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查办、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时,不可避免地成为舆论关注的对象。一个极小的事件,若任其传播,均可能引发巨大的舆论效应。可以说,正是涉检舆论的大量出现,检察机关随时都有可能被推向舆论的风头浪尖。若警觉不够,处置不当,轻者会引发舆论危机,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重者,可能会授人以柄,制造事端,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确立对待涉检舆论的立场:既能够高度关注、重视舆论,又能够不受舆论的干扰和左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虚假的、负面的舆论,既不因畏惧而当“鸵鸟”,一味躲避,也不能任其蔓延。而要主动出击,公开案情,正面引导,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一、涉检舆论的体系解读和现状分析
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1].可见,舆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倾向性的言论总和,而舆论包括客观存在的舆论和言论中蕴含着的共同情绪、观点、态度。若舆论中公众的情绪是负面的、消极的,则易形成指向明显舆论危机。涉检舆论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对涉及检察机关的事件、行为及问题表达和传播的各种态度、观点、意见和情绪的汇总。
从反映内容上看,涉检舆论可分为两类:一类涉及检察权运行,一类涉及检察官本身。[2]从引发环节来看,涉检舆论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侦查环节;二是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环节;三是在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法律监督环节;四是涉及检察官在工作和生活中个体形象在公众视野的表现”。[3]从舆论倾向来讲,一般分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给予肯定、赞同的正面舆论和引起不满和置疑、甚至强烈群愤的负面舆论,这类舆论最易引发“舆论危机”。实践中我们要应对的主要是负面的、消极的舆论,因为这种舆论更容易成为媒体热点和焦点,甚至炒作,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形象产生恶劣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不断增多,而对一些典型案件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了民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期待。因此,一些司法机关和相关办案人员的执法不当、违法违纪行为屡被曝光,往往引发民众对司法权的不信任。尽管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但由于仍存在主动接触媒体意识淡薄、对舆论引导能力欠缺等问题,甚至存在敷衍塞责、推卸责任等现象,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增加对立情绪,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认真剖析涉检舆论基本特征,建立有效、快速的涉检舆论应对机制迫在眉睫。
二、涉检舆论的基本特征探析
(一)社会关注广泛化涉检舆论的事件本身具有故事性、新鲜性、重要性等新闻特征,是受到关注的首要因素,而这一特征也极易被媒体无限放大,其影响范围往往在短时间内膨胀,引发社会公众的热烈评议。在“躲猫猫事件”中,“腾讯网上一则相关新闻所引发的网民跟帖,就多达35000条,整个新闻点击量、发帖量当时就高居榜首”[4].
(二)传播主体和方式多元化随着网络媒体和各种新型传播手段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渠道大为拓宽,信息传播和舆论参与主体、参与方式日趋复杂,在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的互相推动下,催生出不少热炒热议事件。
(三)公众意识表达空前活跃化当前,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媒体等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民众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会加入个人看法,甚至会有意或无意地按自己的见解对信息进行加工。
(四)涉检舆论非理性对抗化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舆论缺乏理性,比较情绪化,并且对抗性明显。值得注意的是,非理性舆论更容易得到受众的关注、响应和传播。从而引发负面舆论,造成舆论危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
三、涉检舆论的应对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敏感案件尤其要做到提前监测、预警,科学评估,早做应对。而且预警愈早,愈能掌握主动,控制和处理的效果会愈好,反之则可能会扩大和激化矛盾,使案件处理陷于被动和不利。涉检舆论应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对通过网络、媒体等形成、传播,并已经或可能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与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舆论危机”,进行处理和应对而建立的舆论监测、研判、引导和处置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的总称。
(一)建立人员和组织保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由检察长任组长,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涉检舆论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对涉检舆论的监测、收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分析评估,研判舆论发展趋势,形成处理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引导和处置方案。
(二)建立舆论监测、研判制度为了适应网络信息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应及时收集、掌握、研判涉检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进一步加强涉检网络舆论的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涉检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专门指定网络监督员、评论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内勤分别担任,检察院宣传部门负责培训、管理。对舆论进行实时监测,专门配备电脑,24小时不间断地搜索涉检舆论,明确专人负责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涉检舆论。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掌握、报送涉检舆论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关注焦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确保领导和上级机关第一时间对涉检舆论进行研阅、判断和处置。同时,在发现涉检负面舆论后,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以适当身份,对网络上出现的涉检负面信息或过激言论进行发帖或跟帖,澄清事实真相,进行正面引导疏通,积极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业绩,把握舆论的主动权,扭转恶意歪曲检察机关形象的局面。
(三)建立涉检舆论应急预警制度对于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农、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案件,涉及特殊人群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拟撤回起诉、拟作不提请抗诉决定、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不成功、赔偿难以到位或和解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情绪不稳定,虽和解成功但当事人可能反悔或其他有矛盾隐患、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苗头等情形,对可能引发涉检舆论的,要及时填报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做好登记汇总。
根据涉检舆论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舆论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论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发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定,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现实危机到来时,按照预案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
(四)建立涉检舆论处置制度事实证明,只有及时公布真相,才能防止流言蜚语在传播中误导公众。对于已经形成的涉检舆论或可能发生的舆论危机,检察机关要早作联系互通,率先掌握舆论发布的主动权。一是加强内部协作,上传下达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内部公诉、反贪、侦监等业务部门要加紧与研究、宣传、办公室等部门紧密配合,通过与上级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统一上传案件的基本情况、发展情况及采取的有效措施,在正面舆论引导上取得主动权和主流媒体的有力支持。二是培育新闻发言人,迅速还原事实真相。通过出席新闻发布会,全面公布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客观披露案件真实情况,还原案件真相,从源头上堵住负面涉诉舆论。三是主动宣传,抢占舆论宣传阵地。检察机关要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 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2] 李森红、张雯:《司法广场化与涉检网络舆论应对》,《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3] 谢江溪、邹俊豪:《基层检察院应对涉检负面网络舆论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5期。
[4] 顾明:《论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6期。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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