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规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由“审批”变“审判”防止假立功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在网上公示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说。
六类案件须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减刑、假释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减刑假释立案5日内公示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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