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查封后下落不明,既难以推进罚没财产处置兑现,又影响服刑人员申请减刑权利,如何精准破解这类“执行堵点”?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效能,构建失联报废罚没车辆处置路径,成功破解下落不明车辆执行难题,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2020年7月27日,惠州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兵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同时查封其名下一辆机动车,但因该车辆长期下落不明,相关处置工作陷入停滞。2021年11月17日,在同案犯相关财产处置完毕后,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2024年10月,东莞监狱向惠州中院发函,商请核实刘某兵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为其减刑工作开展前期准备。此前,刘某兵家属反映,多方查找未发现涉案车辆下落,且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条件,为保障刘某兵依法申请减刑的权利,家属自愿代为缴纳车辆残值费用,恳请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车辆。
面对“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缺乏明确处置依据”的困境,惠州中院积极探索破解路径,并未简单以“执行不能”收尾。法院经梳理发现,此类“查封未实际控制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罚没车辆处置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亟须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处置机制。
依托执行联动机制,惠州中院积极与公安机关、发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协商,公安机关明确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一经发现将依法扣押并予以处罚;发改部门反馈报废车辆暂无统一市场指导价;商务主管部门详细提供了全市3家具备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企业信息,并说明回收价格主要参照废铁市场价实行市场调节。
为推动类型化问题规范化解决,惠州中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执行业务交流会,深入研讨此类问题涉及的法律适用难点,形成一致意见,明确对“下落不明、符合强制报废条件、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愿意缴纳残值费用”的罚没车辆,可参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置流程办理。
在车辆残值核算过程中,法院向三家资质企业发函询价,最终以1867元/吨的平均价格作为计价依据,在核实涉案车辆车身重量后,最终核算残值为3313.93元。2025年1月9日,刘某兵家属足额缴纳该笔费用,款项全部上缴国库。1月17日,惠州中院向刘某兵发出《执行告知书》,明确车辆已处置完毕并邮寄至东莞监狱。
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以更加强劲的执行举措,扎实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落地见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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