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至此,这起历时9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该案源于江南早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该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以“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为副标题。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对法律定性、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存在根本分歧,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合议庭多次组织各方进行磋商,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响如何实现”等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形成共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承办人、广东高院民三庭法官李艳介绍,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经反复沟通协商确定的,体现的是各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层面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的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保护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独创性”的判断首先应限于具体表达的范畴。
“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最后还要分析‘同’的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在著作权法的侵权分析框架之下,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李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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