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时被告知“无培训不收费”,面试后却被要求贷款1.58万元支付“培训费”,培训结束推荐就业的工作与此前对方承诺的薪资、地点相差甚远。当事人黎先生遭遇这场“求职陷阱”后,将佛山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构成欺诈,判决双方服务合同撤销,公司向黎先生返还7800元培训费。
小伙贷款缴1.58万元
培训后拒赴“推荐岗位”
2024年7月,20岁的黎先生通过网络看到了被告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他添加了该公司员工微信后,约定7月6日上午10时到总店面试,对方还表示面试通过后可以就近区域安排上岗门店。当时,黎先生还特意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培训与收费,对方均称不需要。
7月8日,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黎先生自愿参加为期30天的培训,学习技术咨询服务费用为15800元。同日,黎先生还签署《实训确认书》,其中特别声明条款指出,学员根据教学考核标准通过,被告公司将为学员提供推荐就业机会,就业待遇以个人技术与企业用人标准双向确认为准。7月20日,黎先生按被告公司要求,以分期还款方式向网贷平台贷款15800元,并支付至指定的账户。
培训期间,原告与其他学员共15人由一名烘焙师傅带领,每天从早上9点至12点,下午1点半到6点在佛山市禅城区学习了基本的面包、糕点制作及蛋糕裱花等,住宿及每日午餐由被告公司提供,此外被告公司还向黎先生发放补贴1500元。培训结束后,被告公司向黎先生推荐了多家面包工厂。
但黎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与其承诺的入职其下属面包门店的承诺不符,于是拒绝入职。后以此为由,将被告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黎先生表示,当时与被告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是受到被告公司“宣传诱导”,签约时误以为自己只需要支付小部分费用,并且是以工资抵扣的形式支付。
被告公司则指出,《服务协议》可以证明公司给原告提供的是就业推荐服务,并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确向黎先生说明,不存在隐瞒或虚假宣传。目前,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提供完整的培训课程和教学服务。
判决:公司构成欺诈
酌定返还7800元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案中,黎先生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公司员工确实明确表示公司要招聘黎先生,由公司安排在其门店上岗就业,并且不需要培训及收费,这与服务协议、实训确认书内容存在差异。被告公司作为信息发布者发布招聘信息吸引黎先生前来面试,而事后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意减轻其责任,其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举证证明其已对此合理提示并按黎先生的要求予以说明。据此,被告公司明显是以招聘、包就业为由行招揽培训业务之实。
此外,黎先生贷款花费高额培训费参加被告公司培训,明显看中的是被告公司承诺的门店就业及描绘的薪酬前景。被告公司在先明确表示不培训不收费的情况下,后推荐分期支付软件,利用黎先生急于就业的心理,从自身商业利益出发,加重黎先生经济负担,有违诚信。
最后,被告公司虽然声称其与很多连锁的蛋糕店、餐饮店存在合作关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工商登记信息也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综上,被告公司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黎先生主张被告公司构成欺诈,理据充分,法院予以采纳,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应予撤销。
鉴于黎先生已参与被告公司提供的培训,被告公司已提供1500元现金补贴并提供午餐及住宿、就业推荐,法院酌定被告公司向黎先生返还培训费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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