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广州市南沙区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就社会变革背景下的刑法解释问题展开了广泛热烈和深入的研讨。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刑法解释的一般问题研究
1.关于社会变革中刑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变革的重大转型期,我国刑法中的一些词语内涵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发生了演变,刑法解释面临着恪守本义与适应社会现实的困境,如何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前提下解释刑法词语内涵成为当前适应社会发展与审判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保护法益的一项重要课题。专家建议,一是构建刑法文本与现实需要的解释沟通机制。不仅要尊重立法原意,恪守刑法文本之义,又要适应现实需求,在社会现实的土壤中解释刑法,寻求刑法解释共识标准,从理念和制度层面实现创新,更新刑法解释理念。二是规范公众话语权,强化公众信息能力,敞开信息获取渠道。法院应积极推行审判公开,依法将审判的各个环节向公众公开,确保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畅通,以防止因传播过程中的信息失真现象而导致公众获取信息与司法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偏差。三是准确确定各种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首先,要把握刑法解释方法运用上的先后顺序,即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其次,要把握结论冲突时的地位等级,即文义解释优先,文义解释的结论冲突或不被接受时,以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之结论为准,合宪性解释是对运用其他解释方法所得结论的最后检验。四是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2.关于我国量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和精准化,背离司法公正要求的“同案异判”,“同罪异罚”现象,成为我国量刑实践中两大突出问题。学者建议,一是用具体的量刑规范,指导法官排除在量刑中受私心以及专业素质局限的影响,培养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理性和经验,使法官正确地行使和发挥自由裁量权。二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犯罪的量刑规则,完善量刑基准体系,将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加以细化,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细分为若干个等级,为量刑活动提供比较具体的参照标准与范围。
3.关于刑事法官解释法律的若干问题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其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表明,法院对罪犯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的限制,不能再跨幅度减轻处罚。但在审判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官任意解释法律的不正常现象。专家建议:一是法官解释应具备正确的解释方法和步骤,使法官解释尽可能与立法者初衷一致,并通过体系解释校对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二是确定正确解释结果,否定错误解释结果,在阐明其结果的正确性后,法官即可自行适用解释处理法律问题。三是提请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予以修改或做出更符合立法原意及目的的解释,而不能通过自己的解释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扩大自己的权力。
二、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的刑法解释问题
1.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发案逐渐升高,但交通肇事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该罪的适用上出现了巨大的偏差。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上,一旦存在逃逸行为一律认定为逃逸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这种责任应该是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而不应该直接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标准。专家建议,一是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标准,正确对待交通事故报告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不得直接以交通事故报告作为裁判标准。二是准确把握逃逸者“逃逸”的内涵以及清晰地界定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及过失的具体差别,应当对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直接故意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对于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的应当仍然认定为本罪。
2.危险驾驶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随着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在实践中慢慢暴露出来的问题,学界开始反思危险驾驶罪的适用问题。专家建议,一是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应该相互衔接,适用于不同情节。二是严格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的区别,若出现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3.集资诈骗罪的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逐渐放开,我国各地集资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和金融秩序,但由于对集资诈骗对象,诈骗数额认定等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学者建议,一是准确判别“非法占有目的”,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真实意图、集资方法和履行合同的诚意等方面,而非仅仅以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予以认定,否者将导致客观归罪的嫌疑。二是深入分析探讨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对比分析,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三是摈弃观念误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当考虑已经偿还的部分。
【编辑: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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