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处岭南,兼具海港与河港之利,地理环境得天独厚,是千年不衰的外贸港口、对外交流中心和岭南政治文化中心,商业贸易发达,构筑兼容并蓄的城市文化生态,本土文化自成一体,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地方法律文化传统。
广州法律文化属于地域法律文化的范畴,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地方的具体体现,既有对国家法律的强调与实践,也深受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地方特色。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地方法是中央法的进一步细化,在地方关系调整和社会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构成对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补充,地方法、中央法以及民间习惯等多重社会规范共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广州法律文化发展历史悠久,基本与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保持一致。
唐宋时期广州法律文化的初步形成
汉代是中国传统礼制形成的关键时期,朝廷大力推崇儒学,倡导礼制,匡正风俗。但该时期广州开发水平有限,地方统治者尊重当地民众的习惯,采用灵活手段进行治理,并不强求一律,地方风俗习惯仍是当时社会管理的主要规范。 唐宋是广州法律文化的初步形成时期。唐统一岭南后,在广州推行有别于中原地区的政令,不推行均田制,也不实行租庸调制,而是按户税米。朝廷定期派出补选使,随同监察御史到岭南选拔土人为官,确立与在京应试(北选)并行的“南选”官员选拔制度,加强对广州地区的控制。唐宋时期,广州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外贸法制得到发展,但唐代市舶法还十分简陋,具体执行主要凭当事官员的掌握与解释,吏治优劣直接决定地方社会经济的兴衰。因此,朝廷在慎选官员的同时,还严惩地方贪官污吏。宋代大批人口南移,推动了广州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朝廷不仅专门颁布法令鼓励岭南民众开垦土地,还不断加强外贸立法,市舶条例趋于周密,外国人管理制度呈现系统化发展趋势。
明清时期广州法律文化的全面发展
明清是广州传统法律文化全面发展时期。人们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势地平、河渠纵横的特点,不断修筑堤围等水利工程,制订工程维护办法,提供经费与人力保障,设塘长、堤长等专人负责。随着水利工程的兴建,沿海濒江淤积而成的沙坦不断增多,民众将浮生沙坦围筑成田,是为“沙田”。为了确定沙田产权归属,保证政府赋税收入,减少田土纷争,地方政府颁布沙田升科章程,明确确权条件与程序,调动了民众围垦沙田的积极性。广州还是明代最早试行一条鞭法的地区,发挥了赋役制度改革“试验田”作用。一条鞭法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改革,它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赋税合并,按田亩数量折算征收银两,不仅简化了赋役征收方式与程序,并且使有田者承担全部徭役,减轻了无田或少田农民的负担,削弱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契约文化日趋成熟,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清时期,广州对外贸易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政府一方面严禁私人出海贸易,同时不断加强市舶贸易制度建设。明朝对朝贡国家、贡船、期限、贡道、人数等均有具体规定,广州市舶司负责往返贡使的接待与管理。明代后期,朝贡贸易体制被打破,政府设立牙行管理对外贸易,商舶贸易随之兴起。清朝设立粤海关,管理广东对外贸易与关税征收,其大关衙门即设在广州五仙门。1757年以后,粤海关更成为全国对外通商的唯一口岸,建立“十三行”独占对外贸易的公行制度体系,形成买办习惯等行业规范。广州外贸法规不仅对本国航海商人的船只大小、载运货物、航海人数等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且对外商商务活动、居住期限与场所、出口货物等严加规范。随着广州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均不断制定工商管理基本规范,明确商品交易种类及税则,保障国家赋税征收。与此同时,广州地区的工商业者积极建立行会组织,制定各种行规,规范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维持行业秩序稳定。 清末民国广州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晚清民国时期,广州法律文化发展的主旋律是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广州毗邻港澳,海外侨胞众多,而且是近代最早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一,较早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涌现出郑观应、康有为、伍廷芳等近代法律思想家,出现司法官与律师职业群体,成为较早开启法律文化近代转型的地区。清末新政时期,广州开始形成立宪派等社会政治力量。1907年,广州出现粤商自治会和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等地方性立宪团体。1909年,广东咨议局在广州成立,为立宪势力提供了合法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广东沉闷的政治氛围。在清末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广州建立专职审判机构,设有初级、地方以及高等审判厅。辛亥革命后,广东军政府在广州建立,王宠惠、罗文干先后任司法司长,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司法改革,追求司法独立,简化审判程序,禁止刑讯鞫狱。1917至1926年,孙中山曾以大元帅、大总统等名义多次在广东组建革命政府,包括护法军政府、广州军政府、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广州国民政府等,统称为南方政府。南方政府长期以广东为主要管辖区域,广州成为革命政权的法制实践基地。南方政府在法制建设方面努力探索,尤其重视司法审判、商标保护立法,创制了颇具特色的法制成果。1930年前后陈济棠主粤期间,西南政务委员会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广州通过立法保护工商业发展、吸引华侨投资,取得丰富立法成果。1936年广东“还政中央”后,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格局之下,广州法律文化呈现出鲜明地方特色,尤重地方经济立法,不断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商业习惯对工商业经营活动影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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