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2018年9月,最高法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规定》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新增“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管辖的调整有利于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规定》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规定》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此外,《规定》还相应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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