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即“变法”,此“法”包括法律、法治(内含立法、制法、司法、审法)。改革实质是改体制机制,是体制机制系统性重构,同时改的也是法治,如立法、司法、执法、守法。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是改革立法。众多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是依法改革,越来越强调改革有法有据。过去许多改革按照行政方式进行,改革的推行伴随着红头文件的实施,从而影响改革的权威性、可行性。但是,以法治形式并纳入法治轨道中去推动改革,以法律、法案方式实施改革能够提高权威性、可行性,因而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所以,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更重要的是以法律的精神进行改革,同时法律的体制(包括立法、司法)本身也是改革的对象,也有改革的必要。
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过程中,法治轨道本身不能出现问题。如若法治轨道本身有问题,如行驶在铁轨上的火车,铁轨出现问题必然导致翻车。因此必须改造问题轨道,法治保驾护航的导向性作用才能得以体现,从而保证提升全面依法治国水平,提高改革质量。其中,提高改革质量包括经济改革、社会改革、政务改革,其中也包括了法治改革,法治改革提升为其他方面改革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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