张亮 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为打造促进各参与国战略对接、规划对接、平台对接、项目对接的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采取措施:
一是构建更高标准的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首先,支持“一带一路”参与方缔结(或升级)贸易、投资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建设高标准自贸区网络,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和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推进各方在贸易、投资等领域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其次,“一带一路”参与方还应充分重视“软法”在构建更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中的作用,擅用软法机制的灵活性、创新性、开放性特质,根据不同的国际合作需求创制相应形式的软法规范,加强政策沟通,并建立分类执行机制。最后,“一带一路”参与方应充分重视国际示范法在构建更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中的作用,与国际和地区组织、社会团体、学术界等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国际示范法的创制。
二是建立更加公平、优质、高效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首先,应积极运用并完善各“一带一路”参与方的现有国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应探索建立其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司法执法领域合作。其次,应充分整合并利用各类国际、区域间争端解决资源。继续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争端解决机制等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最后,还应探索建立符合“一带一路”实际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或机构,包括研究建立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机制或机构的可行性,预防和解决相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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