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下午,记者从佛山市检察院了解到,近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据透露,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加工、生产、制造、销售金属制品的企业。2016年10月,佛山市环保局、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各生产车间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废水抽样检查,发现车间排放的废水并未集中收集,且经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的污水仍然存在重金属镍、铬超标数倍的情况。同时,该公司还将部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3个偷排口排出至厂界外的集水池,并设置了一条PVC管将集水池内的废水外排到外界的普通排水管道中,而这些废水最终排入了汾江河。
经检测,集水池中偷排的废水重金属含量超标数十倍。佛山市环保局、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控制了相关责任人员。后经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聘请专家开展评估并经多次论证后,认为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偷排污水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该公司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经履行诉前程序,公告期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本案提起诉讼,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遂对本案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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