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央视网发布的消息,2019年8月27日夜,巴中市城区南坝的置信.逸都花园一居民楼一女教师因不忍家暴,从14层高楼坠落,摔在二楼楼梯口遮雨平台上,结束了她年仅26岁的生命。妇女同胞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如何应对?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帮助她们?当看到别人遭受家暴时,我们有权劝阻、制止家暴行为吗?为此小编对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丽红进行了专访。以下是访谈精彩内容,快来看看!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丽红
问题一:家庭暴力近几年越来越经常被提及,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有些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因选择了隐忍而得不到法律的帮助。请问郭教授,妇女同胞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如何应对,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帮助她们,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首先,对严重家庭暴力的适度反抗,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我们不提倡以暴制暴,更不能发生"女子不堪家暴勒死丈夫获刑十年"这类害人害已的社会悲剧。同时,特别应强调的是,女性对第一次发生的家暴行为应勇敢地说"不"!不给对方形成打人的习惯。我们看最近发生的26岁女教师频遭家暴后坠楼身亡的惨案,受害人在与丈夫仅一年半的婚姻生活中,就曾多次遭到丈夫的家暴,浑身是伤,牙齿两次被打落,直至其最后坠楼身亡。如果她第一次遭受家暴时就采取法律手段,如及时报警制止暴力行为、去医院验伤取得证据等,或者向有关基层组织投诉或求助,让施暴者明白施暴的法律后果,后面的惨剧大概率就不会发生。2016年生效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应对的法律途径有很多,如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特别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规定了各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处理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应措施和职责,因此,妇女同胞在面对家暴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问题二:家庭暴力近几年越来越经常被提及,有些施暴者认识不到家庭暴力的危害,觉得夫妻之间打打闹闹是正常的。甚至用"我的家务事不用你管"蛮横的话回绝劝告者。郭教授,您认为家暴是不是"家务事"?当看到别人遭受家暴时,我们有权劝阻、制止家暴行为吗?
我们民间一直有"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文化,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过问。但在现代法治社会看来,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受到的不仅是肉体伤害,其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家庭暴力还危害着目睹家暴行为的子女,使得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产生各种心理和行为障碍。因此,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全社会都应该对家暴行为警惕。《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说明,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是我们法律专业人士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问题三: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请问家庭暴力要如何界定?日常生活中的打闹、争吵能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最常见的形式是身体暴力,但并不止于此,还包括精神暴力,如通过辱骂、诽谤、恐吓、贬低人格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或精神虐待;还包括性暴力,即采取暴力行为强迫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暴力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夫妻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发生矛盾,争吵也是经常发生的,甚至很多人认为,夫妻就是"床头打架床尾和,不打不闹不亲热"。但如果不重视家庭成员的相处方式,对夫妻矛盾处理不当,争吵、打闹就可能上升到上述家庭暴力的程度,这对家庭关系是非常有害的。
问题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那么,恋爱同居关系时施暴属于家庭暴力吗?面对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该如何维权呢?
答:有人以为家庭暴力仅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未婚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而且同居关系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离开,所以不构成家暴问题。其实,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不仅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就是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发生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这是立法对"家庭"概念的突破,是立法结合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而大量存在的同居关系的一个法律保护。因此,即使不构成家庭关系的同居关系中,只要发生暴力行为,仍然可以采取反家暴法中赋予受害人的维权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有网友认为家庭暴力光反对是不够的,还要学会预防家庭暴力。能否结合您的工作实践,向广大网友介绍一下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确实是需要向社会公众普及这方面的知识。
首先,各级政府及社会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已三年多了,要进一步宣传反家暴法,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家暴行为对家庭、子女及社会的危害性,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共识。比如今年广州市妇联开展了"法律温情、玫瑰花红"反家暴专项活动,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建立了广州市第一个反家暴公益联盟,制作反家暴小视频,普及反家暴知识,并针对家暴个案,组织专业律师队伍和心理学专家处理法律指导和心理疏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其次,女性要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基于男女力量对比的差异性,为防止发生严重的伤害后果,女性应尽可能地离开家暴现场,避免冲突进一步激化和升级。
再次,女性要提高维权意识。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应正确取证,保存录音录像、报警记录、告诫书、就医记录、伤情鉴定、基层组织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悔过书及保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防止和震慑施暴人再次施暴。
最后,女性要学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我自己代理过一个离婚案件,这个女性在家里比较强势,在夫妻发生口角时会先出手打人,结果最后反因打不过丈夫而受伤。我认为,女性对家庭暴力不应忍让或退缩,不能放纵家庭暴力,但也不应率先挑起矛盾,甚至动手打人。女性可以发挥女性特有的温柔和理性的优势,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耐心和对方沟通交流,这对化解大部分家庭矛盾是十分有益的。
目前,各地立法机关也十分重视家庭暴力问题,针对国家立法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广东省也在积极讨论制定我省的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今天下午我就要去参加广东省妇联组织的这个研讨会。我相信,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深入宣传和大力实施,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一定会取得越来愈明显的效果。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