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8日,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暨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在暨南大学召开。会议下半节围绕“商法制度与资本市场发展”主题,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运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提出了针对性、实践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观点建议摘要如下: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运用问题与建议
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我国借鉴国外经验首次正式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现实中得到了积极运用,并产生了实质性的诉讼利益。但与国外不同,我国目前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判例极少,而几乎所有的判例都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这并不符合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没有充分发挥该制度设计的功能。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条件规定过于严格,以及诉讼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导致了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动力不足。
建议:降低股份公司原告股东的诉讼资格,增加其诉讼动力
一是适当降低适格原告的诉讼资格条件。但需谨慎对待门槛太低导致滥诉。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通过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数据予以支撑。二是增加诉讼动力。在收益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原告股东直接受偿;在案件受理费方面,可以考虑规定一个费用区间,让法院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一个适当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在律师费方面,可提倡采取风险代理收费制。
二、上市公司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与建议
与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相比,我国的退市机制还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都相对滞后,中小股东权益更是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建议:建立相关的司法救济渠道
一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二是健全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证券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三是完善证监会监管职能和手段,建立多层次的证券执法体系。四是通过证监会或投资者保护协会等机构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诉权。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络化问题与建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络化既有正面效应,又有负面效应,如信息超载现象严重,信息完整性遭到破坏,加剧网络信息虚假披露风险,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等。现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针对的是传统纸质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网络化的法律应对尚属空白。
建议: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设计
一是加快制度规范建构,颁布《上市公司网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是合理配置公司内部控制,创新多元化的立体式网络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构建非法网络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问题与建议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集体议事表达合理意愿的平台,也是持有人与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等偿付主体就重大事项进行有效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安排。建立健全与持有人会议相关的制度,是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体系的关键一环。但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简单,适用范围狭窄,效力层级有限,不利于发挥其对投资者的保护功能。
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是在法律层面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明确由同种类的债券持有人组成。二是完善会议召集主体,赋予持有一定债券比例的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同时应降低所要求的比例。三是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会议权限。四是合理界定表决权要求。五是构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有效保护公司债券投资者。
五、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创业投资是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的重要催化剂之一。近年来,随着创业板的开设以及新三板的扩容渐近,我国的创业投资已经进入了发展黄金期。但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尚属于一个新兴的产业,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现行的公司法在很多地方不适应创业投资的特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为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是借鉴美日立法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完善类别股份制度。二是放开公司回购自己股份限制,原则上允许,例外禁止。三是减少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不必要障碍与成本,改革公司类型,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为一种公司类型,即把所有公司变成股份公司,再分成公开公司和闭合公司。
【编辑:郑佳娜】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