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信息被公开,电话、短信遭陌生人轮番“轰炸”……“网络开盒”是什么?其背后的行为动机是什么?“网络开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责任应如何承担?怎样遏制此类行为?引申出一系列法律治理问题。
“网络开盒”行为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特定人隐私信息,并将其在网络上公开曝光的行为。在当代网络空间中,“网络开盒”的行为模式不仅仅是隐私侵犯,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资本运作过程。从行为动机来看,“网络开盒”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情绪驱动型,这类行为者通常将曝光他人隐私作为情绪宣泄的工具,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心理满足;二是流量获取型,这类行为者以获取网络关注度为主要目的,通过曝光他人隐私来提升自己的网络影响力;三是商业化型,这类行为者已经将“网络开盒”行为发展成为一种产业,通过提供付费服务来实现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开盒”行为的商业化已经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产业链,其特征表现为低成本运作、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社会资源资本化的特征。
“网络开盒”行为的蔓延,主要由技术手段的普及、网络匿名性以及平台监管不足三个方面造成。随着网络爬虫、数据挖掘等技术的普及,不法分子能轻易获取并整理他人信息,技术的滥用为“网络开盒”提供便利。同时,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使得部分用户在实施恶意行为时缺乏约束,认为自己不会被追究责任,从而更容易进行“网络开盒”的违法行为。此外,部分网络平台对违规内容的审核和处置不够及时,导致不良信息迅速扩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网络开盒”行为的蔓延。
一般情况下,“网络开盒”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会通过社交平台寻找目标,并在特定的社交圈子中共享信息,行为者利用技术手段,借助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平台监管不足的漏洞,将个体行为转化为网络现象。“网络开盒”行为实质上反映出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信息处理的漏洞。这种情况,不仅对个人权利带来了威胁,也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个人信息侵害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里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情况下还会涉及刑事责任,也就是构成犯罪。
民事责任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1032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通过“网络开盒”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属于《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若“网络开盒”行为伴随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等情形,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网络开盒”,《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公安机关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框架下,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同样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方面
刑事责任的认定是规范“网络开盒”行为最为关键的环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认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而“网络开盒”行为在刑法层面涉及到多个罪名,尤其应当重点考量以下罪名:首先是《指导意见》重点指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可以适用于“网络开盒”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尤其是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此外,在“网络开盒”过程中,如果伴有侮辱、诽谤等情节,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追究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在信息网络上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治理层面,需要采取多元共治的综合施策思路。
首先,应当依托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构建智能化的网络内容监测系统,实现对违规信息的实时监控、自动识别和精准处置,确保网络空间的内容安全,及时避免“被开盒人”信息的大规模泄露、预防可能产生的网络暴力。
其次,必须进一步健全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框架,压实平台在信息内容管理中的法律义务,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内容审核机制和合规运营体系,确保网络平台能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信息的传播,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包括屏蔽、删除、阻断等在内的各类举措,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在这个过程当中,平台可以采取包括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在内的各类方式,加强对涉及个人信息传播的管理,及时发现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有效处置。
此外,应对用户提出的举报投诉作出快速响应,最大限度阻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一步滋生和蔓延。当前“网络开盒”现象的典型案例中,青少年群体因其网络行为特点,在网络冲突中往往采取不当方式处理争端,不仅“开盒”他人个人信息,甚至可能通过此种行为引导网民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这种现象如不加大力度管理,则有扩散趋势。
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对于组织化、牟利性的“网络开盒”团伙,应当始终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依法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也需关注和解决该类行为背后的深层社会问题,包括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提升执法效能,建立预防和处置机制等,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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