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围绕强化发行上市、退市等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营造更加公平的交易环境,提升行业机构的客户服务水平,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等中小投资者重点关切,推出23项务实举措,不断扎牢织密投资者保护“安全网”。
据悉,《若干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思路和政策举措,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政策文件。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强化工作协同,推动《若干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八方面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投资者是市场之本。
业内人士认为,《若干意见》相关措施有利于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若干意见》聚焦一段时期以来,中小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和核心关切提出了针对性举措。
具体来说,《若干意见》按照“针对核心关切、力求务实管用、于法有据”的思路,围绕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八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
例如,针对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形成鼓励长期持有的新股发行网下配售机制,研究试点对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提高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从严限制故意抬高、压低报价的询价机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配售,推动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加大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事后回溯自律监管力度,对承销机构报备的发行方案从严监管。督促承销机构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时审慎作出盈利预测,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审慎确定估值结论。禁止承销机构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取费用的比例,禁止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或者审计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营造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环境
记者注意到,《若干意见》提出,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具体来说,针对投资者关注的程序化交易问题,《若干意见》从加强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核查力度和异常交易监测监控的角度,要求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同时,全面优化融资融券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完善融资融券规则,提高融资融券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此外,加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监管。严格落实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必须统一通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业务系统的法律要求,严禁客户利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从事非法行为。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交易单元的统一管理,严禁为个别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若干意见》立足解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实施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施精准追责,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
而对于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若干意见》提出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短线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合力打击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
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持续深化,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问题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也是《若干意见》重点关注的内容。
《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
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若干意见》提出,督促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控,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对相关异常交易及时实施盘中暂停账户交易等措施,防止非理性炒作。
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提出,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加强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合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提出,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境内上市外资股临时账户。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若干意见》提出,有效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功能。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推动拓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功能,进一步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功能作用。
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优势,丰富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证券法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实践,强化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引导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权、依法行权、理性维权。投资者保护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质询函或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法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告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信息,为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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