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下思重振,勇启新程志不移”,2025年1月11日至12日,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湛江市君豪酒店四楼金橄榄厅顺利举办。年会由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和暨南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湛江市律师协会等单位支持协办。
湛江市委副书记李勇毅,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姜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副主编,编审,《法律适用》编辑部主任李国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主任编辑张娜,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社长、编审薛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执庭庭长陈颖,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钱为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兴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暨南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杨春华,以及来自广东、江苏、河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北京、安徽、湖北、湖南、我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等地高校科研单位,北京、南京、山东、深圳、湛江、东莞等地破产管理人和相关实务部门等单位的160余名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
一、开幕式
11日上午会议开幕式由研究会秘书长张生主持。湛江市委副书记李勇毅,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姜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雄分别致辞,研究会会长杨春华教授作2024年工作总结报告。
李勇毅副书记代表湛江市对参会嘉宾表示欢迎。李勇毅副书记指出,湛江始终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近年来,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中科炼化、宝钢湛江钢铁基地等一大批投资超 100 亿美元的重大项目先后在湛江落地生根。在 2024 年举办的广东省民营企业家助力百千万工程的湛江招商推介会上,现场成功签约 17 个项目,总金额突破 213 亿元;在广东省省属企业助力湛江跨越式发展的投资推荐活动中,达成意向项目38个,意向金额高达 413 亿元。他指出,湛江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湛江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将打造高水平的法治营商环境作为重要任务,专门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率先推进麻章瑞云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模拟破产以及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破前调解制度等创新举措,持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为湛江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本次年会将进一步促进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破产法领域的创新发展,湛江市也将大力支持全市法院依法履职,不断提升破产工作质效,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高标准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
省法学会副会长姜滨代表省法学会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支持单位表示感谢,对研究会的丰硕成果表示祝贺。姜滨副会长阐释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精神对研究会的意义,并对研究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希望。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以法治为基本方式的治理格局,实现破产领域的良法善治。二是聚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破产领域深改任务。强化企业破产制度基础地位和与其他基础制度之间的协同协调关系;注意抓住资债关系这个主要矛盾,健全维系资债关系健康稳定的机制,建立防范资债关系恶化失控的预警和干预机制;推动司法保护机制创新,拓展证据体系,丰富侦查手段,提升打击骗贷、虚假破产、妨碍清算等涉破产违法犯罪;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破产法治领域的应用。三是坚持用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内地和港澳台知名专家支持,重点提升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能力水平;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优良学风,主动密切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争取更多的实践和调研机会,通过实践提升理论研究水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雄代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幕式上对年会在这个暖冬如春的日子里,破产领域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代表,相聚大陆最南端的美丽港城湛江,围绕“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担当擘画企业破产制度赋能新质生产力”主题,交流成果、碰撞思想、砥砺智慧,共商破产法治发展,表示热烈祝贺,向前来参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长期以来对湛江法院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他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企业破产制度机制作出重要部署,为企业破产工作指明了方向。破产审判对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湛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张坚雄院长从四个方面简要介绍了湛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一、坚持守正创新,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牢固树立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自觉将破产审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摒弃破产就是倒闭的定式思维,积极运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等方式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建构公正高效透明可预期的破产退出机制。坚持整体协同理念,加强立审执破融合和外部协调联动,形成企业破产处置合力。二是全面加强破产审判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集约办理、信息化等手段,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简单破产案件快审快结,大幅缩短审理周期。推行执破协作机制,规范程序衔接,明确激励措施,审查执转破案件104件,其中一件破产重整案入选全省法院“执破融合”典型案例。研发智慧破产管理系统,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40场,10591名债权人程序权利得以保障,降本增效提质成效明显。三是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联合11家单位出台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建立日常信息共享、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4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判的工作格局。与海关、公安、税务、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深化破产便利化改革,推动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衍生的财产查封、信息查询、资产处置、信用恢复等实务难题。
二、坚持依法履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运用破产程序化解金融不良债权3300多万元。出台打击破产逃废债9项司法举措,建立公检法联动协作机制,综合运用民事赔偿、刑事制裁、信用惩戒等手段,切实维护破产领域诚实守信。二是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符合产业政策但处于困境的企业提供破产重整或和解机会,避免企业财产被肢解处置导致价值贬损;对低端、落后产能依法予以淘汰,依法办理了鱼峰水泥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破产案件,通过“腾笼换鸟”优化资源配置,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出清,通过破产程序出清企业38家,盘活土地、房产79万平方米,化解债务28亿多元。三是积极救助中小微企业。出台破产重整案件审判指引,健全重整价值常态化识别机制,有效推进俊丞贸易、威力电器等企业破产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强化破产前调解、破产和解制度适用,制定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23项措施,促成湛江无线电二厂达成破产和解。实质性落实带封处置并举措施,依法妥善办理鲁粤粮油、国大饲料、东海房产等案件,助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四是创新推进案件模拟破产。聚焦破产案件受理前未全面清产核资、审理期限内难以完成重整等难题,出台模拟破产工作方案,对模拟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启动以及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指引。对某商贸公司开展模拟破产,由债务人参照重整程序发布公告指引债权人申报债权,有效提升了案件和解和重整成功率。
三、强化民生保障,彰显破产审判司法温度
一是全面提升破产案件诉讼服务水平。湛江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破产与清算专项服务窗口,与广发、平安等4家银行共建破产管理业务服务网点,推动破产诉讼事项集约办理。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签订困境企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合作备忘录,设立公益管理人办公室,开通破产前端服务热线电话,切实为相关企业提供困境诊断、破产预警等前端服务。二是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探索第三方先行垫付等方式,依法优先清偿职工债权1500多万元。在金海面粉公司破产案件中,协调第三方先行全额垫付86名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1300多万元,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把保就业作为破产审判重要任务,通过推动继续经营或整体接收原有职工等方式,帮助劳动者稳住就业。妥善做好职工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在东妮网业公司破产案中,协调社保、税务部门,让拖欠多年的工资得到清偿、48名职工社保得以接续。三是依法妥善做好房企破产审判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切实做好购房者、材料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在徐闻县三禾京都商住小区房地产项目案中,法院暂缓处置查封的房产,允许房企复工续建,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廉江市二力花园小区房地产项目案中,创新以“共益债”方式推动项目复工复产,825户业主实现安居梦。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破产工作能力水平
一是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规范破产案件归口办理机制,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全市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发布破产案件类案裁判要点,举办破产审判培训5次,运用法答网解决破产审判疑难问题100余个,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二是强化管理人队伍建设。指导成立湛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管理人名册编制及动态更新,健全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采用竞争式为仁海花园等案件引入省一级管理人,由云广贸易等案件的债权人推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加强管理人履职监督,建立个人履职和年度履职双评价机制,将管理人履职评价结果与报酬挂钩,创新开展管理人履职能力测试,推动管理人提升能力水平,勤勉忠实履职。三是深化院校交流合作。与广东海洋大学等高校共建,互促互派人员授课,组织观摩庭审,联合举办讲座,共同申请课题,加强企业破产等领域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合作,破解难题培养人才。
张院长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湛江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破产审判职能定位、目标任务、工作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司法保障。
研究会会长杨春华向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情欢迎。杨春华会长就研究会2024年的工作从七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一、积极参加省法学会的活动。比如,法治研究中心培训班等。二、走向国际。2024年11月,许胜锋副会长受邀参加第十五届东亚破产与重组论坛,并就其提交的论文“破产程序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中国实践与探索”作主题演讲;2024年10月,许胜锋副会长和张生秘书长受邀参加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许胜锋律师作为开放式交流嘉宾发言;张生律师作为大中型企业困境拯救主题对话交流嘉宾发言;2024年5月和2024年12月,许胜锋副会长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受邀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召开的第64届和第65届会议。三、参加了山东省济南市第八届山东破产法论坛、第八届破产法珞珈论坛、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举办的李曙光教授《破产法二十讲》新书发布会暨破产法前言问题研讨会以及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会等国内大型会议并发表独到见解。四、走进校园。2024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实务前沿》专题授课暨“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64期邀请许胜锋副会长发表了题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的演讲。 五、实务践行。许胜锋副会长荣获2024年度《亚洲法律杂志》(ALB)“十五佳破产重组律师”。六、发表论文。于《法治社会》发表《论我国小微企业家之个人破产》等学术文章。七、积极筹备年会。
二、主旨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教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执庭庭长陈颖分别发表了主旨演讲。
李曙光教授发表了题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相关问题”的主旨演讲,对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 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解析。李曙光教授首先分析了上述新规的出台背景,其次介绍了新规的制度创新。他指出,新规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庭外重组制度,新规并未使用“预重整”概念,而是代之以庭外重组,并强调庭外重组中达成的债权调整、引入投资人等相关协议,应当符合重整计划草案,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重整中的相关关键因素,如强调重整计划草案要详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要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前景以及企业经营的各种要素,不能是“忽悠式”重整;明确了资本公积转增比例和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明确了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等。三是信息披露,新规明确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原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应当披露相关的重要财务资料、评估报告及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四是重整计划执行及其他关系,明确重整计划执行中的股份转让,必须在支付全部价格后才能过户;建立了财务顾问制度等。
王欣新教授发表了题为“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的主旨演讲,关注和探讨了重整制度的几个重大问题。一是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现有规定及实践中对债权人的知情权的保护均存在不足,破产法修改应要求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完整、充分的披露,并确保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审议相关内容。二是关于债权分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并未涵盖所有的债权类别,该规定应理解为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三是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益未受调整的利害关系人不参与表决,除了适用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外,也应当适用于普通债权组中小额债权线下的债权人;另外,还应当明确第二次表决和第一次表决的时间间隔。四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现行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审查条件规定不明确,强制批准应设置听证程序;另外,强制批准缺乏异议债权人救济程序,可考虑由上级法院进行复议,同时对复议期间的财产处分等作出规定。五是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的权利主张问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主张权利应当通过债权申报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行使权利”,应指清偿请求权,而非债权申报权;关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若企业经营情况变化导致清偿方式改变,只要公平合理也可接受,且对恶意拖延申报债权以期获取更高清偿的债权人,可对其清偿权利进行限制。
陈颖庭长发表了题为“赓续前行 守正创新 努力推动广东法院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的主旨演讲。陈庭长详细介绍了广东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广东法院树立了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包括强化破产保护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牢固树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思维。在体系建设方面,广东法院建立了科学有序的破产现代化审判体系,通过专业化建设、规范化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广东高院出台了十余份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破产审判保障高质量发展意见,编印了破产审判白皮书,发布了典型案例。同时,广东法院还实现了执行查控平台向破产案件的开放, 力促了全国“总对总”平台向破产案件的开放,并推动了智慧破产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此外,广东法院还以破产审判理念现代化引领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努力推动公平高效的宜商环境建设,加强府院联动,协同发挥破产制度最大优势,并致力于输出广东样本。陈颖庭长也指出了当前破产审判领域存在的问题,如破产法律供给不足、裁判标准不统一、破产拯救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等,需要进一步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加强实践和理论的结合。
三、主题发言
第一单元主题发言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吴育珊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思考——以粤澳破产制度为视角”的专题报告中对比了两地在破产法律制度与实践方面的区别。在立法理念方面,内地在破产审判事务中处于领先地位,澳门破产法律制度受葡萄牙法律影响,本土化任重道远。在法律制度方面,澳门实行双轨制,包括商业破产和无清偿能力制度,而内地则规定了重整、和解与清算等程序。在债权人会议方面,澳门的债权人会议由法官主持,而内地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等。在破产法律实践方面,深圳中院、广州中院分别在个人破产制度及平台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澳门的发展则较为空白。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研究所执行主任、教授赵惠妙围绕“我国破产程序中环境保护的绿色原则适用研究”进行汇报。在我国绿色破产司法实践中,存在缺乏法律规范、环境债权认定和清偿顺序规则不明等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破产程序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寻找解决方案。她具体分析了绿色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首先从程序价值角度、资源配置角度探讨了破产程序选择中的绿色因素,其次阐述了环境债权的性质及其清偿顺位,最后分析了破产程序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基于上述问题,她提出绿色原则在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适用的具体路径,包括在《企业破产法》中纳入绿色原则、明确不同类别环境债权的类型及其相应的清偿顺位、完善多方协同的处置机制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芳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难点问题研究”为题,分析了目前房地产企业困境的主要成因,探讨了房企化债自救的途径,如抛售资产、引入新投资者进行债务重组和司法重整。房企重整的难点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重整程序启动难,各方权利平衡难,项目复工续建融资难,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认定难,项目竣工验收办证难。刘芳法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房企重整路径的建议,包括法院积极受理破产审查,重视对企业重整价值及可行性的判断;引入衡平机制,衡量不同类型债权的清偿顺序和比例,保障公平受偿;加大投资激励,完善配套机制;重整与续建并进,采取共益债+代建模式,提高资产价值;构建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等。
广东方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副总监焦力嘉以“房地产企业视角关于如何化解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的问题研究”为题,介绍了房企近年出现的债务困境及原因。房企要通过资产处置与资金回笼、债务重组与协商、破产重整与重生以及成本控制与财务管理优化等多方面措施,来化解债务危机。同时,企业还需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通过债务展期、债转股与股权融资、债务置换与优化等手段,减轻债务负担。对于部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实现企业的再生。此外,加强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优化也是化解债务危机的重要手段。
湛江市法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律师蔡深兴深入探讨了“房地产破产案件中通过法院出具文书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路径”的问题。房企破产案件中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注销问题成为了制约复工续建和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关键,蔡深兴律师提出了两种通过法院文书注销抵押登记的路径。路径一是在财产管理方案中明确注销抵押登记的内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确认,但存在表决不通过的风险;路径二是在确认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前提下,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注销抵押登记,该路径在执行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均有支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三级高级法官苏喜平发表了题为“重整投资人重新选定情形下原投资人利益保护的路径研究”的演讲。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重整投资人的重新选定具有正当性。苏喜平法官对可供参考的相关做法进行了优劣性分析,其中“假马竞标”、“分手费”等着眼于解决重整投资人实体权益保护问题,而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重整投资人则是程序利益上的较优选择。她还提出了重整投资人重新选定的实务建议,包括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优化投资协议安排、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作用以及建立利益冲突禁止表决制度等。
与谈人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表示,报告人的共同特点在于选题上乘、研究深入、结论实用。他们聚焦于法律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如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破产法相结合,该问题的研究在破产法修订之际显得尤为及时且重要;或是通过对在建工程担保问题的探讨,深刻反思了当前法律体系的不足。还有报告人围绕大湾区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等热点话题展开报告,均体现了鲜明的应用价值。报告人基于丰富而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运用严谨而周密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相关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其解决路径,展现了深厚的学术功底。报告内容结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提出的解决方案既具有先进性又具备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学研究的生命力。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
哥伦比亚大学学士、罗马一大比较法硕士胡艺蓝就“超级优先权在破产重整中的法经济学分析”这一主题进行发言。超级优先权的核心在于为新融资方提供优先于普通债权和部分担保债权的特殊地位,以此激励资金流入困境企业。胡艺蓝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展开阐述了超级优先权的功能与意义,提出了优化我国超级优先权制度的政策建议,也指出了这一机制伴随着风险与挑战。胡艺蓝认为,构建非合作博弈模型可以深入量化分析新增融资方、现有债权人及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决策逻辑与利益博弈,从而更加精准地揭示超级优先权如何在利益平衡和资源再配置中发挥作用。
法学博士、广州新华学院法学院讲师郭艳东以“我国破产犯罪的罪名体系、要件解构与司法认定”为题进行汇报,他简要介绍了包括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在内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着重介绍了“虚假破产罪”这一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展开分析了这一罪名的司法认定,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罪名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要注意区分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如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在时间点上的差异,以及罪数问题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袁长伟围绕“破产程序处置涉刑房企财产的实践探索与价值意义”进行汇报,他以房企财务困境导致的市场与社会乱象为切入点,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探索出的一条“刑破并行”的新路径,即在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交叉进行的过程中,通过破产程序及时统一归集债权,保障各方公开公平参与分配各项权利,提高对涉刑房企财产的处置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推动涉案财产归集总额最大化。他认为,该路径能够借助破产制度及时统一归集债权,通过信息互通、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破产管理人的特殊选任等措施,推动刑事侦查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顺畅衔接,破解了遗留处置难题,实现了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高佳倩以“浅析打击企业破产逃废债行为的困境与进路”为主题,分享法院在破产审判过程中针对打击和预防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探索与实践。面对司法实践中逃废债行为识别困难、刑事移送不畅、惩处力度疲软等问题,需要找到平衡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一个预防、识别与预警的全方位机制,以达到有效遏制逃废债现象。高佳倩从加强对破产申请的严格把关、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院、管理人及各相关单位工作、探索数字化应用、引入合规审查机制等多个角度,探讨了对破产逃废债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路径。
与谈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执庭副庭长费汉定在讲话中指出,胡艺蓝的超级优先权文章尤为突出,其融合最新经济法学分析,深入探讨了超级优先权在司法实践中与原有抵押权和在建工程优先权比较及优先保护的难点问题,对实践中的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关键指导意义。他还提及2023年广东省法学会联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针对破产案件刑事问题进行了调研,虽旨在推动相关工作,但因协调难题致使成果有限,他期望各位后续能深化这方面研究,助力解决破产法官面临的问题。对于徐州法院“破刑并行”相关模式的文章,费汉定副庭长认可其集资参与人退赃等思路的正确性,以及债务统一归集等处理模式的优越性,建议广东邀请相关人员开展系统辅导,实现经验移植。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环宇在其主题为“论个人破产程序中财务思维的运用”的发言中提到,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运用财务思维时,鉴于个人财产与企业资产的差异,不能照搬企业会计制度,要克服传统财务思维惯性,依据个人破产特点调整方法。个人破产程序中主要财务思维包括借贷平衡思维、主体假设思维和报表思维等,有助于准确划定财产范围、揭示资产负债关系及反映负债原因。在实践中,财务思维可用于查明破产原因及经过,调查债务人个人及共有财产范围,识别异常交易防范恶意逃债行为,测算债务人清偿能力。第三单元主题发言。
湛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梁宇在以“关于规范破产审计的思考”为题的演讲中指出,目前破产审计缺乏权威定义和执业规范,导致实践中的混乱,进而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和专业判断。在破产程序中,会计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参与财产接管、清产核资等多个环节。破产审计具有独立性,与管理人职责不同,专注于提供财务审查结果,是程序公正透明的重要保障。从审计目的看,破产审计为破产审判和管理人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从审计对象看,它涵盖了破产企业各类资产负债;从审计方法看,采用详细审计能够确保结果精确。因此,司法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应分别从资格主体、职责、权利义务和审计要素等方面制定相关规定和指南,以进一步规范破产审计工作。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澳门执业律师、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澳门大学及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讲师苏兆基围绕“论破产程序中法人商业企业主破产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对程序的影响”作了发言。他介绍,在澳门法律制度中,破产与无偿还能力以债务人是否为商业企业主区分,法人商业企业主破产适用特定规范。苏兆基从近年非凡航空破产案中凸显的问题入手,引出了在债务人可能涉及刑事不法行为的情况下的追究程序及罪状的适用。澳门与破产相关犯罪包括蓄意破产、非蓄意破产及袒护债权人等,各有明确罪状及处罚。但现行规定对股东犯罪行为规范存在漏洞。
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荆方林围绕“破产管理人考核机制”进行汇报,他指出当前破产管理人考核规范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考核项目方面,存在考核项目内容与工作实际联系不够紧密、缺乏针对性的情况;考核方法上,采用人工打分制,受主观因素影响大,且依赖管理人自报材料,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难以核实。对此,他提出以“四分法”完善考核机制,即依据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报告、财产调查及接管报告、财产分配方案实施情况报告、终结破产程序提请结案报告并获审批通过的四个时间点,构建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功能性的考核体系。
与谈人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付军着重讨论了部分报告中所涉及的主体假设、借贷平衡、现金流量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等关键内容。他认为,这些内容对于深化大家的财务思维极具价值,能够带来全新的启发与思考。关于第二份报告,付军表示其从会计师的专业视角出发,着重强调了审计机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等金融相关机构展开合作,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控制成本。针对第三份报告,付军指出其围绕犯罪主体展开了深入论述,清晰地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犯罪在整个循环体系中的具体情形。同时,应当高度关注股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行为表现,以及他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起到的关键枢纽作用。对于第四份报告,付秘书长指出其核心内容主要聚焦于考核应试方法。在这当中充分考虑到了时间因素,尤其是在案件结案方面。他认为,倘若考试制度设计合理且恰当,那么便可以借助其来对破产管理人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有效测评。
第四单元主题发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范晓玲的发言主题为“浅析境外破产管理人在内地履职的路径”。她详细分析了境外管理人在内地履职的两种路径:一是依据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参与诉讼,二是根据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规定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境外破产程序及境外管理人身份。两者在管辖法院、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路径一方便快捷、操作简单,有助于快速明晰债务人内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此路径下境外管理人的权限仅限于参加诉讼,无法管理处分债务人资产,亦可能导致境内外债权人权利保护失衡。路径二所授予境外管理人的权限广泛,但手续较为繁杂,获得认可的难度高。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聂婷婷的发言围绕“破产衍生诉讼突出审判问题研究”展开。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掣肘了破产程序的推进。对于未结给付之诉,建议积极引导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与股东相关的诉讼,建议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引导当事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程序中去追加相关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与担保人相关的诉讼,一般协调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引导其撤诉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聂婷婷提出了高效化解破产衍生诉讼的路径,其一为完善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包括完善债权申报程序、强化债权审核程序;其二为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提供债权确认文书模板、强化诉前调解、引入个案示范诉讼。
与谈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副庭长年亚在发言中特别强调,本次会议相关论文中有关个人破产以及具体个案中复杂法律关系的处理问题,已然不容忽视。以程序性结案为例,有相当数量的破产案件在程序终结后,仍存在部分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需要通过后续的诉讼程序确定。但对于该些诉讼究竟是否应纳入破产范畴,当下并无确切界定。倘若这些诉讼不被认定为破产诉讼,那么其存在的必要性便亟待深入探究;反之,若将其视作破产诉讼,在受理法院的判定方面又缺乏精确标准。此外,年庭长还指出,在争议解决的层面上,例如追缴出资、债权确认等问题,通常会引发较为激烈的争议。然而管理人常常因担忧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即便面对较优的争议调解机会也不敢贸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复杂问题,应引起政府、法院、管理人等各方关注,力争通过机制、法规的完善,切实有效地化解争议、解决难题。
四、专题演讲
1月12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钱为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兴树,北京华宇九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技术负责人王飞分别发表了专题演讲。
钱为民庭长以“中国个人破产:从地方司法实践看立法若干问题”为题,发表了专题演讲。基于对浙江台州地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进行的样本分析,钱庭长提出了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相关建议。他提出,浙江台州地区施行个人债务清理以来,通过构建、打造个人债务清理援助资金机制、“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机制以及个人债务清理司法服务指标评估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的五年间,台州法院累计受理案件1131宗,审结案件906宗,成功实现债务清理案件222宗,成功清理率突破20%。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社会影响和认可度明显提升,为我国个人债务免责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如传统观念桎梏、案件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等问题。钱为民庭长提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需切实有效地回应社会对个人经济复苏、社会回归以及债务终局性解决的需求,还应当具备公平清偿、集体受偿、债务重建、余债免除以及破产惩罚等多元化的功能。钱庭长认为,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政策模式,应采用严格的债务人责任模式,以回应社会对逃债担忧和诚信质疑。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清晰、准确地界定诚信标准,防止证明责任被随意滥用。此外,作为配套措施的征信系统需要持续不断地完善。
刘兴树教授以“公司法新规在办理破产中的运用”为主题,深入且全面地探讨了公司法新规在办理破产事务中的具体应用。刘兴树教授认为,根据新公司法关于民主管理条款的规定,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时,应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对职工安置及职工利益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新公司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规定,破产程序中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包括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于社会责任原则,会有更多的主体在破产程序中成为优先级权利人;根据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责任条款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及时核查是否存在股东未完全实缴出资的情形并采取措施;根据新公司法关于未出资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出资股东权益进行调整有了充分依据;根据新公司法关于类别股制度的规定,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应根据公司章程为不同类别股的出资人设立不同表决组,使表决权重和其优先级别相对应。刘兴树教授还针对新公司法关于强制注销条款、简易注销条款、董监高资本管理责任条款、董监高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责任、向历史股东索赔、法定代表人辞任涤除新规及法人人格横向否定等新规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进行了逐条分析和阐释。
王飞副总经理以“打造智破服务平台、优创法治营商环境”为主题,对破产管理人履职数智化实践成果进行了全面介绍。他介绍了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的主体框架结构,表示该平台各功能设计完善,具备强大的案件管理能力,能够对破产案件的各个节点实施精准管控,确保事项在全流程中顺畅办理,并且可以为多方破产案件参与主体提供智能高效的服务,构建起涵盖应用、业务、流程以及联动等方面的完整闭环体系。聚焦于此服务平台,王飞副总经理系统且深入地阐述了其在助力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五大显著功能特色。其一,实现了一网通办的便捷化操作,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二,债权申报借助智能化手段,大幅提升了申报的准确性与效率;其三,外部协作呈现多元化态势,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其四,资金监管达到安全化标准,有力保障了资金的合规使用;其五,资产处置和投招募具备高效化特点,能够快速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与盘活。
五、颁发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书、论文颁奖
为进一步充实研究会力量,经请示广东省法学会,并经研究会理事表决,增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芳为副会长,增补湛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宇为常务理事,增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浣仪、黄子金为理事。
在本次研究会年会举行之前,各界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踊跃投稿,纷纷发表对破产法研究及实务领域的独到见解。经专家评审共评选出一等奖十名、二等奖十名、三等奖九名,并给予了奖金奖励。
六、闭幕总结
杨春华会长对本次年会进行如下总结:一是规格高,破产法学术界泰斗和广东省法院等实务界嘉宾出席本次会议并发表重要演讲;本次会议得到了湛江市委市政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倾力支持。二是规模大,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澳门大学等学术界的代表,江苏法院、浙江法院、广东法院等司法界代表,黑龙江省、湖北省及广东省等地的管理人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16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各家观点频出,竞相争鸣,体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三是学术氛围浓厚、论文质量高,本次学会共收到论文204篇,论文反映了当前破产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主要观点,参会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杂志社代表给予了高度评价。此外,年会所涉议题从公司法到破产法,从民刑衔接到破产犯罪,从理论到实务,也彰显了破产法的博大精深和包罗万象。杨春华会长感谢各位演讲嘉宾为本次年会奉献了一席思想盛宴。
对于2025年研究会工作,杨春华会长指出,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全国的破产案件数量也处于持续增长态势,广东省以市场化、法治化的形象和创新思维,破产业务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研究会将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轴主线,牢牢把握研究会的使命,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充分联系实务届,充分挖掘和研究实务问题,充分关注破产领域的热点和前沿问题,提升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质效,进一步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研究,促进广东省乃至全国破产法领域的创新发展。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