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工作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此处涉及方方面面的体制与机制问题。
“去产能”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产能反复性地过剩也与房产体制改革乃至经济改革不到位相关联。如何从体制与机制层面解决问题?实质上是通过法治的方式解决,这里与政府职能有关。
同时在“降成本”的问题上,如今成本为何这么高?这是由综合因素导致的,劳动力成本、养老等社会因素,以及环境治理成本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考虑让企业担负起责任,企业成本因此提高。如果企业排放不合格就得关停,而这方面就得以法治手段落实,企业也会心服口服。如果用行政方式执行,企业就不愿意。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落实《环保法》,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因此推行环境治理能够减少多数的矛盾。若在这方面法治缺位,而是以行政手段、以长官个人意志去推动,其中引发的经济纠纷、社会矛盾等问题,毫无疑问会带来额外的成本,像这些问题,都需要当前重点关注的。
现社会领域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突出表现在拆迁征地上访、环境问题上访等,不仅涉及企业还有老百姓,企业排放是降成本、省成本,但对于老百姓则是增加成本并损害健康。老百姓与企业无法达成协议,此时就需要法律解决问题,因此法律不能缺位。
经济越发展,经济关系越复杂,利益关系越敏感,这种情况下就越需要法律去明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政府既是管理者,也是财产所有者,它有双重身份即是公共主体,既是公法法律主体;同时也是经济主体,既是司法主体。重要的是政府如何摆正位置?有时政府为了行使方便,会随意转换自己的身份,更多时候是以公法主体去运用手中的权力,但这都并非运用法治方式,而是以行政的方式随意地行使(权力)。有时动机与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没在法治的轨道,没有以法治精神、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老百姓因此感觉不公平,权威性、可信度会打折扣。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有了法治百姓才相信公平,依法办事社会才有公平。这必须是以良法为前提,若法律缺位或者行政权利的使用未受法律明确的授权、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这不但不能够解决问题,还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因此,法治的与时俱进,解决当前个人的经济纠纷矛盾等社会矛盾,法治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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