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的胎儿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到保护?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失的是否承担责任?5月10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暨南粤法治报告会第三十四讲在广州开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解读了《民法总则》中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在讲座中他透露,针对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曾经在立法过程中引发争议。
为见义勇为者披上“保护衣”
近年来,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屡见报端。“看见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老人摔倒了不敢扶,人心就倒了。人心要倒了,想扶都扶不起来了。”乔晓阳解释道,因此,为匡正社会风气,保护见义勇为的救助人,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乔晓阳透露,对于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这条规定,在大会审议时对于是否加上“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曾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与讨论。“多数代表不赞成加上后面这句话,认为应大力支持见义勇为的人,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删去了后面那句话,现在就是干干净净地不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同时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条的出发点仍是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 乔晓阳表示。
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不过,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对此,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多大的胎儿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呢?我们认为只要在医学上能够证明母亲已经怀孕了,这个胎儿的利益就依法受到保护。”乔晓阳解释道。
同时,针对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带来儿童生理和心智发育的新变化,民法总则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现行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外,在监护制度和诉讼时效方面,民法总则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如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即从年满18周岁起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乔晓阳说。
宣示保护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
大数据和互联网一方面改变了人类生活,信息数据所承载的价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如“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这种背景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乔晓阳解释,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对于数据与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很高的呼声,对其保护是趋势,但是经过调研发现,数据和虚拟财产在法律上一时还难以界定,因而将其留给将来的法律作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写入民法典,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除此以外,乔晓阳还详细地阐释了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对于民法典的后续编纂工作表示了坚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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