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3]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关键在党组织、关键在党员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以上率下,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4]法治思维就像领导思维、战略思维、管理思维、全局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一样,都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一种思维。这是因为,领导干部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骨干力量,他们法治思维能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依法执政理念的贯彻落实,影响着依法行政的实际效果。因此,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要提高我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
一、法治思维的深刻意蕴
法治,就是指法的统治或依法而治。一方面,主要依靠法律这种带有普遍的、稳定的和明确的社会规范治国理政,既不能因为法律之外的社会规则朝令夕改,也不能因为领导人的变化而随意兴废;另一方面,非常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其中蕴含着民主、自由、人权、秩序等重要价值目标。法治十分重视法的重要作用,强调领导人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强调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治思维就是指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分析、判断进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作为法治思维来说,它与人治思维、人情思维、礼治思维以及德治思维相对应,充分体现了法治内核,所以应该成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根本依靠和最佳选择。就其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宪法思维
宪法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学习和领会宪法基本原理和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宪法原则、理念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宪法思维是最重要的法治思维,具有基础性、纲领性、根本性和系统性的明显特征。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5]大量经验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不断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有效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一部好宪法。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首要的就是树立宪法思维,坚持宪法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约等原则、同时对宪法心存敬畏,把宪法放在心中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合法思维
合法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应该不断地判断和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基本要求。这主要包括:行为目的是否合法,行为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合法思维,既是一种规则思维,也是一种制度思维。其核心要义就在于严格按照既有的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通常来说,法治思维的行为模式应该以合法作为基本前提,凡事都要从是否合法作为思维判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比如,近年来,个别地方为了制止和杜绝一些交通陋习,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推出新的措施,就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在路口罚站的办法。当然,这一工作创举出发点是良好的,可能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看,应该考虑这一工作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这种方式应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处罚设定原则,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背道而驰。
(三)程序思维
程序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权限内进行,而不能随意超越、随意扩权。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进行决策,作出行为的时候,其过程、方式和时限等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程序正义非常重视在进行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因为只有注重公平、公正、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所以,应重视和强调程序的优先性和公正性。一是程序的优先性。虽然我们追求的目标是实体公正,但实体目标只有通过程序公正才能接近、达到和实现。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公正程序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也突出了这一理念。现在,我国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其实就是这一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
(四)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义务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而不可以随意侵犯。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规定了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还是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存在着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必须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公权力之间关系的根本准则。创新社会治理、进行行政执法、密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要尊重和保护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职责。领导干部作出决策,采取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就是落实法治思维的一种表现。
(五)公平正义思维
公平正义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不应忽视公众的意见、建议和利益,不能偏袒个别人、个别集团、个别群体的利益,而要以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6]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就在于,通过确认、分配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以法治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划分,从而保证社会主体对社会资源享有权益的实现,最终目的则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平衡,彰显公平正义。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平等归纳为四种,即起点平等、结果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公平正义体现为一种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分配平等。
(六)责任后果思维
责任后果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对公权力的行使和职责履行的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后果。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时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不仅是行为规则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是责任后果思维。因此,作出行为必然要产生后果,行为者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比如,在行政执法方面,法治通过健全完善控权机制来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规定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法规之上,侵害公民各种权利的执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后果。也就是说,违法的行为要及时得到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和切实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严肃惩处。
(七)权力监督制约思维
权力监督制约思维就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既要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又要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实行法治的要义和目的就是约束和监督国家权力,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宪法法律法规之上,使权力始终保持人民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始终为人民群众服务。法治思维注重办事的程序和依据必须公开透明,注重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强调公权力行使者有责任和义务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行使权力。实践证明,权力运作方式越公开、越透明,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就越小,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也就越小。所以,公权力的运行、权力行使主体所从事的活动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监督的形式是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二、提高我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实现,关系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关系领导干部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提高,关系“四个宁夏”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
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关键在党。因此,党要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水平。“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7]依法执政既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根本途径和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8]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进一步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不仅从思想、行动这两个方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发展路径,而且也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提升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法治自觉和高度重视。党要实现依法执政,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的宪法法律,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法治思维具体体现和践行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应当成为领导干部提升执政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鲜明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全新目标。通过这一历史发展脉络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这就意味着党要实现依法执政、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二)实现我区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
“法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面对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环境,要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不断向深层推进,就要在发挥政策优势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法治承担着一项非常重要而神圣的使命,那就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比如,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就涉及到如何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市场的公平和有序,也涉及到如何运用法治手段为各类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等等。厉行法治是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适当退出,呼唤法治全面跟进,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执政为民的政府,政府不能直接去干预经济活动,公务人员也不能以权谋私。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权力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不能损害群众利益。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应该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法治具有强大的制度规范力和社会塑造力,可以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源源不竭的动力和生生不息的活力,同时还可以保证改革事业的有序和稳定。”[10]同时,“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最大的公约数就是厉行法治。”[11]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环境,要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纵深推进,必须注重发挥法治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善于将立法决策与重大改革决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和指导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和保证改革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当前,各项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豪迈、“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精神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不断开拓改革事业新局面。
(三)解决我区改革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在发展与改革面临拐点的关键时刻,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交织重叠,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增强,法律实施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任务更加繁重。”[12]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民主观念、法治理念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更为强烈,对真正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愈加期待。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妥善处理利益矛盾,实现公平正义,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和解决问题。同时,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从而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切都要求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当前,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利益调整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法治在此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为“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通过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规则体系,可以正确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社会利益的分化,有效应对社会诉求和变动,妥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协调好、维护好、实现好。”[13]特别是在目前,伴随着社会组织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出现了多元现象,社会利益关系呈现出复杂局面。在这种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可以更有效地协调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安居乐业、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四)增强我区领导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运用法治的自觉性,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点则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在工作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虽然也认识到了法治思维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而的深远的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地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干部口头上也强调法治方式,但仅仅把法律看作是一种管理工具,更多地是用法律管理行政相对人,而忽视了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衡;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法治思维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如果要保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仍然需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由于一些群众不学法、不信法、不用法,这样造成的一个结果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没有用武之地,明知可能采取的是一种违法的措施,只要管用,就是好方法,甚至以发展当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以土办法、土政策抵制依法行政;一些领导干部由于缺乏法治观念,法外特权思想比较严重,认为法律只是管理群众的,而不是管理自己的,当遇到用法律约束自身的行为时,必然心存抵触情绪,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运用手中权力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一些领导干部只是重视和执行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指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一些领导干部在遇到群体性事件时,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味满足不合理的要求,这样非常不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等等。这都说明,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还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还有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相互违背的方面,亟需进一步提高。
(五)全面建设“四个宁夏”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的战略目标。建设“四个宁夏”的新提法,是自治区党委在推动宁夏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形成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指明了宁夏今后改革发展的前进方向,开启了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征程。在“四个宁夏”中,开放宁夏是根本动力,富裕宁夏是根本目的,和谐宁夏是根本保障,美丽宁夏是根本支撑。
建设“四个宁夏”,是进一步加快宁夏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宏伟蓝图。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四个宁夏”,不仅是一幅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宏伟蓝图,同时也是引领未来一个历史时期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四个宁夏”的新提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形成的战略思路的进一步继承、创新和发展,很好地体现了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四个宁夏”的新提法、是自治区党委从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面对当前世情、国情、区情和党情发生的变化作出的一项十分重大的科学决策和战略部署:“四个宁夏”的新提法,是适应宁夏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应运而生:“四个宁夏”的新提法,全面阐述了奋力夺取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总体思路,对实现宁夏发展阶段的转变、发展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指导意义。总之,“四个宁夏”的新提出,集中体现了关系宁夏改革发展稳定的一系列根本问题,是推动宁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宏伟蓝图。
建设“四个宁夏”,必须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难题。宁夏在推进改革创新方面,有许多优势。比如,宁夏是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宪法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力;宁夏正在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争取把试验区纳入丝绸之路经济带规划建设的整体之中;正在成为我国清真产业联通世界的重要集散地和前沿阵地;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改革发展和投资创业的环境非常好;等等。当然,宁夏发展依然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和老百姓最期盼的事情。推进改革创新方面,能改的先改起来,能动的先动起来,能试的先试起来,从最容易的地方改起,从立竿见影的事项改起,力求在全面深化改革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只要是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我们就可以大胆地试,大胆地干,以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全面建设“四个宁夏”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因此,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切活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克服特权思想、长官意志,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意志转化成群众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制定长远战略,把依法行政贯穿决策全过程,研究重大问题,既要考虑经济效果、政治效果,也要于法周延。
三、提高我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的基本路径
领导干部一定要通过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学会以法治的眼光看待和分析一切事物,以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推动发展、定分止争。
(一)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第一,树立人权意识。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15]“如果法治可以称之为法学的皇冠,那么人权就应当是皇冠上的明珠。”[16]可见,法治的真谛是人权。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他们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的强弱,关系我国人权事业的未来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人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领导干部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负有一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要着力提高人权意识,努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要站在维护人权的第一线,挺身而出,伸张正义,以实际行动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权的良好氛围。
第二,树立程序意识。领导干部遵守程序,有利于顺利开展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必须增强程序意识,真正做到尊重程序、讲究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领导干部如果没有程序意识,就会缺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意识。树立程序意识,要求尽力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不拍脑袋决策,不拍胸脯办事,不拍屁股走人,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更加有序。我们看到,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在一定范围内曾经长期存在,因为轻视程序或缺乏公正而影响结果公正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就必须下大力气规范决策程序和执法程序,解决程序建设不到位而影响结果公正的现状,第三,树立规则意识。“不少西方法律思想家都把法律和公共幸福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规则的起源就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安全和幸福。”[17]法治思维必然要求尊重和敬畏规则,从而更加重视发挥规则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实,就规则本身来说,就深深蕴含了公平、自由、正义、秩序的价值追求。从这一意义上说,遵守规则其实就是追求公平、伸张正义、维护秩序。从世界范围来看,在规则之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的条件下,法治不仅意味着应该遵守规则,更为关键的是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法治也不仅意味着公民应该遵守规则,而且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维护稳定时要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并身体力行,实践和运用法律规则,努力做弘扬现代法治精神的楷模。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领导干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能力和水平曾经提出过不同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六大强调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我们可以发现,从提高法制观念到弘扬法治精神,从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内容由法制发展为法治,层次由观念提升为思维,领域由办事扩展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我们党对这一理论的不断创新、丰富和发展,既一脉相承,又有与时俱进,反映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各项要求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18]领导干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他们的法治思维和学法用法质量不仅关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用法热情,而且关系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进程。领导干部只有把宪法法律法规学好学深学透,才能真正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和价值信仰,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者,是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执行人,是法治建设的责任人,他们的法治思维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质量,不仅关系一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学法用法热情,而且关系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进程。领导干部要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须深化对法治信仰的认识。领导干部代表党和国家形象,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示范效应。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律才会得到平等执行,法治精神才会彰显,法治信仰才会塑造。领导干部要把法治理念植入脑海、把法治精神融入血液,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用法律约束自身言行,用法律提升人格魅力。现实中,党纪国法之所以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不在意、无敬畏。他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首先考量的往往不是法律、民生和责任,而是政绩、形象和私利。领导干部要把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作为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为官用权的警世箴言和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在思想深处设置法治这道“底线”、划出法治这条“红线”,尊崇、敬畏并信仰法治。
因此,领导干部要带头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尊法,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意识,相信法律的重要作用,并将其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要学法,不能只看学习了哪几部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宪法法律的规定,掌握并践行宪法法律的精神和理念,考量其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决策方式是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精神和理念;要守法,知晓宪法法律的规定,必须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要用法,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运用到全面深化改革和自身的实际工作中;通过深化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工作,根本目的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一是提高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和水平。做到积极合法地进行各项决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减少和杜绝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断实现提高行政效率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二者的高度统一。二是提高依法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善于依法调控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善于依法处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产生的法律问题,善于依法处理社会治理中的出现矛盾和问题。
(三)深化干部法治教育培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是建设“四个宁夏”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都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教育”。李建华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关键在党组织、关键在党员干部。”党校、行政学院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主渠道,面对法治这场“大考”,责无旁贷、重任在肩。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改革创新,注重问题导向,努力深化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引导各级干部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用实际行动助推依法治区。
1、注重解决思想观念问题,促使干部增强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政者须率先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干部队伍,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观念这一重要问题。没有法治理念,就很难有法治行动;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区目标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首先,抓好自我教育,做到“教育者先受教育、党校人先学先行”。党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地,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担负神圣职责、发挥重要作用。只有抓好自我教育,才能对干部的学习培训起到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坚持把学习研究宣传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区有关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主线,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中的重大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部署及时纳入到教学科研中,使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理论和实践内容“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从校委会成员到全校教研人员,都要紧扣“推进依法治区,建设‘四个宁夏’”这一目标,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学透一些,把握其中蕴含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吃透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部署要求,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以自我教育的成效,切实践行“教育者先受教育、党校人先学先行”的全新理念。
其次,围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精准解读、深入阐释,为党员干部学习理解提供理论支撑。《党校工作条例》指出:“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指出:“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指出:“要充分用好现有资源,围绕自治区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加强研究、建言献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我们紧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关讲话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积极撰写发表理论宣传文章,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区的深刻思想、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精准解读和深入阐释,做到重大节点出声音,重大问题亮观点,重大时段搭平台,引导干部树立新观念、适应新常态。
最后,深入调查研究,组织课题攻关,为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提供鲜活的实践教材。进一步“沉下去”,从基层、群众中汲取营养、获得灵感;积极“走出去”,从区外典型经验先进做法中寻求借鉴、改进完善;精心筛选一批事关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重点科研课题,集中科研骨干集体攻关;围绕我区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实践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注重从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获取经验,为党委和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对策研究;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社科基金、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课题导向带动作用,力求形成一批有见解、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以鲜活的实践教材为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注入新的活力。
2、注重解决实践能力问题,促使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区,重在付诸实践、知行合一,重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指出:“提高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这是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重大问题和干部需要来开展教育培训。”因此,我们一定要继续深化教学改革,紧紧围绕我区深化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首先,在教学设计方面。组织修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加大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教学培训中的分量和比重,从框架设计、内容选定方面贯彻和体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精神。2015年上半年举办厅级、处级培训班16个,所有班次,无论是专题班、研讨班,还是进修班、中青班,都把法治内容作为必修课,安排专题学习单元和板块,促使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主动“请进来教”,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知名专家教授和有关领导作辅导报告,推动学员把宪法法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抓紧编写《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常识读本》、《公民法治常识读本》两本书。
其次,在教学方式方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采取专题讲授、现场体验、案例式、访谈式、辩论式、结构化研讨、微能力讲座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努力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从全校范围内遴选出一批骨干教师,组织集体备课、团队研讨,激荡智慧、砥砺思维,梳理学理依据、探析思想方法,增强教学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应急管理教学实训室等多媒体设施和实训课等现代教学手段,把已经发生的典型法治事件进行场景再现,为培育干部法治思维提供良好训练途径;通过解剖典型事例、师生共同研讨等有效形式,在讨论中探索解决法治问题的对策思路,在辩论中深化对法治精神的深刻感悟,教育干部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宗旨,不断培育法治情怀和法治担当。
最后,在教学专题方面。紧密结合中央《决定》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反复研究确定《我国宪法及宪法的实施》、《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依法行政的法理分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行政决策法治化》、《如何推进我区依法行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应对环境公共事件》、《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保障》等教学专题。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教育培训。
3、注重解决权法关系问题,促使干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从严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刘云山同志指出:“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关键看能否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权与法的关系,做处理权法关系上的“带头者”和“明白人”。
首先,促使干部坚持依法行政。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我国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老百姓日常与政府打交道最多。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政治责任,行使权力必须要有恭敬神圣、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善于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法治力量促进“四个宁夏”建设,这就需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党校、行政学院在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方面肩负重大责任,必须教育引导干部强化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我们坚持用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内容培训干部,阐明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内涵,理清行政权力的外延;用依法行政的业务知识培训干部,以讲授宪法、党章党规党纪、行政法学为重点,帮助干部掌握涉及岗位的政策法规,丰富干部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法治素养。
其次,促使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处理权法关系是对领导干部最经常和最直接的考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对依法设定权力、规范和行使权力作出严格规定,是对“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核心内容的具体化。我们积极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邀请自治区纪委领导为学员上廉政教育课,安排学员到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中心、石嘴山监狱进行现场教学,在校园教室走廊放置警示教育宣传板;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培训中,加大依法用权、从严治党方面内容的设置,运用正反两个方面典型,坚持法治德治教育同步,教育干部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权力天平不能倾斜、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做到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
最后,促使干部坚持从严约束。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理论教育、党性教育的看家本领,加强和创新主体班次学员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入学教育、组织生活、党课大讲堂、集体读书、学员论坛、“三同”实践教育、升国旗等多种活动,将从严约束的教学内容有机融入主体班次教育培训全过程、各领域。引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之内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用法律约束自身言行,用法律提升人格魅力;引导干部将践行从严约束要求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结合、与依法推动自身工作结合;引导干部时刻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四)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9]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必须要尊重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用好权力、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
领导干部是我们党进行依法执政、各级政府推动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作为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在工作中,无论遇到多么大的风险、困难和挑战,在作出行政决策、制定方针政策、开展各项工作时都要尊重法律,既要科学决策,又要依法决策,更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这一底线。因为“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最基本准则。”[20]所以,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必须始终保持法治上的清醒,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五)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
第一,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首先,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梳理本级政府及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强化自治区政府区域管理权统筹权,制定、出台《开发区管理条例》,理顺其行政管理体制,依法确立法律地位。其次,建立行政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2014年年底将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至300项以内,凡负面清单以外的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健全并联审批制度,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创新“两区”建设及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前置审批方式,推进网上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研究出台《行政审批监督条例》,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最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培育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制定出台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发展的意见,建立中介服务公平竞争机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行政决策体系。首先,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其次,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重点抓好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宁夏“两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严把行政许可设定关。加强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设立政府立法工作专项经费,对事关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及多个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由法制机构统筹安排、调研起草、加强协调、组织实施,坚决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治化”的现象发生。最后,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严禁规范性文件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事项,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六)领导干部要善于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针对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特征,“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2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22]可见,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大局和谐稳定。领导干部要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的轨道,运用法治思维、依靠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体来说,要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含量和法治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善于运用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信访程序,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积极开展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出庭应诉,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要改革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在银川市、中卫市、平罗县、盐池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审理权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由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由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的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将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不论是党的政策,还是国家法律,二者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集中反映。我们党既领导人民群众制定宪法法律,同时也领导人民群众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努力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处理好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关系。在法治不断加强和完善的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都会或多或少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都会与法律手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三是处理好群众积极参与与培养公民意识的关系。牢固树立群众参与的意识,让各阶层、各群体参与进来。同时,要不断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尊重宪法法律,遵守社会秩序。四是处理好坚持法律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运用具体处理方式的关系。一方面,要严格坚持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另一方面,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事情具体对待。五是处理好规范信访与运用法治的关系。下大力气改变一些地区和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人”不信法、信“情”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正确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依法表达和解决利益诉求,维护良好信访秩序。六是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础上,要妥善解决好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强化法治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和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平对待、根本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七)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用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23]“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很重要的一点是,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这样才能强有力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24]因此,只有将法治状况真正纳入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占有一定的比重和分量,这样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的一种主动而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具体来说,一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等方面的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用体系。把依法办事状况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一个重要标准,把依法行政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二要将法律素质、法律修养、法律水平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和侵权要赔偿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三要善于发现和及时提拔重用那些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优秀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使法治思维成为广大领导干部追求的一种思维。四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作为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政府、学习型社会的基本要求,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和相关课程,作为领导干部法治培训的基本内容,并在实践中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逐步使之常态化和规范化。
后 记
《提高我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问题研究》系2014年6月由自治区法学会立项的重点调研课题,主持人为宁夏党校法学部周晓军。课题立项后,课题组成员赴自治区直机关、有关县(区)、市进行了调研,调研的形式主要采取走访、座谈等,课题组还在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县(处)级干部进修班一些学员中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课题组还通过中国知网、宁夏党校图书馆等,上网搜集了大量与此相关的文章和资料,借阅了大量与此相关的书籍。
课题组严格按照课题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课题设计进行研究,同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课题组成员也能够按规定开展研究工作,保证了本课题按时完成。
主持人周晓军同志主要负责了策划调研、撰写提纲、提出基本观点、统稿及修改全文的工作。同时,还负责调研报告的撰写、统稿工作。
本课题研究得到了自治区法学会、宁夏自治区委党校科研处的大力支持,宁夏自治区有关厅局、县(市、区)直部门也给予了热情帮助,在此一并深表谢意。
[1]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28页。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37页。
[4]载《宁夏日报》2014年11月26日。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第32页。
[6]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性看 务实办》,学习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第2页。
[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04年9月26日。
[8]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载《人民日报》2013年2月24日。
[9]吴汉民:《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载《解放日报》,2013年10月15日。
[10]廖奕:《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载《学习时报》2013年11月25日。
[11]廖奕:《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载《学习时报》2013年11月25日。
[12]王珉:《让法治成为现代文明生活的一种基本理念和方式》,载《法制日报》2013年11月18日。
[13]吴汉民:《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载《解放日报》,2013年10月15日。
[14]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载《人民日报》2013年2月24日。
[15]李步云:《论人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页。
[16]李步云:《论人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页。
[17]郑重:《规则意识是法治建设基石》,载《学习时报》2013年11月11日。
[18]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19]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
[2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第396页。
[21]欧亚平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6月第2版,第216页。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第49页。
[23]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载《人民日报》2013年2月24日。
[24]封丽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载《学习时报》2013年11月25日。
(来源:宁夏法学会)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