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辖区总人口56万,其中壮族人口占60%以上。覃塘区人民法院调研组结合实际案例,通过问卷调查、实践访谈等方式,发现辖区壮族群众的诉讼观念已发生转变。本文试图对覃塘区壮族群众的诉讼观念特点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
一、壮族群众诉讼观念的特点
——心态上已从“厌诉”向“愿诉”转化。调查数据显示,“厌诉”的多为老一辈人,80.65%的年轻人则表示遇到矛盾纷争会考虑到法院起诉。
——诉讼意识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覃塘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壮族群众提起的诉讼由2013年的26%上升至2015年的50%.从覃塘区法院东龙法庭的案件审理情况看,2013年壮族群众提起的诉讼只有3种,至2015年,达到14种,这表明壮族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加。
——诉讼知识匮乏。仅有8.01%的群众懂得“民法”“刑法”名称;29.96%的群众从闲谈中获得一些法律知识;27.53%的群众从当地的电视、报纸中看到典型案例或法院宣传。
——仍秉持“和为贵”的思想,民间调解活跃。遇到纠纷时,76.65%的群众选择“找村干部”“找长辈或有威望的人调解”或“私下调解解决”。此外,当地壮族群众相信政府调解。覃塘区建立了一个三级维稳平台,2012年的矛盾纠纷与2009年相比下降40%,大量纠纷不进入诉讼程序就得以解决。
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适应的问题
——壮语法官紧缺。在覃塘区,特别是在壮族人口达85%以上的东龙镇、樟木乡等乡镇,群众在日常交往中主要使用壮语,大部分中老年人不会说普通话或白话。而覃塘区法院只有16.90%的干警会说壮语,与群众存在沟通障碍。
——要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在壮族的一些重要时期,法院工作人员如果不了解壮族群众的一些禁忌、风俗,在开展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很可能导致矛盾纠纷发生。
——因缺乏专项经费,民间调解未能充分运用。壮族地区法院的很多工作可以依靠壮族民间力量,包括送达、调解、执行等,都可以借用民间力量缓解法院压力。但由于没有专项经费,未能充分运用民间调解的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基层力量的沟通与合作。目前在覃塘,除了社会关注较多或比较重大的纠纷,审理一般案件时法院与乡镇司法所联系相对较多,与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较少,指导调解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法院的宣传侧重与群众需求不一致。尽管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被越来越多群众特别是年青人所接受,但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对网络信息的接受还较滞后。统计显示,覃塘区47.03%的群众希望法院多开展送法进村、巡回法庭活动,27.87%的群众选择看电视、看报纸了解法律,仅有17.77%的群众选择从网络获取有关法律的信息。总体而言,覃塘区群众比较偏向于接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宣传法律。但在实际工作中,覃塘区法院有八成宣传稿件为网络媒体采用,且法院侧重形象宣传,对法律知识的宣传相对较少,与群众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三、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立“双语法官”培养机制。一是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汉壮双语法官员额比例方案,逐步落实培养机制。二是将有双语培训能力的民族院校纳入双语审判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汉壮双语生,为全区法院增加新生双语法官。三是建立双语人才信息库,对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双语法官,纳入各级法院后备干部队伍,为双语法官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
——让有威望的壮族同胞成为人民陪审员。 在少数民族地区,既懂汉语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民陪审员应占80%以上,以弥补“双语法官”的缺乏,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让“诉调对接”成为“前沿阵地”。一是设立“诉调对接服务点”,明确法院在“大调解”中扮演参与者角色,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导服务。二是将民间调解组织引入法院,把热心群众、有威望的人士等活跃在壮族乡村的群众集结在一起,成立一支法律义工队伍,在法院、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与法院“诉调对接室”相辅相成。一些简单的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进入法院后先由义工队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如果不成功则依法审理。
——改变普法宣传模式,提高壮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法院宣传应体现出法院的社会地位及社会功能,应回到“法治宣传”+“形象宣传”的轨道上来,结合群众的需求,加大诉讼知识的传播,从而提高法院形象。一是法治宣传的官方媒体传播分为两种,即网络宣传及党报党刊宣传。网络宣传应将法院系统自身的“阳光司法网”打造成最权威最直观的平台,让群众形成通过法院门户网站了解法院工作的习惯。党报党刊宣传则应由法院系统与党报党刊等长期合作,定量定版面刊登法院报道或典型案例,方便群众查找阅读。二是“巡回审判”活动应作为绩效考评的一项内容,明确民商事审判部门每年至少到村屯开展一次以上的巡回法庭,法院应做好统筹工作,与乡镇或村委会联系预告,确保辖区群众每年都能看到法官现场办案。三是结合壮族语言利用新闻传播开展宣传。如在本地电视台播放专门的法治宣传公益广告,用壮语讲解法律知识,或者录制壮语歌曲进行普法;联合通信运营企业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法治宣传公益短信。
——经费向民族地区法院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照顾,增加财政投入,特别是办案经费、特色司法经费(“双语法官”培训、诉调对接、人民陪审员经费等等)的投入,加大倾斜力度,为民族地区法院与民间力量相互合作提供经济保障。(黄朝霞)(作者单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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