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部9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石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修改仲裁法从中国的国情和仲裁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总结提炼相关的实践经验,着力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石宏说,现行仲裁法实施30年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仲裁领域确实存在不少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还要着力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努力,通力合作,对现行仲裁法做了全面修订。
在这次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牢牢把握了四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助力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同时完善我们现行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把我们国家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坚持系统观念。
修改后新的仲裁法总共八章96条,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这次新修改的条文比较多,增加的条文比较多,修改的内容也比较多。据石宏介绍,主要的修改内容有如下四个方面:
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这次新修订仲裁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作用。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二是增设了仲裁地制度以及明确特定纠纷当事人可以在选择机构仲裁之外,还可以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是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扩大仲裁的对外开放。
完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制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性质;二是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三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和换届;四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五是建立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和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制度。
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实践创新。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这次修改中明确强调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增设了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二是为了便利当事人,降低仲裁成本,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专门增加了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明确强调网络在线仲裁活动的效力与线下的仲裁活动效力是相同的;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四是增加了仲裁文书送达制度。五是拓宽了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六是规范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要求;七是缩短申请撤销仲裁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八是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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