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疫情防控出现好转,新增病例持续下降,治愈人数也不断增加,大家期盼已久的疫情“拐点”或将出现,在此关键时期,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
餐厅未经许可恢复营业并开设堂食,造成人员感染需负什么法律责任?生产制造、出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又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针对疫情防控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广东省法学会联合南方新闻网,邀请了卫生法学专家杜仕林教授为我们解答这些法律问题,欢迎关注!
记者:目前,新增确诊病例逐日减少,甚至出现0新增,0新增等于风险不复存在了吗?有部分人已经开始放松警惕,部分餐厅未经许可恢复营业并开设堂食,如果期间造成人员感染,餐厅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如何强化人们的风险意识?
杜仕林: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正向好的态势拓展,但0新增不等于0风险,疫情变化仍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成效也有脆弱的一面。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持续抓好个人防护不放松,每个人都树立起“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的强烈意识,打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部分餐厅未经许可营业并开设堂食,如果期间造成人员感染,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未经许可的餐饮企业开放堂食,或经许可的企业开放堂食但未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存在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将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未经许可的餐饮企业开放堂食,或经许可的企业开放堂食但未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餐饮企业拒不执行相应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扩散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堂食服务应该严格按其规定,加强用餐人员管理,强化人们的防范意识:
其一,用餐人员进入餐饮经营单位前必须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干咳、打喷嚏等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一旦发现应立即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当地社区卫生中心报告,并提醒其及时就诊。
其二,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服务企业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应通过采取减少桌椅摆放、隔桌安排就餐,快餐店一人一桌用餐等措施,以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
其三,有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要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每桌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记者:虽然近期疫情新增病例有所下降,但市民出门依然需要戴口罩,口罩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倒卖口罩、制造假冒伪劣口罩的情况依然存在,这些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们购买防护用品时应该注意什么?
杜仕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期间,网购防疫用品类诈骗警情突出,广大市民群众在网络购买时务必提高警惕,加强甄别,尽量通过正规途径购买,避免使用没有第三方作为保障的非正规、非官方购物平台,避免私下联系卖家和点击不明网址链接购买。
记者:随着返工人员的流入,某些地区输入病例有所增加,还出现了境外输入病例,哪些措施能有效控制境外疫情输入呢?如果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检查、逃避检疫,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杜仕林:对于控制境外疫情输入的措施,建议如下:
1.密切监测疫情,及时开展研判。多渠道全方位收集信息,及时组织跨部门、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开展联合研判,有针对性地在全国口岸开展一系列措施。
2.全面启动健康申报制度,要求所有出入境人员都必须健康申报,对申报的情况严格排查有没有症状等情况。
3.严格开展出入境检疫。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治。对其他的传染病也进行严格的入境检疫,防止重大的传染病传入。
4.强化联防联控机制。海关与各个成员单位合作,根据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方案,及时修订口岸防控技术方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信息交流渠道,共享数据资源等。
5.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方式,推动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主管部门加强出入境合作和信息沟通,密切防疫检查经验、措施、技术手段交流,共同防范疫情输入风险,共同控制疫情从出入境渠道传播。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南方人有食野味的喜好,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您能介绍一下《决定》的特点及对我们的意义吗?
杜仕林:(一)《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解决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禁食范围窄的难题。
在此次疫情发生前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野生动物”并非泛指所有在野外生存的动物,而是指被列入相关名录中的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给出了野生动物的定义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更是对第二条中野生动物作出更细致的分类,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具体物种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名录,只有纳入目录中的物种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中禁食的真正范围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从杜绝未知病毒向人类传播的角度来看,不在上述目录中的野生动物也可能向人类传播病毒,所以现有禁食范围过窄,无法实现阻断未知病毒传播路径的目标。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将禁食范围扩大至几乎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解决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禁食范围窄的难题。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禁止食用的是陆生野生动物,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以及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的动物(如兔、鸽等)也不在禁食之列。
(二)《决定》化解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法律责任轻的弊端。
依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过轻。在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场景中,实际上存在两个主体即商家和食客,而仅在非法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食客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实务角度来说,商家此类违法行为被查获的可能性本身就很低,同时法律责任过轻,导致无法对商家形成威慑,对食客而言更无威慑力。
《决定》明确提出加重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三)《决定》提出了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禁食野生动物是为了降低未知病毒向人类传播的可能性,所以除了末端的禁食之外,全面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也是应有之举。《决定》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为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该《决定》更多的是纲领性文件,需要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落实《决定》的指导精神,真正实现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杜仕林简历
杜仕林,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中心主任、南方医科大学医院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汕头大学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副院长。
现主要从事卫生政策、卫生法学、医院管理等领域的教学研究与法律实务工作。
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同时被聘为深圳市卫健委法律咨询专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法专家、广东省卫健委法律专家、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合同评审专家。多次参与国家和广东省卫生健康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比如:参与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起草。
来源: 广东省法学会 南方网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