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紫凡主持完成的省法学会课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分析了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以下简称“轻刑快办”)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检察权配置和检察管理创新两个层面,提出完善轻刑快办机制的六项对策建议。
一、以繁简分流为基础,促进办案对象规范化
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界定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件。其具体适用范围可以从肯定式和否定式两个方面列举。就肯定式而言,主要包括:一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二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或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情节,或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三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或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自诉刑事案件,或危险驾驶等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就否定式而言,不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包括:一是涉及维稳、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或是故意职务犯罪、严重刑事犯罪、涉外刑事犯罪案件;二是具有累犯、一人犯数罪、多次或者流窜作案等情形,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的犯罪案件;三是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或因司法鉴定、事故责任认定、刑事和解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聘请翻译以及因病治疗等客观原因不具备轻刑快办条件的,或当事人缠访、闹访的刑事案件;四是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二、以组织结构为重点,促进办案主体专业化
应成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捕诉一体化,即从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单独的轻罪科,专门负责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工作,实现轻微犯罪案件的捕诉合一,建立“谁捕谁诉、捕诉一体、快速办案”新模式,以有效节约公诉环节承办人员熟悉案情、摘录卷宗的时间,督促公安机关落实批捕环节提出的意见。
三、以程序选择为前置,促进办案效果人性化
启动轻刑快办机制,应当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同意。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前将轻刑快办机制的性质、法律后果以及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产生的影响予以充分说明,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同意后,检察机关才能适用轻刑快办机制,否则检察机关不得决定启动该机制。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程序变更权,防止因适用轻刑快办机制对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四、以流程控制为重点,促进办案效果精细化
对轻刑快办案件,要强化检察管理。一方面,明确“人”的权限,划分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及检察官之间的责任权限;另一方面要规范“事”的推进,通过构建内部动态管理模式,将案件受理、分案、审查、复核、汇报、审签、批复等各个环节细化为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工作流程,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同时,还应建立轻刑快办案件时限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办案时限的延长、中止、中断等环节的管理。
第一,集中收送案件。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商定每周或每月集中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固定日期,随案移送法律文书的电子档,又要与法院商定集中起诉轻微刑事案件的固定日期。
第二,科学分流案件。在实行案件管理部门分流为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提出轻刑快办建议;业务部门审查认定符合轻刑快办条件且确有必要的,也可启动轻刑快办程序。
第三,简化办案文书。市级检察机关应统一轻刑快办案件审查起诉终结报告的文书格式。凡是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只需简要说明,可不再重复叙述;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不再详细抄录;在审查报告中重点阐述认定构成犯罪的理由、处理意见以及庭审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四,畅通决策机制与审批通道。对于提交讨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由部门负责人、主诉(任)检察官及一至二名资深检察官组成临时讨论组,承办人口头汇报案情,当场讨论解决。对于提交审批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工作流程,优先审批;提起公诉的,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不再经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五,完善退出办法。对不符合轻刑快办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制作《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停止决定书》,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并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集中派员出庭。宣读起诉书无需全文宣读,一般案件只要宣读起诉的主要事实、理由与结论即可;讯问时可以根据案情简化或者省略讯问,主要针对被告人及律师有异议的部分;举证时可以只宣读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对证明案件事实的同类证据进行概括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无异议的,法庭辩论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但要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促进办案制度科学化
第一,设立综合办案区。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法院在看守所旁设立集审查起诉、刑事审判为一体的轻微刑事案件综合办案区,一层可以设置为刑事审判庭,二层为办公区,并安排专门检察人员长期入驻,集中告知、提审、起诉、出庭,以缩减检察人员往返于看守所、法院的时间。
第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检察机关应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增设值班律师,并在看守所留存相关法律文书,以便于值班律师及时了解案件信息、会见需要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不作为辩护人,只是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定罪量刑等提供咨询意见,供犯罪嫌疑人参考,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轻刑快办机制的法律后果而作出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的决定。
第三,建立量刑协商机制。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选择轻刑快办程序的关键因素。检察机关应首先提出相对明确的刑种、刑期及执行方式等量刑建议,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与之协商,鼓励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推动案件快速审结。
第四,探索建立处罚令制度。适用处罚令程序,除了应符合轻微刑事案件的要件外,可能判处的刑罚应限定在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类型。检察机关认为符合处罚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提前将要申请的处罚令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处罚令程序才能启动。检察机关向法院书面提交处罚令申请,除了应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还要载明具体的量刑建议和量刑理由,同时,一并移送卷宗和证据材料。被告人在收到法院据此做出的处刑令后五日内可以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若未提异议,期限届满后处刑令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不得上诉。
第五,引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避免犯罪记录作为轻微刑事被告人一生的“污点”,影响其升学、就业及日常生活,可以借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在五年内未再犯罪的,可以将犯罪记录永久封存。
六、以统一标准为衔接,促进内外工作协调化
第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沟通协调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分析存在的认识分歧,制定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统一执法标准。
第二,加强引导侦查取证,与公安机关协商建立快速补证通道,凡轻微刑事案件出现证据需要补正时,可以边审查边补正,公安机关应专人优先办理,至迟在二日内补证完毕。
第三,前置社会调查程序,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查清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暂住地;检察机关对可能判处缓刑或管制的案件,应将社会调查程序前置,在提起公诉前将社会调查函加盖“快办章”后送交司法局办理。
第四,坚持检察工作“一盘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案管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明确标示的轻刑快办案件时,应在当日移送公诉部门;轻刑快办案件办结后由文印室优先集中打印、统一用印,确保轻刑快办案件尽早移送起诉;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侦监部门发现有伤情的,应及时提出委托文证审查申请,以避免公诉环节在文证审查上耗费时间。
(来源:福建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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