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一公司因为员工“私自不加班”而对其罚款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面对各种声音,我们要反思的是,为什么类似情况反复发生?其背后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如何构建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动者每天和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皆有明确规定,但为什么实践中反复出现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强制劳动者加班情况?根源还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合规意识单薄以及用人合规能力严重不足,在于我们对和谐劳动关系的片面认识,在于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相关主体还没有深刻认识到保护劳动者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
比如,目前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经不起劳动法检验”的现象依然普遍,从而导致大量用人不合规问题。又比如,一直以来,人们习惯性认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劳资双方“自己的事情”,只要劳资双方自愿,就可以自由地“自治”,从而导致实践中大量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劳资“私了”行为。
这些看似与广东东莞该公司因为员工“私自不加班”而对其罚款一事没有直接关联,但从系统、逻辑甚至常理来看,恰恰是长期的认识误区、预防不足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的任性用工以及随意扩充用工自主权。因此,解决问题还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要从问题根源着手,加快推进用人单位用人合规建设,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系统集成并把准优先方向。
其中,用人单位要加强合法合规意识,内部管理不可碰触法律底线,不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要进一步发挥好思想引领作用,明确法治中国背景下用人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和“入场券”,明确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三者的和谐而不仅是劳资之间的事,明确保护劳动者就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并积极有效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同时,立法机构要通过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增补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标准,增补规定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积极引领用人单位用人合规建设,最大限度预防问题并促推新征程上劳动法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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