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浪潮下,法院应当如何找到适应性的形态?密歇根州网络法院是一个可供选择的答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越来越网络化,市场与交易也电子化,我国已进入E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司法在技术上可行,而在大众心理上也成为需求。为回应时代的需求,我国法院也在尝试进行类似网络法院的实践。然而,这些实践在形态上多样,分布上零散,显示出一种无序发展的态势。因此,我国亟需在比较他国网络法院实践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对网络法院进行专门立法,使网络司法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网络法院 信息技术 审判模式 规范
2002年,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模式——网络法院(Cyber Court)在美国密歇根州开始实践以来,这样一种新型审判模式在世界范围得到关注。而印度、马来西亚等国也先后跟进,创设网络法院审判案件。近年来,我国法院也有零散的网络法院或准网络法院的实践。对于这样一种新兴事物,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虽然给予一定的关注,但是究竟如何定位之,其良窳如何,未来如何规范等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厘清和获得共识。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方家的关注、批评和指正,推动新型事物合理发展。
一、网络法院的缘起:美国密歇根州的开拓
2001年2月美国密歇根州议会通过《网络法院法》(The Cyber Court Act),2002年1月,州长约翰·英格勒正式签署该法案。《网络法院法》是对原先的《密歇根州法院组织与管辖权法》的修订,即增加一章(第80章),共计18个条文。随后,2001年3月28日,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根据《网络法院法》,对《密歇根州法院规则》和《证据规则》进行了修订。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在《密歇根州法院规则》下增加第2700节“电子操作”(electronic practice),作为网络法院审判实务操作的指导规则。2002年10月,密歇根网络法院正式成立运转。
密歇根网络法院是一个正式的州法院,拥有与其他任何法院一样的权力。它可以传唤证人、监誓以及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网络法院的所有事宜都由一名法官来安排进行,没有陪审团参与。网络法院处理标的超过25,000元的商业案件。虽然密歇根官方强调网络法院主要是处理信息技术纠纷,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网络法庭也可以处理其他商业事宜,如保险、银行、合同纠纷,以及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所有权人、董事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同时,业主与租客、刑事和雇佣议题被明确排除在外。
原告可以选择网络法院作为审判形式,而被告可以在14天内选择将案件转至传统法院审理。如果被告不拒绝,那么法院就认为其不需要陪审团参与审判。任何一方都不会被强迫接受网络法院的审理。网络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传统的上诉程序上诉至上级法院,但是不得质疑网络法院的管辖权。[①]网络法院的听审和诉讼程序基本上通过电子通讯技术来完成,如视频和音频会议、网络会议等。诉讼意见可以在线提交,通过观察视频来审查证据,通过电话会议或者e-mail来完成口头辩论,证言也可以通过e-mail提交。而法院的书记员通过电子手段来监誓。因此,网络法院的主要目标就是便利那些不在法院地的当事人参与诉讼。[②]进入21世纪,电子与网络技术的兴起精简了无数的程序。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几天的交易,现在可以在网上以秒为单位就完成(如“秒杀”)。电子商务使得电脑用户可以从家里买书、买药、购火车票、机票等众多商品;投资者可以在家购买和出售股票,并检查自己的投资组合。
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司法系统并没有从这项新技术中受益。传统法院做出判决出奇地慢,当事人常常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获得生效的判决。当然,这种延迟有其合理性。法院受制于无数的规则,必须审慎进行,就是为了给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决定。但是,美国人好讼,无数的案件被提交到法院,而法院人手严重不足,常常是法院做出判决时,而判决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已经毫无意义。而且还有许多律师还故意利用这种迟缓,提交一些空洞的诉讼请求,从而增加他们的计费时间,并希望对方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倦怠而做出妥协。
对于电子商务和网络信息公司来说,更是耗不起时间。在密西根州,法院审理一件案子平均需要18个月,而这已经是一些互联网公司创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如果他们不能法院的正面判决,那整个公司就会面临坍塌。因此,现实商业的发展渴求法院加快审理进程。[③]1993年美国的威廉与玛丽法学院启动一项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法院的研究项目“coutroom 21”,提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科技来建构虚拟法院(McGlothlin Courtroom)。[④]而“McGlothlin Courtroom”就是密歇根州网络法院的原型。
而在2000年,据估计,密歇根州大约70%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电子或虚拟环境中处理事务。因此,一个通过智能地运用新技术来简化司法程序的举措出现了,即设立网络法院。
除了加快审判进程外,密歇根州成立网络法院的另一个目的是增强密西根州的竞争力。密西根州是一个以传统工业为支撑的州,如以著名的汽车城底特律就在该州,但是当时,密歇根州的经济已出现颓势(事实上,底特律现在已经申请破产)。为提高其竞争力,吸引信息产业到密歇根州,于是密歇根州从美国另一个州——特拉华州得到启发,推陈出新,设立网络法院。
美国特拉华州吸引了《财富》杂志所列世界500强企业的50%和美国上市公司的40%在该州注册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除了特拉华州在公司设立的便利与税收上的优惠等因素外,具有200年历史的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也是重要的吸引因素。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是一个亲商业的法院系统,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判决案件。该法院以判例法的悠久历史、可预见性、专业性和判决的合理性而获得国际认可。[⑤]因此,密歇根州也从法院创新入手,建立网络法院来吸引信息技术产业。而这确实也取得一些成效。例如,2006年,全球规模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谷歌选择将其最新的销售和营运中心设在密歇根州。[⑥]在密歇根州实践网络法院之后,2009年,马来西亚和印度也相继建立网络法院。[⑦]不过,这两个国家所建立的网络法院主旨在于打击网络犯罪,与密歇根州网络法院的设置目的大相径庭。
二、网络法院在我国的有益探索
伴随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兴起,由于市场的需求和物质条件具备,我国也出现了类似网络法院的实践。2007年1月4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法院利用QQ审理一起跨国离婚案件。[⑧]而这可以首开我国法院网络审判的先河。这种审判模式也先后得到其他省份的法院的认可和使用。例如:2008年10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利用QQ视频开庭审结一起跨国离婚案;[⑨]2009年3月,江苏响水县法院利用QQ视频审结一起跨国离婚案;[⑩]2010年1月,本溪市平山区法院利用QQ视频审结一起跨国离婚案;[11]2010年8月,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利用QQ调解一起跨国离婚纠纷;[12]2013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通过QQ视频审理一起跨国离婚案;[13]等等。
除了利用QQ视频审理案件外,利用网络直播案件实际上在我国也多有实践。例如,2006年9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通过全球网络直播一起抢劫罪案的取证;[14]2008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首次用网络全程直播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案庭审。[15]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利用网络直播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过程。[16]2009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在线诉讼平台”正式启动。[17]最近,2013年8月,山东省济南中院审理薄熙来案件也采用了微博直播这一新颖形式。
此外,还有网络司法执行的形式。例如,2012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以卖家身份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18]这些网络司法现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进入E时代,法院适时而动,进行司法改革创新的成果。回顾历史,司法制度会随着社会与技术形态的变迁而变化。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发展与电子进步使得人与人交往更加便捷、多样化,也更加依赖各种虚拟环境,而电子商务发展也不断把市场和交易E化,即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全面进入一个E时代。面对数位化浪潮,法院如何找到恰当的应对方式呢?网络法院或许是一个答案。
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的流行,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而人民的日常生活日益电子化,因此,对于纠纷的处理也希望网络化,从而提升司法的效率和可接近性。
与此同时,我国法院信息网络建设也在加速发展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文件,制定了《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我国将完成从32个省级法院到3000多家基层法院的联网,建设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综合数字通信网。信息网络在法院的普及化也为司法的网络化提供了物质条件。
这些司法创新方式也受到普通民众的欢迎和鼓舞,因为网络司法具有以下几点显著优势:(1)提升司法效率。证据的在线传输、当事人的在线辩论等形式大大加速了审判进程,使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时间大幅缩短。
(2)节省司法成本。在网络环境下,从起诉到判决的全过程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网络法院可以成为一个无纸化、数字化(digitization)的法院,显然可以节省大量的物质成本。
(3)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网络审判方式使得当事人不用亲自到法庭中,而是可以就近使用网络达到与到法院出庭一样的效果。在全球化的时代,人们流动频繁,而网络审理使得涉诉当事人不用再担心出庭问题而不能处理日常或商业事务。
(4)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可以使审判更为公开,人们可以更方便地查找和获取案件信息,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三、网络法院在我国的规范化
尽管司法网络化方式值得鼓励,但是实践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深思明辨,从而在制度上进行积极应对。
(1)网络法院的概念需要规范。就我国出现的网络司法的形式而言,既有法庭在线审判,也有实体庭审而网络直播;既有法院取证的网络化,也有法院执行的网络化。这些形态虽然都与网络相关,但是与前文所述的密歇根州网络法院相比,还是有诸多差异。笔者认为,网络法院是一种新形态的审判模式,而不是简单地在法院活动中运用一些网络技术。具体来说,网络法院是指,所有的庭审及相关诉讼行为都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包括音频、视频会议、网络视频会议以及网络传输方式等)进行的诉讼审理模式。质言之,网络法院是法院审理与信息技术全面融合的一种E时代的法院形态。
(2)网络法院的适用对象要规范化。上文我国网络司法涉及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是不是,不管何种类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网络法院形式?应当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在当前就不适合适用网络法院的形式(但不是说,不能网络直播),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追诉、控辩双方的强对抗性和刑事处罚的严厉性等因素。而民事案件而言,也不是所有的类型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这需要就涉诉标的、证据特点和双方正义的复杂性等因素来考量是否适用网络审判模式。
(3)当事人双方的安全性和隐私的保护。我国法院联网是作为一个内部网络系统存在的,而在网络法院的构架下,当事人及其律师、证人等法院外部人也要参与进来,甚至还即时开放给普通民众观看,这就要求法院内部网络与大众网络的链接。但是由于网络黑客和病毒的存在,电子支付、文件传输就有可能被窃取或篡改。因此,如何保障电子支付、电子卷宗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是法院网络审判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
(4)网络审判程序的规范化。网络法院的设立理由之一就是为了效率,但是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了程序的公正,将一些必要的环节给省略。其实网络法院的审理过程应当跟传统审判方式一样,只是借助了网络信息技术。
(5)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络法院是审判的在线化,但并不是虚拟化,而网络上证据与信息比传统模式更易造假,因此,在程序上对当事人身份的核实、证据的交换、确认和质证等都要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
(6)当事人选择权的保障。虽然我国进入了E时代,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熟悉电子与网络的使用。而且我国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有的地方根本连网络都还没有通。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没有电子信箱设备或者不熟悉网络、电子设备的操作,不仅会延缓诉讼程序的进行,更为导致当事人之间“武器的不平等”,有碍司法平等。因此,应当赋予诉讼当事人自愿选择权,而且公权力机关应该适当为当事人网络诉讼便利提供帮助。
总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网络法院”立法,而实践的探索形式实际上有合法性的疑虑。因此,当前我国需要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来规范网络司法现象,使人民安心享受“网络法院”的便捷性,智能地提高法院的效率。
参考文献:
[①] The Cyber Court Act,http:/www. Michigancybercourt. net.
[②] Lucille M. Ponte, “The Michigan Cyber Court: A Bold Experi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rst Public Virtual Courthouse,” 4 North Carolin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51, Fall 2002.
[③] Arthur M. Monty Ahalt, “Remaking the Courts and Law Firms of the Nation: Industrial Age to the Information Age,” 31 Texas Tech Law Review, 1151, 2000.
[④] coutroom 21project,http://www.legaltechcenter.net.
[⑤] 关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详细信息参见http:/www.Delawareintercorp.com/why.htm.
[⑥] See Cyber Court: A Law But Not A Reality, http://www.olcplc.com/public/media?1153157015, July 17, 2006.
[⑦] Malaysia mulls 'cyber court' to handle Internet crimes, http://phys.org/news150471562.html, Jan 06, 2009;Saurabh Agarwa, Delhi To Have India‘s First Cyber Court - Atleast One Cyber Court Per Region, http://www.watblog.com/2009/07/29/delhi-to-have-indias-first-cyber-court-atleast-one-cyber-court-per-region, July 29, 2009.
[⑧] 参见《用QQ审判:跨国离婚 边聊边审》,《东南快报》2007年1月9日。
[⑨] 参见《泰山法院利用QQ视频开庭审结跨国离婚案》,http://www.sd.xinhuanet.com/sdzfwq/2008-10/22/content_14709195.htm,2008年10月22日。
[⑩] 参见《QQ视频审结跨国离婚案》,《齐鲁晚报》2009年3月25日。
[11] 参见《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远在国外:QQ视频审结跨国离婚案》,《沈阳晚报》2010年1月9日。
[12] 参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 利用QQ调解跨国离婚纠纷》,《法制日报》2010年8月19日。
[13] 参见《西湖法院通过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http://nc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588,2013年6月24日。
[14] 参见《全球网络直播取证 重庆首个数字法庭昨起审案》,《重庆晚报》2006年9月30日。
[15] 《上海法院首次全程网络直播庭审》,《知识产权报》2008年4月18日。
[1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网络直播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过程》,http://news.qq.com/a/20081114/002819.htm,2008年11月14日。
[17] 参见《中国首家“网络法院”上海开庭》,《羊城晚报》2009年8月20日。
[18] 参见《宁波法院试水网络司法拍卖》,《金融科技时代》2012年第8期。
(来源:黑龙江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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