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了“新《民事诉讼法》与婚姻家庭案件”理论研讨会,以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影响及建议为主题,就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诉管辖、行为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及认定等多项规定展开研讨,并就婚姻效力、夫妻财产股权分割等类型的婚姻案件实务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本次研讨形成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
一、尽快出台“离婚诉讼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为了防止、遏制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伪造债务,隐藏、转移、变卖夫妻财产,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法院从2012年4月开始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诉讼中试行了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根据该制度,在诉讼开庭前,法院将向夫妻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双方在庭审前三日内向法庭提交。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则认定其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少分或不分该隐藏部分的财产。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制度对于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遏止不诚实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建议:省高院尽快出台工作指引,在全省法院推广该项制度。
二、放宽对被告居住证明的审查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确立了应诉管辖制度。过去法院受理家事诉讼案件时严格审查被告居住证明,导致不少当事人即使双方均接受管辖也无法在受诉地法院诉讼离婚,违反了上述应诉管辖规定。此外,户籍居民在市内各区间流动居住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当事人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后,法院却以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内为由将案件移送、对方法院不接受而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两种情形都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建议:省高院尽快出台工作指引,针对广东人口流量流速大的省情,结合《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的规定,放宽家事案件中对(流动人口)被告居住证明的审查;明确“人户分离”的户籍人口在同一市内各相关区起诉时不移送管辖。
(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 供稿)
【编辑: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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