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原子能法。本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原子能法是我国原子能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和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我国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解读原子能法。
推动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司负责人介绍说,为推动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原子能法从制度设计、规划制定和财务政策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 一是设立七项制度。主要包括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管理制度,核技术应用废旧放射源回收制度,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受控热核聚变监督管理制度,核安保制度,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为规范和促进原子能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明确三大规划。主要包括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核燃料循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为统筹谋划原子能事业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是规定四项财务政策。主要包括设立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明确相关退役费用纳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鼓励核燃料循环产业多元化投入,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为规范和强化原子能事业的财政资金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 体现“和平利用”原子能原则 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表示,“和平利用”是贯穿原子能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始终将和平利用原子能作为核工业发展的重要原则,原子能法全面体现“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原则: 一是法律中多处明确“和平利用”原子能。原子能法的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原子能研究、开发与和平利用”,同时,在法律条文中5处明确“和平”利用原子能。 二是整部法律体现和平利用原子能的要求。例如,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燃料循环、利用、安全监管等章节中,始终体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等和平用途。再如,明确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强调要支持核反应堆在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及科研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同位素、射线装置等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和平利用”原子能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律,树立了我国坚决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鲜明旗帜,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努力推动和实现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坚定决心与信心。 三是强调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合作。原子能法第九条中明确国家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扩散活动;原子能法第六章对进出口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表达我国履行国际核不扩散义务的郑重承诺,对于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司负责人介绍说,原子能法系统、全面和辩证地考虑原子能事业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实际,细化分解落实到基本原则、制度措施、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一是为实现原子能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原子能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原子能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基本原则,强调要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科技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并按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燃料循环、利用等专章,对管理体制、行业制度、专项规划及财务安排等作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为促进和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为实现原子能事业的高水平安全确立了严格要求。原子能法设置“安全监督管理”专章,确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建立核安保、核材料管制、运输安全、核事故应急等制度,强调压实安全责任,重点防范核恐怖主义、网络攻击等风险,并对违反核安全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 三是强调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有机统一。高质量发展是保障高水平安全的重要条件,高水平安全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前提。原子能法作为一部产业促进法,实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一方面,通过要求提升核设施技术水平,实现核设施安全度的代际提升;通过明确核燃料循环产业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核技术综合利用和支持先进核反应堆应用等,强化自主可控,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安全监管、压实各级责任、明确奖惩措施等手段,切实做好隐患消除、辐射防护、安全防范、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推动和实现原子能事业高水平安全,为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 长期以来,我国深度参与国际核领域治理体系建设,为全球核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大国地位显著增强,国际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司负责人表示,制定出台原子能法,对于我国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扩大核领域务实合作、引领核领域全球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规范和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国际合作。我国始终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参与并支持为促进世界核能发展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原子能法明确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强调要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从法律层面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我国核工业全产业链“走出去”、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与氛围。 二是为维护国际防核扩散体系提供法律支撑。我国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的五个核武器国家之一,一贯严格履行国际核不扩散义务,是国际防核扩散体系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原子能法为我国政府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开展国内管理和出口管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构建完善我国防扩散和出口管制体系,实现国际义务与国内法律的有机衔接,彰显我国以法治思维推动国际义务落地的实践智慧,体现我国政府防核扩散的坚定意志。 三是为深度参与全球核治理提供法律保障。颁布出台原子能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我国坚持走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道路,助力我国主动运筹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等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维护我国安全与发展利益;有助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深入践行全球安全、发展、文明、治理倡议,助力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推动全球核能治理更加公正合理、核能发展更加普惠包容、核能合作更加开放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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