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湖北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召开全省法学专家学习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座谈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祥喜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委法治办主任王兴於主持会议。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万学斌通报有关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等19名法学专家参加座谈会, 9位法学专家发了言,10位法学专家作了书面交流。这些发言,对近年来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中肯建议。根据省委政法委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这些建议编发《湖北政法》简报,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关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1、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把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省统筹推进;重视立法质量,既要在党内法规的量上加速,更要在党内法规的质上突破,让各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务实管用。
2、发挥好立法引领作用。加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切实发挥专家咨询、社会论证的实质性效应,进一步做实民主立法。抓紧解决设区市立法人员编制问题,加强立法队伍培训和立法能力的提高。
3、健全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配套机制。一方面,要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责任机制安排,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督促责任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为负责者负责。
4、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的后续工作。建立与新的司法工作运行状态相适应的配套体系,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5、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试点进程,为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贡献湖北智慧和经验。
6、加快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构建试点进程。在反恐怖主义的顶层设计、理论研究、国家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努力形成具有荆楚特色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湖北模式”。
7、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存在立法空白和薄弱环节:在立法模式上,还未摆脱地方和部门利益的牵连,导致一些具体制度之间的冲突或割裂。因此,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中,需要克服地方和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从本地方长江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出发,精心筛选立法项目,力求“少而精”,切实有效解决本地生态保护的实际问题。
8、要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区域性、联合性立法。(1)加强长江经济带中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沟通与协商机制建设。(2)在现有地方立法体制框架内,进一步探索区域行政立法以及地方人大联合立法的现实路径和有效方式。(3)加强区域行政协议的程序设计和规范,提升区域行政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4)要突出“有特色、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特点,避免多头立法、相同立法和冲突立法。
9、加强互联网经济立法。着力加强城市公交、地铁等基本交通公共服务和购物刷支付宝付款等领域的立法。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一系列推动互联网经营者创新的优待政策,实现对互联网经济风险的有效防控,为打造“无现金城市”新形态提供法律保障。
10、加大民生领域立法,确保以立法协调社会利益格局,以立法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保障人民利益、个体权利作为“民心工程”来抓。(1)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精准度。以法治规范消除城乡户籍、医疗、教育、保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别待遇。在农村低保、“三留守”关爱、扶贫开发、三农发展方面,探索“群众点菜”的具体制度与运行方式,取消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消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做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乘法”,以政府一时之“痛”,换取人民长远之“利”。(2)不断提升公共安全保障的精细度。重点完善我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清洁能源体系建设中的监管“灰色地带”和制度联动缺陷。(3)不断提升私权保护的精良度。狠抓规范、文明执法,遏制简单、粗暴执法,保证执法正当、不违法,让人民群众在执法过程中感受到公正感、尊严感,在守法中感受到自在感和安全感。
11、建立健全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的程序机制。(1)若立法、释法或者修法的条件均不具备,但改革又势在必行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并依照法定程序授权相关地区或者部门先行先试,在确保法制稳定的前提下,为改革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鼓励首创精神。(2)若现行法律总体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只是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影响到改革决策的落实,权力机关可以运用法律解释或法规解释方法使之明确以支持改革。(3)若现行法律已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改革决策的落实,权力机关应当修改或者废止该法律或法规以清除阻滞改革的“壁垒”,以行使决定权的方式支持改革,待条件成熟再上升为立法。(4)若改革决策要求的立法条件己经具备的,应启动立法程序来落实改革决策要求,保证立法与改革决策的同步协调,共同促进全而深化改革。
12、不断提升党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处理好党委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对改革决策中涉及的立法问题,党委应当主动与立法机关协调,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违法推行改革或者因疏于履行协调职责而导致改革违法进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领导人的纪律责任或者政治责任。
13、要加快提升人大立法转化改革决策的法治化能力。立法不能唯改革决策是从,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审慎、理性地对待改革决策,科学规划立法活动,合理推进立法进程,依法创制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当积极发挥立法的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审议改革决策,并完善与决策制定机关的沟通机制,对违背法治原则的改革决策应当按照宪法监督程序予以处理,积极稳妥地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
二、关于法治湖北建设
1、要把法治湖北战略定位概括为“核心支点,重点保障,全面贯通”。在发挥核心支点作用方面,将党建工作和法治建设深度融合、协调并进。在发挥重点保障作用方面,注重全面系统地发展法治化工程建设,全面系统地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在发挥全面贯通作用方面,将法治湖北建设融入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全过程。
2、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3、坚持把法治建设水平评估作为“标杆工程”来抓。优化各项民主法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厘清“一体两翼三维”评价,即党委的领导评价、人大的监督评价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主管评价的关系,尤其是协调省委法治建设绩效考核与省政府法治建设主管考核的关系,制定体现“可行、可测、可比”原则的法治建设水平考核“制度群”,科学合理地“以考促建、以评促改”。
4、坚持把权力清单、放管服作为“治本工程”来抓。认真实施《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在“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建设,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跨区域行政合作、营商环境方面,深化涉及经济改革、社会改革职能部门的权责清单制度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逐步清除跨区域发展方面权力壁垒和制度壁垒,搬走阻碍发展的“绊马石”。制度化加强政务“一网式”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推动行政职权网上公开、网上运行和网上监管。在社会领域进行制度化放权削权,对于社团、基金会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坚持“培育、监管”并举,激发我省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非营利性、志愿性的公益慈善组织活力。
5、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着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6、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规范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推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全社会的整体法治水平。
三、关于加快推进法学教育大省向法律治理强省转型
1、高度重视法律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培养一支优秀法学人才和具有法律思维的多元化人才,通过“选人才、聚人才、用人才”,实现湖北法学教育大省向法学研究大省、法律治理强省的转变。
2、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保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助力湖北法治政府建设。
3、采取得力措施,遏制法学法律人才严重流失的现象。
( 来源:湖北法学会)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