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大健康行业法治”为主题召开了2015年学术年会。专家学者就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提出了若干意见与建议:
一、基本医疗卫生法体系应构建合理架构
我国目前存在三种医疗卫生法体系架构。第一种体系架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以及医疗药品供应保障法律体系。第二种体系架构:医疗管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预防与保健法律制度以及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第三种体系架构: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药品法律制度、医疗器械法律制度、中医药法律制度、红十字会法律制度、国境卫生免疫法律制度、公共卫生安全法律制度、精神卫生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法律制度。现行的三种医疗卫生法体系架构皆存在瑕疵。第一、第二种体系架构将医疗保险制度排除在外,缺乏完整性。第三种体系构架过于分散、分而不全,缺乏系统的归纳整理,对于在医疗卫生法体系中占重要比重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制度等未能涵盖。
建议:设立基本医疗卫生法体系架构,由公共卫生法、医疗保险法、医疗法、药品法、医师法等五个方面构成。这种体系架构包含了医疗卫生法领域的全部元素,具有完整性,防止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出现碎片化、部门化、专项化,既能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又能通过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二、基本医疗卫生法应凸显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国家义务
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国家负有积极作为义务,需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只有国家积极主动的保障公民健康权,健康权才能实现。医疗卫生必须要有国家的投入、指导和制度供给,起一个积极主动的作用,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建议基本医疗卫生法,一要将保障健康权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障健康权是基本医疗卫生法之要义所在,基本医疗卫生法体系亦基于实现公民健康权而展开。因此,该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健康权,防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政府)侵害公民健康。二要明确政府职责,确立医疗服务供给的目的,保障健康权的实现。在基本医疗卫生法当中明确政府职责,具体为:1.制定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发展健康事业的规划,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2.推动医药科学和产业发展,加大和确保政府投入,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健康产品的质量;3.确保所有从事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行业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以保障公民健康权为最高宗旨,破除逐利机制,不能用经济效益或产业利益来侵害或取代公民健康权。
三、医疗纠纷拐点已出现,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应以现实为前提
南方医科大学课题组在广东省内抽取了552家医疗机构,围绕近“三年医患纠纷发生情况、医患纠纷发生原因、医疗机构内部预防机制、医患纠纷处置渠道情况、群体性事件处置相关情况、行政部门对医患纠纷处置情况、媒体对医患纠纷报道相关情况、医患矛盾对医务人员的影响、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认知情况、对《广东省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评价”等10个方面进行深入调研。结果显示:一是自2014年以来,医患纠纷已经出现拐点,呈下降趋势。二是医患纠纷发生原因中,医护人员沟通欠妥、态度方式不当为主要因素。三是目前医疗机构普遍对建立预防机制较以往更加重视,大多数医疗机构建立了畅通的投诉平台和及时的答复机制。四是在对医患纠纷处置途径的选择上,大部分医院将第三方调解作为首选,首选诉讼的仅占2.6%.五是医调委等第三方调解在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中占45.9%,在化解医患纠纷方面已经起到了重要作用。
依据现实情况,建议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应当:
(一)注重构建医疗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在现有的法院诉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调解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下,基本医疗卫生法应当考虑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医事仲裁机制等非诉讼解决机制。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当中的作用。纵观各医疗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在处置医疗纠纷问题上成效显著。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活动尊重医疗服务的人文、伦理性质,符合医疗纠纷的客观发展规律,有利于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三)尊重不同的地方实践,创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置机制。人民调解处置机制需结合各地方实践因地制宜。例如,广东医调委根据地方实践情况,创立“保、调、赔、防、管”联合机制;福建南平医调委坚持创新机制,强化顶层设计,建立了“三级联调、四方联动、五位一体”工作机制;上海浦东医调委,构建了完善的专家咨询制度;甘肃医调委坚持依法调解理念指导下的创新实践,实现从“三个转变”到“三个服务”发展。因此,基本医疗卫生法制定需要吸收各地方的成功经验,构建有弹性、具包容性的人民调解非诉机制。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