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国际法学会会长、福建江夏学院副校长屈广清教授的研究成果《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国际法规制问题研究》,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了应对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维、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具有创新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形式。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作用和影响与日俱增,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在业务范围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实际开展的互联网业务容易超出原定业务范围,如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在身份审查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在隐私保护方面,机构主体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
二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从事互联网业务的机构没有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投资者往往无法识别其身份的合法性,无法了解机构的资质、信用等情况,存在较大投资盲目性。在资金安全方面,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在隐私保护方面,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个人信息难于得到有效保护。在利益保护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为24%年利率),但目前不少网贷平台年化收益率超过24%,超过部分存在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兑现的风险。
三是交易过程面临的风险。在交易安全方面,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所不在。在监管方面,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法规相对滞后,传统的监管手段、方法、人员素质也不能适应当前监管的需要。在风险防范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交易频率大,传统的风险防范方式无法施展。
四是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美国法律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无需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具体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而欧盟法律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需要获得银行业务专门许可。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欧盟法律则规定,沉淀资金必须存放在支付平台在中央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由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规制建议
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不仅在国内发生,也会在国际发生;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常常具有跨国的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既需要国内法的规制,也需要国际法的应对。具体建议如下:一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及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不完善,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修订《票据法》等现行法律,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制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建立信用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通过原始数据、交易流水、交易订单等情况建立小额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二要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以完善。
首先,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在处理互联网金融涉外案件中,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无须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适用;但若损害我国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予以排除。
其次,要补充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规则,以解决相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法律冲突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往往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要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仅靠单个国家或监管部门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学习与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风险。
(来源:福建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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