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是简单的案件合并,而是理念、机制、资源的深度融合。”
“司法保护已从‘事后救济’转向了‘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帮扶’。”
“从过去被动等着救济,变成现在主动去干预;从单一的惩罚和保护,转向综合的修复。”
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指导全国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分析和研判,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努力达到“1﹢1﹢1>3”的效果。
“户籍”与“亲情”双解困
在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实践中,系统思维的深度运用成为破解涉未成年人案件复杂困局的关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分别涉户籍登记及抚养费纠纷案,即通过行政与民事审判协同发力,构建起“权益确认—矛盾化解—成长护航”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成为未成年人权益立体保护的典型样本。
2020年,两起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摆在石景山区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面前:性格内向敏感的14岁女孩燕燕(化名)因父亲扣留家庭低保金,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同期,其祖父以“派出所未经户主同意办理户口迁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燕燕及其母亲张某的北京户籍登记行政行为。
两起案件看似独立,却因“户籍迁移”与“低保金归属”的事实关联,形成影响未成年人权益的双重困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将直接关系燕燕的北京户籍及就学资格;若民事案件处理不当,其基本生活保障将陷入困境。石景山区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杨洁告诉记者,两个案件在相关事实部分具有高度关联性,按照一体化履职原则,少年法庭将民事案件承办法官纳入行政案件合议庭,同步推进两个案件的审理。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能割裂看待,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需与民事实质解纷需求同步推进。”杨洁提出,两起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打破了传统分庭审理的壁垒,为系统性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石景山区法院员额法官林文静首先走访燕燕户籍所在地街道民政科,厘清政策脉络:根据北京市规定,低保金以户为单位申请,燕燕一家三人因其父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被认定为一户,其父亲作为主申请人,整户低保金均汇入其账户。“其父亲领取整户的低保金符合相关规定。这意味着燕燕追索低保金的诉讼请求无法通过抚养费纠纷之诉实现,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果机械办案将导致未成年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林文静积极开展了调解工作。
“从亲情修复切入。”林文静多次约谈燕燕的父亲,以“孩子渴望父亲关爱”为切入点,积极引导父亲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化解矛盾。同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其释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经过数次庭前调解,燕燕的父亲最终同意将扣留的低保金一次性返还。燕燕撤诉,父女关系初步缓和。
行政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杨洁经审查确认派出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但注意到燕燕因户籍依附于祖父户,这对其就学、生活造成隐性困扰。合议庭主动延伸职能,与公安户籍部门进行联系,争取在保留燕燕及其母亲张某的北京户籍的条件下,一揽子解决低保金问题。
“在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后,能够确认燕燕及其母亲张某符合北京市关于公共户落户的条件,户籍登记部门亦同意将二人户籍从燕燕祖父处迁出,转移至公共户落户。”杨洁进而谈道,此后,一方面燕燕的低保金可以直接汇入其母亲账户,从源头解决了低保金领取问题,另一方面燕燕使用户口本时不再需要经过其祖父的同意,公共户为其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便利,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活、就学需要。
“案件表面是‘钱’与‘户’的争议,本质是孩子情感缺失与成长危机的集中爆发。”合议庭在办案中与燕燕接触四五次,发现其因家庭矛盾抑郁,多次退学,且与父亲、祖父母情感疏离。针对这一状况,合议庭一方面与学校沟通了解燕燕的在校状态;另一方面指导其母亲建立正向沟通模式,降低父母矛盾对孩子的心理冲击。
通过“户籍迁移﹢心理疏导﹢亲情修复”组合拳,燕燕不仅实现低保金独立申领,更摆脱了户籍依附困境。如今,燕燕在北京继续学业,也在逐步走出心理阴霾。这个曾因家庭纠纷封闭自我的女孩,重新勾勒出对生活的期待。
实质性破解监护缺失难题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制发挥了关键作用,人民法院携手各方护少力量,实质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涉毒家庭的困境儿童撑起了保护伞。
严某与谢某婚后育有女孩晶晶(化名),后来严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黄某军同居并生下男孩亮亮(化名)。2019年12月,严某和谢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晶晶由严某抚养。然而,命运却给这两个孩子带来了沉重打击。严某、黄某军因贩卖毒品被判刑,谢某也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他们根本无力照顾年幼的晶晶和亮亮,两个孩子陷入了事实无人监护抚养的艰难困境。
“当时情况真的很揪心,这些孩子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就失去生活的依靠。”柳北区法院家事与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梁加灵回忆起案件时,语气中满是关切。在严某、黄某军等人贩卖毒品罪一案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司法社工提供的线索,得知了严某子女的情况,迅速与法院取得联系。
法院与检察机关紧急召开联席会。梁加灵说道:“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孩子们当时的家庭状况、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现状,其他可能成为监护人的人员情况。我们也向他们解释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大家站在孩子的角度,分析撤销孩子父母监护后的利弊得失,还深入讨论了孩子未来的成长规划以及怎么形成家庭、法院、检察院三方的保护合力。”
会后,法官和检察官迅速行动起来,积极联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当地街道和居委会,为晶晶、亮亮找寻临时照料人。
幸运的是,晶晶、亮亮进入临时照料家庭后,状态都还不错。梁加灵笑着说:“我去调查的时候可欣慰了,孩子们得到了悉心照顾,和照料他们的人相处得特别融洽,性格也很开朗。”
之后,经过深入沟通,黄某军的同胞姐姐黄某琴、黄某梅分别向法院起诉,申请依法撤销严某、谢某对晶晶,严某、黄某军对亮亮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为两个孩子另行指定合法监护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梁加灵介绍:“黄某琴、黄某梅自愿申请当监护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能切实保障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琴、黄某梅的诉讼请求。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梁加灵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制改革及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效果,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梁加灵感慨地说:“改革可不只是简单的程序优化,他背后是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理念的大转变,从过去被动等着救济,变成现在主动去干预;从单一的惩罚和保护,转向综合的修复。这种模式对推进少年审判改革、优化审判程序、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关怀帮助很重要,实实在在地为孩子们的权益保驾护航。”
从“避免伤害”到“成长重构”
助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落细,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是人民法院坚持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的初衷。
2017年,10岁的小丽(化名)因母亲再婚,与继父王某共同生活。然而,2020年至2021年间,王某先后对小丽及其同学实施猥亵,打破了这个重组家庭的平静。
“第一次见到小丽时,她眼神躲闪,蜷缩在沙发角落。”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余标丽回忆,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她首次接触小丽,便协同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此时的小丽情绪低落、抵触交流,对家庭现状感到不安。
随着办案的推进,几位承办法官四次走进小丽的生活:从刑事调查时的心理干预,到民事案件审理中询问其“想与谁共同生活”的意愿,再到司法救助时的实地走访以及判后回访,小丽逐渐从“沉默抗拒”转向“主动表达”,最终露出久违的笑容,向法官们敞开心扉。
“当刑事案件进入法院,我们就意识到一旦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后,小丽即面临重构监护体系问题。”珠山区法院法官李南新告诉记者,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涉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法官依托刑事已证事实,实地走访社区、邻居,形成翔实的调查评估报告。“我们要评估监护环境是否真正有利于孩子成长。”李南新说。最终,法院依法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尊重小丽“随生父生活”的意愿,对小丽生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寄语生母钱某“监护责任不因婚姻变化而消失”,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小丽重构了可靠的监护体系。
回溯综合审判改革前,涉未成年人案件“刑、民、行”分庭审理的模式,易导致信息断层、救助滞后。“一个孩子可能要在不同审判程序中重复讲述创伤,二次伤害风险高。”珠山区法院法官刘经晶介绍,2024年以来,随着改革深化,该院挂牌成立少年法庭,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实现涉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审理、一站处理”。以小丽案为例,刑事判决后,民事审判直接采信刑事证据,避免重复举证;司法救助环节,法官联动妇联、民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监护改善”组合方案:发放救助金解决生活难题,心理咨询师一对一疏导直至小丽情绪稳定,对其生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法官定期回访跟踪成长轨迹。如今,已满17周岁的小丽顺利毕业,性格开朗阳光。
“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不是简单的案件合并,而是理念、机制、资源的深度融合。”珠山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后,涉未成年人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40%,程序衔接效率显著提升;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未止步于对犯罪的惩治,而是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序开展刑民衔接,在刑事判决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建立“惩治﹢保护﹢修复”的全链条机制,让司法保护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帮扶”。
回想小丽在最近一次回访中对承办法官展露的轻松笑容,不仅是一个女孩走出阴霾的见证,更是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成效的温暖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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