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明确审判机关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规定,将该条中“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修改为“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着眼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建议在相关条文中予以体现。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还将关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进行整合。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对相关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监狱等机构对相关人员的法治教育,实质上属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矫治措施,与面向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性质不同、目标不同,且监狱法、禁毒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对此已经作了专门规定,可不在本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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