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三年来全市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五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揭阳全市法院加大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惩处力度,有效震慑毒品犯罪。2014年至2017年11月,全市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502件,判处罪犯2942人。其中,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64件,其中一审收案212件425人、审结192件37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351人,重刑率达到94.9%,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
在审判工作中,揭阳法院系统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其中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评为全省禁毒工作先进集体,惠来县法院柯南雄法官被评为“全省禁毒工作先进个人”。 揭阳市中院撰写的《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含量鉴定方法的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对审判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被省法院评为十大精品司法建议之一,并予以全省通报表扬。
12月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相关」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五大典型案件
「案例1」
林松炎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林松炎在他人的指使下寻找场地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林松炎通过同案人刘雄生物色到同案人夏慎平位于揭阳市蓝城区霖磐镇西龙村西溪联社的一排单层简易自建房作为制毒工场,并安排同案人夏木朝照看。
2015年1月20日、21日,林松炎纠集同案人林养声、谢水逢、林清松等人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约定每人报酬人民币1至2万元。同时安排刘雄生、林清松、林养声等人购买相关物品制造密封房、接取和安装由他人提供的制毒设备。同月22日5时许,林松炎与谢水逢、林养声等人驾车将他人购买的10多袋麻黄素运至制毒工场,并于当天下午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23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正在前述制毒工场制毒的林松炎及林养声、谢水逢、林清松、余国等人抓获,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110.19千克、液体194.03千克、固液态混合物851.28千克,并查获氢氧化钠等制毒物品一批。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中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松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林松炎组织、指挥多人参与制造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制造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松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林松炎已于2017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毒品数量巨大的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1吨。该案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细致,林松炎作为组织者,招集林养声、谢水逢等人共同参与制毒,他们中有的制作冰毒冷却房间,有的负责配置制毒原料、搅拌、熬煮,有的负责冷却。所幸该制毒工场被及时捣毁,不然如此巨大的毒品一旦流入社会,将毒害多少人、多少家庭。鉴于林松炎等人以其为主组织安排进行制毒,且制毒数量特别巨大,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法院根据林松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制造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2」
唐卓荣、唐少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份,唐卓荣从他人处购得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桶液体原料及制毒工具后,在其位于惠来县隆江镇孔美管区华埕社十三巷家中制造毒品。至当年4月份,唐卓荣用其中1桶液体原料制出甲基苯丙胺成品,并联系向“阿青”贩卖。4月23日,唐卓荣雇请其兄唐某彬携带毒品,乘坐大客车前往广州市与“阿青”交易。当日21时许,唐某彬在深汕高速内湖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0袋,净重9529.5克。唐卓荣闻讯潜逃,不久又返回家中,用所剩另1桶液体原料再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其间,唐少坤到唐卓荣家参与共同制毒,唐卓荣又纠集同案人唐某文帮忙制毒。2014年6月11日晚,公安人员搜查该制毒现场,从该制毒现场查获唐卓荣、唐少坤等共同制造的甲基苯丙胺13.5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15千克,还查获到唐卓荣制造的甲基苯丙胺3.84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0千克。2014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唐卓荣,并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3.5克。
2013年4月8日,唐少坤与汤某裕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二人约定汤某裕以15万元向唐少坤购买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各500克。当日中午,唐少坤指使其妹唐某双携带毒品从惠来县乘车前往汕头车,在汕头市区龙眼小学附近与汤某裕见面,二人在汤某裕驾驶的小轿车内交易毒品后各自离去。随后公安人员将汤某裕、唐某双抓获,在汤某裕小轿车内查获海洛因500.2克、甲基苯丙胺500.1克,在唐某双身上查获毒资1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中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卓荣、唐少坤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唐卓荣将制成的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并雇佣他人运输,唐少坤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并雇佣他人运输,唐卓荣、唐少坤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唐卓荣在与唐卓彬的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唐少坤在与唐某双的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亦系主犯。在唐卓荣与唐少坤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唐卓荣、唐少坤均系主犯。唐卓荣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唐少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卓荣、唐少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卓荣、唐少坤已于2017年11月2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在广东省惠来县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情况较为突出,并对所制造毒品进行贩卖、运输,出现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一条龙的典型毒品犯罪现象,且因减少了其中的中间环节,使交易通道更加隐蔽,侦办难度加大。唐卓荣在家里制造甲基苯丙胺后,指使其兄唐某彬准备将甲基苯丙胺带至广州贩卖给“阿青”,唐某彬在途中被抓获,唐卓荣潜逃后,又再次返回家中伙同唐卓荣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而唐少坤曾经贩卖过数量大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又伙同唐卓荣共同制造毒品,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根据唐卓荣、唐少坤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唐卓荣、唐少坤从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3」
陈华龙等人运输毒品案—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上午,陈华龙邀约同案人周某伟运输毒品。同日14时许,陈华龙带周某伟从广州市番禺区乘坐陈某德驾驶的粤AV978C轿车来到惠来县隆江镇“236旅馆”。同日21时许,陈华龙带周某伟乘上陈某德的轿车,让陈某德将车开到宾馆大门外对面路边停放的1辆黑色轿车旁,陈华龙下车从该黑色轿车上取了1只黑色旅行袋回到陈某德的轿车上。之后,陈华龙要陈某德驾车沿沈海高速驶往广州市番禺区。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沈海高速隆江出入口截获粤AV978C轿车,当场在该车驾驶座后座椅上的一只黑色旅行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8千克,并抓获坐在轿车上的陈华龙和周某伟。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中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龙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华龙邀约他人运输毒品,具体实施毒品接取、运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有犯罪前科,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判处并核准陈华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罪犯陈华龙已于2016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2014年惠来县被国家禁毒委列为“外流贩卖重点关注地区”,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向全省甚至全国贩卖毒品的外流地区,毒品的运输系此类贩卖毒品的必经环节。对此,坚决打击此类运输毒品犯罪,对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给以从重打击,在刑罚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方面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陈华龙邀约他人运输毒品,后至惠来县具体实施毒品接取、运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有犯罪前科。法院根据陈华龙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陈华龙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4」
吴永华贩卖毒品案——通过物流方式贩卖新型毒品,社会危害性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初,吴永华购进盐酸曲马多片剂后,联系买家同案人宫某杨,以转手每板(每板10片)2.5元的价格在普宁市通过快递寄送到吉林省长春市贩卖给宫某杨300板。2015年4月,吴永华购进盐酸曲马多药片后,以每片2.5元的价格通过快递转手贩卖给宫某杨等人。2015年6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机关在吉林省长春市将宫某杨人赃俱获,现场查获盐酸曲马多片剂11684板,净重共约9639.02克。2015年7月3日,普宁市公安机关在普宁市大坝镇平林村将吴永华人赃俱获,现场查获内装盐酸曲马多片剂的快递邮包11个及盐酸曲马多片剂一批,上述盐酸曲马多片剂共计3960板(每板10片,参照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出的JX-2015063436号检测证书的检测结果,净重约3266.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中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华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永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永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实施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永华利用物流方式将毒品从广东省普宁市寄送到吉林省长春市贩卖给同案人宫某杨,贩运区域跨度大,隐蔽性强。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物流寄送毒品系一种新的贩毒方式手法,且呈蔓延之势,物流运输、邮政包裹等成为犯罪分子用来运输毒品的渠道,具有隐蔽性较强、贩运区域跨度大、人货分离、藏毒方式多样化等特点,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从严打击。其次,曲马多是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在2016年之前对于曲马多、甲卡西酮、安钠咖等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解释新增了对曲马多、甲卡西酮、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便于也统一了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案例5」
被告人陈涌文贩卖毒品一案—— 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及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陈涌文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014年6月5日17时许,陈涌文指使吴某锋(系未成年人)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香港公寓”楼下贩卖给1名讲普通话男子,得款100元。2014年6月6日22时许,陈涌文指使吴某锋将1个藏2克甲基苯丙胺的手机电池盒,通过大巴托运往广州的方式,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1名陈姓男子。2014年6月8日19时许,陈涌文指使吴某锋将1克甲基苯丙胺送到“香港公寓”楼下贩卖给1名讲普通话男子,得款100元。2014年6月11日13时许,陈涌文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锋吸食。
2014年6月6日0时许,陈涌文在位于普宁市流沙北大扬美村“香港公寓”二座2909号房内将1包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凤吸食,李某凤遂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分装成十多小包存放在其棕色手提袋内。同时,李某凤将陈涌文交给其保管的2包甲基苯丙胺放置在与陈涌文共用卧室的抽屉中。
2014年6月12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村环城北路路段抓获被告人陈涌文,并从陈涌文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8克。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到陈涌文位于普宁市流沙北大扬美村“香港公寓”二座2909号出租房内抓获李某凤,并在该处客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小包,净重5.1克;在陈涌文与李某凤共用的卧室门后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301.7克;在陈涌文与李某凤共用卧室的抽屉里查获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4.8克;并从李某凤的手提袋内查获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0小包,净重共8.4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中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陈涌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涌文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陈涌文利用未成年人吴某锋贩卖毒品、向其出售毒品,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据此对陈涌文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涉毒比例比较高是当前毒品滥用与毒品犯罪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涌文通过为未成年人吴某锋提供食宿、提供毒品吸食等方式拉拢、控制吴某锋,多次指使吴某锋为其向购毒人员运送毒品,甚至还向其出售毒品。法院根据陈涌文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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