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讨会”在11月8日在广州成功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与广东省法学会主办,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协办,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企业代表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交流研讨。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颖提出,数据正在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也正构成侵害个人隐私和其他数据利益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从整体上实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鼓励创新的平衡。将个人的人格与其信息分离的去身份技术及制度能有效降低个人隐私和其他数据风险。他建议用“去身份化”或“去身份”取代“匿名化”,以更准确地表述将个人信息中的身份因素与其信息分离的结果。
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惠加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充分考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和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内容全面,涵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主要主体、主要环节和主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草案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以及赋予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有权提供民事公益诉讼,弥补了既有立法的缺失。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草案还需进一步提高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明确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对应性,进一步具体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志伟强调,草案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缓解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焦虑有着重要意义;草案同时也注重了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有助于在形成在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健康发展的互联网产业。草案对于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有一定的规制。鉴于定向广告是个人信息被搜集和处理后最主要的使用场景,他建议在这方面应进一步加强规制,保障公民权益;同时为产业界提供较为清晰的合规指引,注重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平衡。
最后,中国警察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对本次会议做了总结。他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同时也吸取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条文;应当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发展的关系,既要达到保护的目的,同时也不能阻碍经济的发展;要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化技术开发建设问题,并明确执法者的责任。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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