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八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在广州华南理工大学举行。论坛围绕“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我国金融财税体制的完善”主题,深入研究探讨,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金融财税体制现存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登记,有关市场监督以及相关财税管理,都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难点和法律规范的空缺。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产业的现行法律规范都不能很好地套用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单一和条块化的市场和财税监管模式也不适应金融行业互联网化的进程。
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顶层制度设计
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的特点,有必要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订,或适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税法》,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提供实体税收立法和程序税收立法的保障。
(二)税收征管面临新挑战
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活动从线下交易发展为线上交易,在大大提高民间金融交易规模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更大的困难:一是税收要素难以清晰确定。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特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线上无纸化交易的环境,数字化记载的各类凭证可以被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从而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等匿名操作流程以及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往往成为税收征管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
建议:将税收在实效上的公平作为改革着眼点
在金融交易模式电子化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税制改革必须紧紧围绕税收征管机制、流程和实效进行设计。在互联网环境下,关键在于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中介、平台机构、金融机构乃至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都极为重要。以P2P网络借贷的税收征管为例,一方面,应当围绕P2P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两大核心协助主体,构建以P2P线上交易平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新型征管模式;另一方面,简化税种,降低税负,比较合适的方案是:暂免征收所得税,保留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投资对象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三)金融营业税问题凸显
一是税率较高。相比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仍然较高。另外,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的征收又提高了实际税率;二是税基较重。一般按营业全额计税,而不按营业净额计税,甚至一些不构成真正收入的代收费用也纳入征税营业额;三是重复征税;四是对金融创新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的扶持力度不够。
建议:将互联网金融早日纳入“营改增”范围
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均存在难以计算增值额的问题,实际也就是指难以计算抵扣成本,难以计算进项抵扣额的问题,可以对部分金融业务试点采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借鉴原营业税的计税方法,不抵扣进项税。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应当合理设计税率,以不增加税负为原则,以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二、金融财税体制改革未来展望
(一)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管理职能的转变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身既涉及金融投资和信托业务,同时也实现了投资者资金的横向快速流动,投资者可以轻易地通过互联网交易实现投资形式的转化或资金的跨境流动。为了防止跨境资金流动对我国经济产生实质上的破坏,有必要转变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困扰互联网金融财税管理的最主要制度性困难,在于我国财政税收监管机关未能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和实际财产收益等信息加以监督,不能避免相关信息无法得到确认所造成的偷税漏税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交易平台本身与国家中央银行有关金融交易平台之间并不融合,有关互联网金融交易也无法得到包括央行在内的金融监管。
建议:建立联合管理模式
一是建立相应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在相关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之间的联动;二是将有关互联网金融交易置于国家金融、财税、外汇等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与规范之下,实现各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应有的财税管理不流于形式;三是建立金融、外汇、税收、市场监管多执法主体的联合管理模式,有效维护市场正常运行,防范市场风险。
(二)银行业税制需相应变革
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改善了资本配置效率,但也加剧了银行同业竞争,使资本流动空前加速,促进了金融“去中介化”和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银行业带来显著冲击: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迫使传统银行面对金融加速脱媒的局面;二是动摇传统银行在信贷供给上的垄断地位;三是对传统银行靠利率管制形成的存贷利差“躺着赚钱”的经营模式形成冲击。
建议:优化银行业税制
一是简化银行业税制,对银行的信息化建设投入给予税收优惠,对该项支出中包含的增值税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对于该项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给予扣除比例和期限上的优惠,以加速资产折旧;二是试点银行“营改增”,税法对同为现代服务业的银行业应当公平对待;三是减轻银行综合税负,既可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又降低了资本的价格推动经济发展。
(三)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税收应对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潮流中,具有革命性意义并给传统金融税法适用带来巨大挑战的只有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由于众筹融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仍受到极大限制,相关领域的制度改革应当将目光聚焦于P2P网络借贷上,互联网金融税制改革亦不例外。
建议:税制改革应从税收征管的优化出发
一是将P2P网上交易平台确定为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协助义务。P2P网上交易平台应按统一要求在网站运营中嵌入整套标准化的程序,在每单交易确认时根据交易信息计算预计应缴纳税款(预计利息×税率),并同时将该信息传送给承担协助义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二是实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电子化。充分利用电子交易辨别系统、专用发票防伪稽查系统等各种税收办公软件,甚至结合已经相当成熟的二维码技术,开发出更加便捷、有效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稽查的重点应针对P2P网上交易平台的代扣代缴行为,查明平台所提供的数据库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的税款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及时上缴入库,以保证最大程度地掌握客观、完整的课税信息资料。
(研究部供稿)
【编辑:王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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