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法学会主办,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市大数据社会应用研究会承办,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协办的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法律实务专场“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与应用”在沪召开。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亮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丁灏、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方士雄致辞。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大数据社会应用研究会、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
大数据提升社会治理效率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必须注重解决治理主体、发展动力、治理方法等核心问题。而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创新了社会治理的方式,有效激发了社会活力。
张志军表示,社会治理是上海近几年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我们应在社会治理方面形成制度,同时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制化、专业化、智能化的水平。
丁灏认为,大数据治国时代已经悄然来临,大数据已经成为构建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手段。十九大报告将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列为提高社会治理的“四化”水平目标之一。上海要提高大数据应用能力,利用好大数据和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精确性以及便利性,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推进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府的建设。
在方士雄看来,社会治理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当今世界,大数据的应用正在深刻改变甚至重构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应用大数据可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何艳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秩序管理处科长邓金兵,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周惠珍,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张峰,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推进处主任科员蔡大勃等也分别从实务的角度点评、分析了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周慧珍表示基层政府部门在“大数据”的概念、需求以及使用上,都还处于摸索前进的初级阶段。大数据的整合和应用,涉及到环保、医疗、教育、交通等关键领域。要切实加强大数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准确应用,通过对“大数据”在基层社区管理服务中的应用进行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最新成果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升执法工作能力水平。
做好大数据应用的法律保障
如何界定大数据应用中发生的权属问题,进而规范大数据应用范畴,保障大数据应用各方的利益,成为与会学者们关注的话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何渊表示,大数据时代要理顺企业数据权和国家数据能力的关系。数据主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要厘清国家数据权和企业数据权的边界。
他认为,数据人格权主要包括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修改、删除权、数据被遗忘权等,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隐私空间,让人们享受大数据时代的“美好生活”;而数据财产权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等,其功能是引导数据资源被合理高效地利用,让人们分享大数据价值增益的红利。国家数据能力是未来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治理能力。但厘清国家数据权和企业数据权的法律边界尤为重要。这其中仅仅是依赖司法的保护是不够的,必须要体现公法遁入司法的现象。既公法的视角是不可或缺,所以必须要认真面对国家企业和个人多元的动态方式,全方位定位数据权。
上海政法大学教授汤啸天表示区块链技术特点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要素优势,将更加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开发要大力地推进,规则的探索要同步进行。另一方面在涉及到保护公民权利的敏感问题的环节上,要做到规则先行,切实保护好社会公众权益。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刚宏说,从目前来看,学界对大数据的逻辑以及权属的分析是有争论的。国内来讲有隐私权、知识财产权等等,美国是以财产权作为模式。他表示,在大数据的使用中,要注意相关的三个问题,第一是数据的使用目的性;第二是从制度上规范政府使用边界;第三以法律思维来规范、分析算法的科学性。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明认为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循环利用可能会成为未来的模式。数据采集将数据变为服务,服务体现成价值,价值将引领下一轮的数据采集的方向。这三个环节分别对应着监管、评估和指导,在数据的采集到数据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监管和道德约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大数据社会应用研究会会长杨力作会议总结,他从大数据技术的实务需求、技术方案与路径设计、大数据应用的侵权风险应对、大数据技术团队组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点评,并指出要补齐大数据的社会应用如数据的公开化、可控性以及数据的标准化和及时性等短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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