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法治报告会

专家网络访谈
问题一:如何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促进法律规范作用和道德教化作用相辅相成?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
一是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首先,完善与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其次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实施过程中。
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可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的教育功能。此外,进一步提升法治工作队伍整体思想道德水平。加强立法队伍、司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等思想政治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重要人才导向。
三是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严格公正执法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做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践行者。
问题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新时期,如何坚持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相统一?
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并不矛盾,"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论述,反映了习总书记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观。对此,应注重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明确的是,涉及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我们要坚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确实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如果通过解释宪法,法律的立、改、废、释等措施不能解决问题,应当采取立法授权试点改革等方式,经有权机关依法授权批准,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合法依据后再改革,应坚决避免"违法改革"的发生。
问题三:人民法院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应如何更精准地找准出发点、落脚点,发挥好司法的保障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与世界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目前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之间的自由融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应立足审判职能,完善涉及金融、知识产权、土地等财产权、环境保护等司法保护机制,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提升国际区际司法公信力;有效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措施,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涉及大湾区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司法实务中,正确地查明和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让在大湾区内经商的市场主体看到各个区域的法律能够实现互通,有利于打造大湾区良好的法治环境;邀请香港澳门社会专业人士担任陪审员、调解员参与经济矛盾纠纷的化解,让他们感受到其权益可以得到平等的保护。
推动建立大湾区司法数据库,完善司法诚信记录共享、司法资源信息联动发布等机制,实现大湾区司法数据与信息的共同建设、管理与利用;建设中英文网站,提供中英双语和繁简双体诉讼指引,涉港澳案件中使用港(澳)人熟悉的语言文字进行庭审,试行繁、简体中文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诉讼服务大厅实行多语种导诉服务,实现多语种无障碍接待;加强司法交流,增强内地和港澳的法律理论实务界交流,对三地法律进行实质性的比较研究。
问题四:广州法院探索建立设在法院之外的诉前和解中心,实行诉前调解前置,力求让群众花最少的钱、用最少的时间、以最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您对此工作开展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我认为这是一项既有温情又有效率的探索,值得推广、继续实践和不断完善。首先我们应明确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确保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其次,坚持诉前调解程序启动的自愿性。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法官在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材料时,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诉前调解,鼓励当事人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在调解前置与诉讼程序之间建立衔接机制。对诉前调解中提交的证据、确认的实事、归纳的争议焦点等,如调解不成,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还可继续有效,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坚持诉前调解的保密性原则,切实保障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前调解材料等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审理产生影响,从而有损司法公正。另外,应加强对诉前调解期限适用的监督,防止久拖不决。
问题五: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公安机关在办理扫黑除恶案件中,如何突破取证难的困局,提升打击效能?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面临证据问题,正是新时期新形势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应当有新的认知与有效应对。第一,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即保证打黑除恶案件办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的合理资源需要。对于组织化程度较高、犯罪手段隐蔽的公司化涉黑组织,有效组织在反黑战线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扎实取证。
第二,加大公安科技和信息化的投入,着力提高侦查取证的科技含量。例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会实施专机专卡作案、频换手机、异常通信联络等多种反侦行为。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科技勘验,剖析反侦查行为,采取排除干扰、移动定位等方式,破除犯罪嫌疑人的反侦行为。
第三,尤其要注重对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取证人员要保证在各环节中证据的真实性,实效性,避免遭受破坏或改变。第四,针对不同类型犯罪,认真总结证据采集规律;针对特定类型犯罪,及时出台相关取证指引、组织封闭培训,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完善外围证据。最后,应不断完善的证人保护与利用制度。

访谈预告访谈预告

2019年4月下旬,"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佛山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场暨南粤法治报告会第五十九讲拟定在广东佛山举办。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导陈小君教授应邀作主题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法治观"的专题辅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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