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在线仲裁和支持仲裁的相关制度,拓宽了特别仲裁的适用范围,做到与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相融通,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2024年11月,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主要从涉外制度创新、仲裁公信力提升、程序规则优化、机构治理改革四方面对现行法作出修改,并对接多项国际通行规则,助力开展涉外仲裁。
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通过两次审议,草案围绕涉外仲裁制度突破性修改、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司法支持与监督等完成了主要法律制度框架的搭建。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完善在线仲裁规则。将“经当事人同意”修改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进一步平衡仲裁效率与当事人意愿;
新增仲裁前保全措施。明确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在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或行为保全,保持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保障当事人权益;
强化仲裁庭调查权。为强化对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支持,草案增加规定,仲裁庭可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收集证据,解决实践中取证难的问题;
扩大特别仲裁的适用范围。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设立了“特别仲裁”机制,允许在涉外海事、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中可采用临时仲裁制度,当事人可自主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进行仲裁,这次修改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从自贸区拓展到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
统一机构名称表述。将“仲裁委员会”修改为“仲裁机构”,增加对仲裁院等组织形式的包容性。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多次调研、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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