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申请承认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离婚判决一案作出裁定,承认该离婚判决。从当事人提交申请,到作出裁定,仅用时15天。本案系《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实施以来首次在广州中院司法案件中适用,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免于繁琐昂贵的连锁认证负担,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
张女士和王先生均为我国公民,2011年5月,二人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起去到芬兰赫尔辛基工作,后因感情破裂,张女士向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8月,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二人婚姻关系已离婚的决定,该决定在芬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月16日,张女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提交了该判决文本及相应的附加证明书。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提交的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属于外国公文书。鉴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已在我国生效,且芬兰亦系《公约》的另一缔约国,故《公约》在本案中应当被适用。
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及第三条“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的规定,张女士提交的芬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免除认证要求,仅需要办理的手续是附加证明书。
本案中,张女士已提交芬兰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公约》要求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故根据《公约》规定,应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
鉴于该离婚判决载明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理,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广州中院依法予以承认,并在申请当月即快速作出裁定。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目前《公约》的成员已达120余个,约占全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我国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公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加入《公约》前,外国公文书提交我国使用,通常需要出具国外交部或委托机构办理的认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加入《公约》后,我国同其他缔约国之间不再需要办理“双认证”,而是简化为依托附加证明书证明,大大降低公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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