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广东省法学会在华南理工大学成功召开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会议由广东省法学会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承办,座谈会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广东省委政法委专职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刘永庆,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陶韶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蒋悟真教授及法学院党委书记朱文建,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家清教授等省内知名宪法学专家学者以及省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负责人和代表共80余人与会。会议由广东省委政法委二级巡视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滨主持。
广东省政法委专职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刘永庆作了讲话。他表示,召开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宪法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非常及时、很有意义。他强调,注重宪法学习宣传和研究,一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要立足国情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
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陶韶菁在致辞中,介绍了华南理工大学的发展及特色办学情况,并对本次座谈会的召开表示祝贺。随后,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十位专家学者针对座谈会主题进行了发言。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吴家清教授,从宪法序言和宪法条文两个方面重点论述了“两个坚决不动摇”,即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宪法序言从历史叙事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角度,充分阐述了党的领导的重要性,而从宪法条文的角度,七五宪法、七八宪法都在宪法条文中明确了党的领导,最新的八二宪法也在第五次宪法修改中把党的领导写进了条文。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永鸿教授从培养国家认同的角度,提出中小学的法学教育应该以学习宪法为主,提升中小学对国家的认同感,树立正确的认识观念。具体包括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国家的认同、对民族的认同以及对整个社会公民精神的认同。有利于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尊重,理解国家立法的动机和目的,有利于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有利于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副校长邓成明教授认为,立宪最重要还在于行宪,从五四宪法开始,我国就建立起了备案审查这样一种宪法监督制度。备案审查在实践中有着诸多问题,包括审查范围不够明确、审查标准不统一、备案审查纠错力度不够、审查的力量不足等等。他提出应尽快将实践中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加强审查纠错力度。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正林教授也强调了备案审查的重要性,他提出备案审查制度关键在于人大的地位,尽管人大在宪法中的地位很高,是权力机关,但实践有很多权力未能真正行使,如特定问题的调查权。有权力也同时意味着有义务,宪法赋予了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各项权力,应该积极依法履行。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工业大学副院长房亚明副教授以“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共享社会发展红利”为主题作了发言,他认为疫情期间,数字技术的大量运用,方便了生活,提高了效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的数字能力,缩小数字鸿沟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缩小数字鸿沟是城乡发展的内在诉求,是实现城乡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城乡居民素质的要求。而现如今存在着数字技术和农村产业的结合不够、农村群体的数字能力不足,应加大信息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的建设,强化个体信息的保护意识,更要从宪法保护人权的角度,警惕忽视弱势群体数字能力需求的现象。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银华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度优势”,他认为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党和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宪法制度的改革,包括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制定香港国安法等,这极大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宪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在明确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依规治党和依宪执政的关系、制度改革与法治稳定的关系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外语外贸大学法硕中心主任杨桦教授围绕“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作用”为主题发言,她指出在立法中,宪法是统帅地位;在执法中,宪法是基础和原则;而司法活动同样也要符合宪法要求。她认为,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加强宪法宣传工作,要完善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及宪法监督制度,还要加强宪法的解释工作。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社科院主任周联合研究员,以“宪法与治理现代化”为主题,指出现代化内涵丰富,源于工业化,并且内涵在不断扩增,成为一个多层面的过程,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进步性过程。而治理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和条件。从在宪法与治理现代化的关系上看,宪法对治理现代化有决定性作用,我国宪法确定了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正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最新,以“发挥地方立法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重点论述了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地方立法中落实;二是坚持执行性立法的精细化,在任何时候,执行力都是良法的重要衡量标准;三是坚持先行性立法的创新性,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生命力,即除了法律保留事项外,可以先行立法,同时保障这些立法的创新性。
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委党校朱海波教授认为,宪法是一种生活方式。宪法是引导公民追求幸福的生活方式,宪法的诞生和发展始终伴随着公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同时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为公民追求美好生活又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再者宪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这正是追求美好生活生动的写照。因此宪法不仅是政治上的宪法,更是生活中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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