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开展涉离婚纠纷执行专项行动,在三起涉离婚纠纷执行案件中,发出《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法官,对方一直不给我见孩子,请帮帮我!”
曾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女儿,双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两人对离婚、子女抚养、探视、财产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女儿由丈夫黄某抚养,大女儿由妻子曾某抚养,夫妻双方每月均可探视小孩四次,双方的探视时间错开,保证两姐妹共同相处的时间。
判决生效后,因孩子的探视问题双方又发生矛盾,申请执行人曾某多次提出想探望小女儿时,均被黄某拒绝,于是曾某向法院申请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你好,关于离婚时对探望权达成的协议,对方一点也不配合,一直不给我见孩子,请帮帮我!”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了解各自想法后,发现曾某与黄某因为离婚矛盾较大,心中都存有芥蒂,曾某与黄某双方都排斥彼此探望小孩。
这是一起探视权纠纷的执行案件,探视权不同于财产类执行,较为强硬的强制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会更加激发双方矛盾,不是解决矛盾的最优方案。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更为了真正有效解决本案的执行问题,执行法官王文薇通知双方分别带上孩子前来法院进行探视。
探视过程中,法官发现两个女儿间的感情非常要好,且执行双方均表达出对不是由其直接抚养女儿的喜爱。见此情况,执行法官马上做起了曾某与黄某的思想工作,“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不能再让孩子缺失了父爱或者母爱,另外法律也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法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曾某与黄某也意识到此前彼此的做法对两个女儿不好,表示会尊重女儿的意愿,也同意按照之前的调解方案履行探视,且同意执行和解。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同时,执行法官还向双方发出《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督导双方要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法官,对方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
朱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孩,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双方的三名婚生子女均由母亲朱某抚养。因三名婚生子女尚未成年,父亲张某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各自都年满18周岁。但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支付抚养费,朱某为此申请强制执行。
秉承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最大化原则,执行法官从父母法定职责、社会家庭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当场送达《执行程序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使得被执行人张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同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后续款项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因朱某的两名小孩上小学的地点离家较远,每天需要独自乘坐公交车上学,存在安全问题,执行法官考虑到对小孩的身心健康不利,立即前往两名小孩所在的学校,向两名小孩的班主任了解小孩的学习和心理健康情况以及到校、离校时间,建议条件允许的话,让小孩就近入学,并将上述情况转告张某,在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张某也表示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愿意提供小学旁的房屋给两名小孩和朱某居住。
而在另一宗抚养费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通过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到涉案执行标的较小,第一时间发出《执行程序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指明利害得失,引导理性解决问题,最终被执行人刘某在收到提示后,当天全额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执行中发出《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缝补”受损亲情,让案件执行更有温度。增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落实“关爱未成年人”工作,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贯穿于执行办案全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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