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法学会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研究会,省法学会各研究会和法治研究中心,全省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全省各级法律服务站点、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中立法律服务社。
先进个人:省法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全省法学会系统机关干部,各级法学会研究会、法治研究中心、法律服务站点、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中立法律服务社相关同志,全省法学会会员。
二、表彰名额和评选对象
先进集体(40个)
1.地级以上市法学会7个,省法学会直属机构6个、团体会员单位2个;(由省法学会推荐)
2.地级以上市法学会所属内设机构、研究会、法律服务站点、中立法律服务社,县级(含镇街)法学会25个。(由所属地级以上市法学会推荐)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不参加评选。
先进个人(70名)
1.地级以上市法学会,县级(含镇街)法学会及研究会、法治研究中心、法律服务站点、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中立法律服务社45名;(各地级以上市法学会推荐)
2.省法学会各研究会和法治研究中心16名;(各研究会和法治研究中心推荐)
3.省法学会机关、省法学会理事会、主管社会组织、团体会员9名。(由省法学会综合部、研究部,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再参评。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2020年12月以来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集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新时期广东省法学会“七个目标任务”,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学会工作,切实做好加强政治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拓展对外交流、培养法治人才等方面工作,为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积极推进组织体系建设,在党建、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建设、会员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较好完成省法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具有以下突出表现的,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1)思想政治引领工作表现突出,积极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多次承接省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被“三报一刊”刊发,内容多次被法学核心期刊引用。
(2)多次承接省法学会交办的活动任务,并取得良好效果。
(3)积极推进法治智库建设,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加强法学研究,有丰富学术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多次获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研究成果刊登在《法治社会》期刊、《广东省法学会学术信息》,或被推荐到中国法学会或省委办公厅采用。
(4)多次在省法学会召开的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5)法学会及其直属机构成立2年以上,各项制度规范完备,每年有固定活动;5年来年度工作被省法学会评价居前列。
(6)研究会实现秘书处实体化、学术活动常态化,按时换届、每年按规定举办年会。
先进个人:
1.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贡献。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问题,做到慎独慎微、清正廉洁,未受党纪政务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带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具有以下突出表现的,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1)多次被单位评为年度优秀、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表彰奖励。
(2)多次参与法学课题研究并取得突出学术成果,被中央、省、市领导批示或被中央、省相关部门采纳;论文、专著等被引数位于同类成果前列;多次向《法治社会》期刊、《广东省法学会学术信息》投稿。
(3)积极主动参与省法学会工作任务,为基层法律服务站点和法律咨询专家工作作出贡献。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推动落实新时期广东省法学会“七个目标任务”作出突出贡献。
四、评选程序
各单位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开展推荐工作。省法学会推荐的名额,由省法学会综合部、研究部分别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法学会,省法学会各研究会、法治研究中心、团体会员单位,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可根据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填写自荐材料。
推荐名单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属(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评选分为初审、复审、终审和公示环节。
初审:省法学会综合部、研究部对上报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推荐单位,要求重新推荐。
复审:由评选办负责复审工作,对省法学会及其直属单位推荐名单进行择优差额审查推荐,复审结果报评选领导小组审议。征求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
终审和公示: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通过省法学会网站、微信官方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提请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学会名义表彰。
五、评选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广泛发动、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集体研究、民主择优、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坚持政治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坚决不予推荐。
(三)坚持“谁推荐、谁评选、谁负责”原则。对于伪造身份、成绩、成果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评选资格,取消相应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的资格。
(四)依法依规依纪推荐。把好政治关、品德关、贡献关、廉洁关,确保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推荐材料
先进集体推荐及各地级以上市法学会,省法学会各研究会、法治研究中心、团体会员单位,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自评请填写《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表》;先进个人推荐请填写《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推荐表》;《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和《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电话通知后再填写。
七、表彰奖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学会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并在广东省法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