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年,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来宾市司法局共同下发《关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和《关于建立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初步建立了一套契合来宾市的刑事和解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应看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仍存在一些难题亟需解决。
一、刑事和解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各有特色
一是达成刑事和解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和解案件类型集中度高。2016年,来宾市各基层法院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共57件,与2015年19件相比,增长了200%;来宾市各基层检察院对达成刑事和解的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为33件。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较为多样,但和解率较高的案件为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占全部和解案件比重的45.6%.
二是全力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2016年,来宾市各基层法院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挽回经济损失共计620万余元,与2015年的230万元相比,增长169%.
三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提升。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40余名被告人都得到了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相互接触、互相交流中增进了了解,激发了双方的包容情怀,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经验做法上,各地也不尽相同。兴宾区人民法院联动村委会、社区求突破,成立了刑事和解专项领导小组,并及时向兴宾区委政法委请示汇报,由兴宾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召开刑事和解与联动司法推进会,卓有成效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合山市各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联合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开创了“两所联调”的新模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着力寻找聘请有律师的一方当事人作和解突破口,利用当事人信任并依赖律师的特点,先由检察官与律师做好沟通对接工作,由律师向当事人解说刑事和解的优劣利弊。武宣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360便民服务平台”,组织司法行政、村委会对一些相邻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进行和解。象州县人民法院则将刑事和解适用的犯罪类型重点放在初犯、偶犯、过失犯、轻微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上,将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确定为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后的和解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依照文件精神及规定执行刑事和解工作不均衡
《细则》和《意见》下发后,仍有少数政法单位或办案部门对文件不了解、不知情,也未认真研读贯彻。《细则》对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提起、签订、审查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如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刑事和解权利义务告知书》。但仍有不少侦查机关、检察院乃至法院业务部门仅以口头告知而未向当事人送达纸质告知书。《细则》中的其他规范性意见及文书格式也未得到有效落实,如公安部门一些单位组织双方协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时由于没有按刑事和解程序进行,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提出刑事和解申请,法院又要重新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既耗工费时又容易出现当事人反悔。
(二)政法机关的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有待加强
虽然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其他政法机关下发了《意见》,但司法联动的意识并未完全树立,部分办案人员未充分认识到刑事和解工作的重要性。由于各政法机关的座谈、联席会议较少,各政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没有及时沟通衔接,政法机关之间的运行不够顺畅。
(三)刑事案件各阶段和解协议法律效力不一,影响各办案机关的协调统一
虽然《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规定,但各阶段具体效力及其大小没有明确细分,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刑罚决定权由法院定夺,侦查机关及检察院在前阶段做了大量的和解工作,而大多数当事人都在持观望的态度,当进入到法院审理程序时才进行真心和解。效力的模糊性使被告人不愿意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进行和解,严重挫伤了公安、检察院开展和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案多人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和解耗时耗力
近年来,来宾市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而办案人员数量却鲜有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相对较弱,办案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释明刑事和解工作。有些当事人还认为办案人员有偏袒对方的嫌疑,导致刑事和解举步维艰。
三、对推进刑事和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落实刑事和解相关文件的规定。各政法单位应该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细则》《意见》,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程序、衔接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使办案人员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刑事和解工作的重要性,扎实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各单位应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建立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的极端重要性,由政法委牵头督办司法联动各单位工作。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已组织、主持刑事和解的案件,无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都应当填写刑事和解进度表随案移送,无缝对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或认为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可发函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解。
三是统一各机关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绩效考评内容。由政法委牵头部署,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统一刑事和解工作的考核口径,着重考察各单位及办案人员对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群众满意度、社会效果等。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怠于受理当事人刑事和解申请的、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失职行为的、怠于处理各机关委托调解事项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是建议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可在量刑规范化指导下进一步细化刑事和解协议效力,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申请并达成和解的案件与至法院审理时达成和解的案件相比,可认定其认罪早悔罪深,可以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或者减轻处理,使被害人经济损失更快得到赔偿,使矛盾纠纷能够在法院审理前化解。
五是进一步创新刑事和解工作方法。各办案单位在组织、主持刑事和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及族老等参与调解,还可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组织主持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六是加强刑事和解案件和工作的宣传,增加社会认同感。各单位应大力宣传刑事和解案件,重点报道经达成和解而被告人获从宽处理的案件,特别是通过报纸、电视、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普法工作,通过到社区宣传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刑法知识和刑事和解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七是扩大《细则》的适用范围。虽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具备自首、被害人具有过错且积极赔偿等情节的案件,多数都是在3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因此,探索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如存在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具有过错等情节,可纳入刑事和解的使用范围。
(来源:广西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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