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南“4·8”杀人抢劫案这一宗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背后却另有意想不到的疑难。受访者供图
说起今年4月8日发生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的银行柜员机室内及随后在峡晖中学大门前交叉道路的杀人、抢劫案,相信不少汕头市民仍记忆犹新,尤其是当时流传在网上的两段行凶现场监控视频,因案件发生在敏感公共场所,更是一度引发当地民众的恐慌。一时间,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此案;而现年33岁的案犯梁汉豹,也于事发翌日在陆丰市公安机关协助下被汕头、陆丰警方抓获归案。
近日,这宗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汉豹犯故意杀人罪及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两名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各人民币4.1万多元。
这宗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背后却隐藏着影响案件质量的疑难问题,尤其是在今年8月15日首次开庭时,被告人梁汉豹就当庭辩解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并提出有精神病康复医院病案资料等证据。辩护人和梁汉豹均要求对其重新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梁汉豹是否曾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争议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那么,这宗案件审判工作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鲜为人知的故事?
重大疑难案件考验法官
司法能力
时间回到今年4月8日18时许,地点在潮南区峡山街道汕尾村,中国工商银行峡山分行柜员机室。此时,梁汉豹正在柜员机室对面马路边的台阶上蹲着,观察存取款人员情况,伺机作案。他的手上,拿着一把用报纸包着、从邻近超市偷来的水果刀。而后,他进入柜员机室内,此时,柜员机室内还有其他人正在操作。
张某、戴某也在柜员机室里等待上柜员机。当张某到柜员机处拿出一叠4000元人民币进行存款操作时,柜员机室里只有张、戴、梁3人,梁汉豹将张某锁定为抢劫对象。为防止对张某实施抢劫时戴某可能造成的妨碍,梁汉豹突然持刀朝站在其身边排队的戴某胸部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10多刀,随后持刀大喊,要张某交出钱。张某见状立即逃离,而张某的存款也被柜员机吸纳。抢劫未果的梁汉豹来到附近的环美路口拦停了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并要求曾某载其离开。当行驶至峡晖中学前路段时,梁汉豹示意曾某停车,并在停车后用刀捅刺曾某肩颈部,抢劫曾某摩托车,在曾某试图反抗后连续捅刺至曾某无力反抗倒地。最终,戴某与曾某均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而梁汉豹则驾驶抢劫曾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7月28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汉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戴某及曾某的家属也分别向汕头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该案为重大疑难案件,汕头中院抽调刑事审判精干法官,指定了以副院长林坤池为审判长,与经验丰富的刑事法官陈瑛瑾、欧树江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林坤池长期从事审判工作,临近退休的他在汕头中院有着37年的工作经历。从20世纪80年代初参与审理王仲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主审影响全国的原汕头市潮阳县14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到仙城镇执法过程中遭围攻,并被许水纯等8名罪犯用硫酸灼伤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至今已有近30年的时间与刑事案件打交道,是一位不折不扣的资深刑事法官。如无意外,这个案件将是他法官生涯审理的最后一宗案件。而面临着这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还是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所未经历过的——该案的庭审过程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全程现场直播。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无疑将考验审理该案法官的司法能力。
据汕头中院法官介绍,虽然远离庭审十余年,但林坤池一贯工作作风认真严谨,为了做好该案审判工作,确保案件质量,他反复多次同合议庭法官研究案情,从阅卷到制定庭审提纲,均一丝不苟,亲力亲为。在阅卷之后,对存在问题立即建议检方进一步补充证据,与合议庭法官到案发地走访调查。为进一步了解案件被告人案前身体精神状况,专门到梁汉豹之前在峡山汕尾村附近工作过的一家电脑绣花厂深入调查,了解到梁汉豹平日里好逸恶劳,弄到最后工厂不想再雇用他,老乡也不愿意再借钱给他,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与此同时还到看守所会见梁汉豹,了解其家庭背景情况、人生经历和内心世界,向看守所了解梁汉豹羁押期间的情绪、表现等情况。庭审中,林坤池以娴熟驾驭法庭的能力,尊重、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通过高质量的庭审,顺利审结了这宗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
“有些细节特别值得一提。我们在走访中了解到,梁汉豹曾在汕尾当地的散打比赛中获奖,性情凶悍。对这个身背两条人命,作案手段残忍的被告人,怎样防备都不过分,内部也有开庭时不打开戒具的声音。但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司法文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他坚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制度、尊重和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决定在开庭时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充分彰显了司法文明的社会效果。因为被害人戴某及曾某的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席庭审,考虑到被害人家属情绪上有可能受到强烈刺激,导致二次伤害的情况,在开庭前,作为审判长的林坤池特别安排联系了中心医院派出急救医生到庭审现场,以防止意外,保证整个庭审顺利进行。这些决定充分体现了作为一名资深法官细致以及丰富的经验,值得年轻法官学习。”合议庭的法官说。此外,“作为审判长的林坤池,在法庭上井井有条地把控及驾驭庭审的能力,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案件审判面临两处疑难
除了工作细致及经验丰富外,资深法官拥有的还是对法律立法背景以及司法解释精神的理解。
在首次开庭时,梁汉豹便当庭辩称,“2016年11月份我因为喝酒、发精神病而导致精神混乱、情绪激动,被我的家人送往海丰县精神病院住院45天。另外,我曾因为失眠而服食过精神类药剂美沙芬咳嗽药,但在发病前的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服食。”同时,梁汉豹的辩护律师也当庭对故意杀人罪提出质疑,认为梁汉豹在作案过程中杀害戴某的目的是为了抢劫,罪名应为抢劫罪,同时辩护律师也对检方所提供的精神病鉴定提出质疑,提议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而在案发视频流传至网络后,网络言论一直有就梁汉豹在柜员机室抢劫过程中的反常行为认为其患有精神病。
从本案来看,梁汉豹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对该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将影响着本案的判决及走向;而关于梁汉豹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法学界也一直存在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争议。这些疑难点均考验着审判法官的断案能力。
面对罪名的争议,合议庭法官查询了大量的书籍,最终从立法原意角度进行考量。根据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抢劫后,为逃避罪责杀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的,则应当分别定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罪,实行并罚。”而被告人梁汉豹在尚未着手对锁定对象张某实施抢劫之前,为排除可能出现的妨碍,临时起意杀害正在排队等待、且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保护或实际参与反抗制止犯罪等关系的被害人戴某,主观上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仅实施杀人行为。至于梁汉豹杀害戴某后抢劫张某未遂的行为,可由重罪吸收,不必再作犯罪构成评价。而对于梁汉豹对曾某实施抢劫的行为均无争议。最终,一审判决梁汉豹故意杀人罪及抢劫罪。
而在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梁汉豹案前曾有过酒精及美沙芬活性物质的有害使用,并于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月15日被家人送到汕尾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但没有证据证明梁汉豹因此导致精神意识障碍,且汕尾精神康复医院不是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其所出具的病案记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考察梁汉豹案前精神状态的一般参考材料。而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明,梁汉豹在作案过程中意识清楚,且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且从逃离的方式看具有正常的反侦查自我保护能力。因此,被告人梁汉豹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正常的诉讼能力,应对其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辩护人与梁汉豹均要求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为了作出这个判决,合议庭法官翻阅了多本精神病学相关书籍,并与作出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进行探讨。
该案公开宣判后,法学专家及法律工作者评论认为,法院认定梁汉豹杀害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梁汉豹作案时精神正常,驳回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请求是正确的。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