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澳门)仲裁协会理事会主席、澳门科技大学副教授 赖建国
I 国际化进程中的我国仲调新形势
在座各位下午好。感谢主办单位邀请我参会学习。我今天的发言的题目是「国际化新形势下大湾区ADR服务对接」。
有关仲裁与调解(Mediation)的国际化的含义,不同学者将有不同的解读,例如有案件来源的国际化,而今天我想谈的,是与本分论坛主题有关的服务水准的国际化,意即有能力提供国际争议解决服务。
早前,我更多关注仲裁板块的国际化,例如今年六月在海口举行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国际仲裁高端论坛上,仲裁的国际化受到国内外业界的热切关注,且被强调这经已是国策使然。
之后,很快又有调解的国际化,今年六月《新加坡公约》推出_该公约全称系《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它自明年8月在新加坡开放给各国签字加入。业界普遍认为我国加入是大概率的事。
II 国际立法中的国际调解与中国临时仲裁
月前我去了趟北京,原来“临时仲裁"或非机构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已被热议,虽说反对意见不少,直指临时仲裁并不如想象中完美。然而谁又敢肯定立法者会怎样决定?事实上,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所遵循的国际惯例是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行,但我国目前仅得在自贸区仲裁规则中一窥其踪影,在执行效力方面还不好确定。
而在国际调解领域,我国丰富的调解实践并不都能说服国际调解界,这次《新加坡公约》中并不都能采纳中国代表的东方经验。我国的仲裁与调解实践是否和国际通行的一致,例如我国立法欠缺的临时仲裁,及调解实践中的理念及技成熟技巧,又开始不断的被人关注。
III 国际调解培训与临时仲裁培训怎么办
《新加坡公约》序言中所记述的,“注意到国际和国内商业实务越来越多地使用调解替代诉讼",结合我国深入推行中的“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纠纷的增加是必然趋势。
纠纷不断增加,它究竟需要多少国际调解人才?有“娘家人"参与到纠纷解决中去,为“一带一路"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从我们国家巨量的调解个案观察及推测,结论是:一旦国际化,所需要的国际调解人才,将远超现在的人才储备量_在不短的时期内,怎么办?
综上,“一带一路"下大湾区的营商环境迫切需要人才支持, 在现有的机构联盟之外,可更多的借鉴香港等培训国际调解人才的经验, 并构建一个从事国际调解研究的人才库, 并落实其交流与协作机制。
最后,我想谈谈一个感想, 认为这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中非常重要:在近些年所到的国际论坛所见,不少主办单位在宣读来宾机构时都仅提到香港_忘了提澳门,好象澳门的临时仲裁从来都没有存在过,或认为知道了香港经验,仲裁裁决自然能够在澳门得到执行。从前我曾做过一个临时仲裁案件,发现无论在仲裁员回避的披露标准、接受委任的国际习惯做法,还是对仲裁协议中关键术语的理解,仅港澳两地的法律就存在不少差别,这等差别不因港澳同时存在临时仲裁而消失。依我看,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应当充分合作, 包括澳门的调解及仲裁在内。
这回荣幸地受到邀请,有机会谈到包括澳门在内的国际仲裁与国际调解。再次感谢推荐人,感谢主办单位。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