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本文试图查找新时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问题
——基层调委会职能弱化。部分村居调委会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向上交”,存在“选择性调解”等职能弱化问题。
——调解运行机制不规范。部分人民调解工作室存在运行机制不规范、协调机制不畅、资源整合力度不够、“组合拳”效应不明显等问题。
——调解员队伍建设滞后。相当部分调解员文化程度较低,职业化、专业化人员较少,整体素质不高,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
——调解经费保障不足。受地方领导重视程度、城乡经济差别等因素的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保障与新形势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发展。
——调解信息化程度低。司法行政调解信息化程度较低,信息采集机制不健全,漏报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调解员“不愿用、不会用、不真用”纠纷信息平台录入现象普遍。
二、对策和建议
(一)创新搭建五大人民调解平台,彰显职能发挥作用
健全完善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五大人民调解组织平台,合理布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县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协调、指导、调解和分流社会矛盾纠纷作用。加强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外来人口聚集区、大型集贸市场等纠纷多发区域,设立外来人口人民调解工作室,推行“以外调外”矛盾纠纷调处新模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从化解矛盾纠纷需求出发,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行业、专业领域延伸。
(二)创新完善五大人民调解机制,推进调解提质增效
一是完善人民调解部门联动机制。健全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
二是健全矛盾纠纷发现机制。聘请网格员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员、信息员,及时发现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要组织司法所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深入各村(社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排查。
三是健全矛盾纠纷研判机制。县司法局每月、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半月、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定期研判,并根据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建立动态研判机制。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研判会议,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是健全矛盾风险评估机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逐一进行风险等级界定。对于适合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有效化解。对于不适合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分流。对疑难矛盾问题和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重大矛盾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综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化。五是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上门化解、包点化解、包案化解、跟踪化解、稳控化解、多方化解等举措,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强力打造“三型”调解员队伍,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一是打造专业型调解员队伍。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要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要求,整合资源,优化结构,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并及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
二是打造服务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纽带作用,积极帮助群众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
三是打造创新型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考和创新能力,提高工作实效。
(四)强力构建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发展
要全面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县人民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创新奖励机制,实行“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充分调动各级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要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共享体系,研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共享制度,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类型、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开通人民调解远程视频指导平台,通过视频系统远程指导重大矛盾纠纷调解。
(来源:广西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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