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朱永平出席《监察法》专题学习会
2018年6月21日下午,在越秀区人大机关礼堂,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教授朱永平为越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全体干部,带来了一场精彩的《监察法》专题演讲。朱会长结合自身对行贿受贿的问题的研究以及为公职人员辩护的工作经验从七个角度出发对《监察法》进行解读。
朱永平会长在作专题解读
一、从中国文化中领悟“监察”的重要性。
所谓监察,即以“目”监视,以“耳”察看。监委即国家耳目,是代表国家监察所有的公职人员。《监察法》是廉政监察法,是公职人员调查法,也是反贪污贿赂法。
二、中国反腐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的反腐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刑法》以及《监察法》三个部分,各项法律法规繁杂而庞大,因此,朱永平会长呼吁,对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建立一部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这样既有利于市民理解、公务员和非公职人员学习,也有利于国家反腐,提高中国清廉指数。
三、让公职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近年来党零容忍的铁腕手段惩治腐败,严刑峻法,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让贪腐官员“不敢腐”。通过逐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让官员“不能腐”。腐败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提高官员的廉政和德治意识同时,提高全社会公民的富足程度,使公职人员及其家属 “不想腐”。
四、“双规”必须法治化,是《监察法》草案出台的重要背景原因。
“双规”作为党内强制措施受到来自国内外的压力。让党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通过立法把“双规”变成“留置”,是党的主张和意志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双规”变“留置”,依法赋予监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强制措施合法化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监委员会依法惩治贪腐,树立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据。
五、人大负责任命和监督反腐机构,是中国特色的反腐选择。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但具体的监督手段与监督内容,又与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有所区别,监察委无需向人大大会报告工作。朱会长以一个老人大代表的身份详细介绍了,对监委执法检查,查什么。审议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审什么。人大代表向监委询问、质询,问什么。
六、反腐,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从《宪法修正案》以及《监察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监委不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是反腐机关。监察权的本质是政治权力,是政治力量。因此,解决反腐问题要紧跟国家法治化的脚步,同时,也要用政治眼光,从政治立场出发来分析反腐问题。朱会长介绍了监委的强制措施不是司法强制措施,故《代表法》的人大代表“免捕权”不适用《监察法》。即监委留置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无需常委会许可。朱会长认为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这一点仍需纳入法治轨道。
七、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人大要以坚定的政治决心支持反腐工作,又要以保障人权的理念监督监委工作。
最后,朱永平会长总结道,中国人大已变成一个意义上的反腐机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机关干部都要“耐得寂寞,经得起诱惑、控制住欲望、守得好底线”,人大打铁也要自身硬,只有“自己硬”,才有公信力,才能监督可能“留置”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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