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法治是保障。“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又要通过深化改革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既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十四五”期间我国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取得开创性进展、突破性变革、历史性成就的关键因素。这一阶段的改革,更加注重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更加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法治在其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实践证明,法治不仅是改革的“压舱石”,更是发展的“助推器”。在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之下,我国各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经济实力显著增强,自主创新实现重大突破,民生福祉不断增进,国家治理效能持续提升,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安全基础进一步夯实。中国已然成为世界发展最稳定、最可靠、最积极的力量。
我们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确保改革在法治之下有序、稳步推进,严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红线,方能维系法治统一、维护法治权威。我们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土地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相关规定,有力推动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比如,围绕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集中清理了4218件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效破除了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四梁八柱”基本建立。我们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及时推动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制度性问题,为重大改革、重大战略实施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我们坚持用法治思维破解改革难题。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我们紧紧依靠法治这一“最大公约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努力使社会在深化改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我们聚焦科技领域“卡脖子”难题,持续完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我们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整治行业领域各类乱象,强化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通过法治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我们聚焦社会治理难点痛点,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我们坚持以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果。“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既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也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将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确保后续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我们坚持改革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跟进一步,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及时推进相关立法、上升为法律制度,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进而实现改革各项目标。近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36件,修改法律63件次,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制定,将可复制可推广的“三农”领域改革发展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为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对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化,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将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制度予以立法确认,进一步强化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我们通过法定程序将各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制度化,为未来改革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预期。
发展永无止境,改革未有穷期。“十五五”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改革任务全面完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更好发挥法治在凝聚改革共识、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确保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通过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创造“中国之治”新辉煌。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