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是一项既有温情又有效率的探索,值得推广、继续实践和不断完善。首先我们应明确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确保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其次,坚持诉前调解程序启动的自愿性。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法官在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材料时,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诉前调解,鼓励当事人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在调解前置与诉讼程序之间建立衔接机制。对诉前调解中提交的证据、确认的实事、归纳的争议焦点等,如调解不成,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还可继续有效,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坚持诉前调解的保密性原则,切实保障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前调解材料等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审理产生影响,从而有损司法公正。另外,应加强对诉前调解期限适用的监督,防止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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