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5日,由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协办的“第十七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在广州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中心酒店南粤厅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科研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财税法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会议主题“现代国家治理下财税法理论体系创新研究”展开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为完善与丰富我国财税法理论体系提供鞭辟入里的观点和建议。
第十七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会议现场
一、现代财税法核心理论的探索和重构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富强教授从财税法理论的历史渊源、概念辨析、逻辑构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财税法“一核四翼”的创新理论体系。张富强教授指出,相比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我国财税立法起步较晚,国家课税权力主导、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对财税法理论研究思路影响较大。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财税法理论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例如公法之债理论、公共财产法理论与国民收入再分配法理论等。其中,公共财产法在规范意义之层面倾向静态,难以涵盖现代财税法的全貌;而国民收入再分配法则调整国民收入的静态权属与动态流转两个层面,动静结合,统摄整个财税体系的基础属性、功能价值和运行过程,更为恰当和准确地揭示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张富强教授认为,现代财税法理论渊源于社会契约论、宪政理论与公共财政理论,并指出国家财税行为不单单只是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行,而是通过自身的运行更好地向国民提供需要的公共产品,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实现利益共享和公平正义。最后,基于对财税法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本质属性,张富强教授提出了以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理论为核心、税收法定主义理论、税权二元结构理论、税收对价理论与税收适度理论为支撑的“一核四翼”理论体系。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丛中笑教授从学科发展的角度切入,以财政学地位下降与财政法学蓬勃发展之现象申明了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丛中笑教授首先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财政模式,指出我国的财政制度经历了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再到现代财政的过程。财政实质上与国家治理全面对接,财政的理论其实就是治国理论,财政学其实就是治国之学,财政法可以成为治国之法,财政运行将依法全域地介入于、渗透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具体落实到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方面,即需要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五个领域建立财政治理机制。丛中笑教授还认为现代财政与法治国家的要素勾连,因此需要构造由现代财政联邦法律体系、现代预算法律体系、现代税收法律体系与现代地方税体系组成的现代财政法律制度。实现财政收入的合理、合法与合宪,财政支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以及财政管理的有规、有序与有责。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孔武教授认为,当今我国民众日益意识到财税立法保障个人财产权的重要性,促使国家对其治理方式进行根本转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九大以来,强调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即为党和国家对人民需求的积极回应。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局势下,财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十分重要。目前财税法学理论界对于财税法基本性质的界定方面,存在着公共财产法与国民收入再分配法两大观点。由于公共财产法指向的是财产,财产又涉及产权归属,而国家不能够也不应当成为财产的产权归属者。虽然公共财产法理论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但在财产之产权归属这一层面上,该理论还是存在不足之处。而国民收入再分配法理论体系完整严密,能够充分说明现代财政制度下国家地位角色的必要性,并且论证国家征税行为的合理性,有利于推动财税法治。然而,不能将国家治理等同于财税治理。即使现代财税治理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仍然无法囊括社会基本矛盾这一推动社会发展之根本动力。民众在财税法中形成的共识,会倒逼财税法律制度以及财税法理论的向前推进,理论界与实务届均应紧紧把握民众需求,予以积极回应。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唐高翔律师结合财政工作与律师实务经验,认为国民收入再分配法理论能为政府转型提供依据,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政府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即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之前必需的手段,而如何利用好税收,从而优化财政支出、释放资金活力,是一个具有更大探讨空间的话题。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意味着我国财政从“吃饭财政”转向民生财政。但是,我国财政运行仍然存在着预算监督不到位、决算难纳入法治化轨道等不足。在税制结构方面,直接税与间接税各有优缺点。间接税易于征收但税负易于转嫁,直接税相对公平但是征收难度较大。若当下要将从以间接税为主的结构改为以直接税为主,需要处理好涉税信息、征管手段与争议救济三个方面的问题。只有妥善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维护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将财税制度的结构改革稳步推进。
二、财税法理论的创新与价值重构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阳副教授以近期国家能源局等部委要求开放燃气剩余输送能力的事例为切入点,提出了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观点以及相关税收制度设计的建议。刘阳副教授认为虽然在国家在能源、交通等行业通过设立垄断型国有企业实现了公共服务的企业化改革,但是在很多基础性的公共服务行业仍存在不小的改革阻力,进而影响了市场化。要实现公共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就要让公共服务价格符合市场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而非取决于行政式的“一刀切”。税收是影响公共服务市场化与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在公共服务价格形成过程扮演关键角色。例如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就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起到相反的作用。因为目前公共服务运营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投资带动,而从中获得的增值税又需要将相当部分上缴国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因而,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需要相关的财税制度予以配套。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贵州民族大学刘娟副教授通过分析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与供给经济学有关课税适度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企业税负较重而一些欧美国家纷纷实施企业减税政策的背景,总结出了我国企业清税减费的理论依据。刘娟副教授认为影响我国企业税费负担主要因素有三:一是税种设置不科学流,转税比例偏高;二是税率偏高导致企业税收负担过重;三是非税收入比重过大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同样地,推进我国企业清税减费的路径也有调整税种比例关系、降低所得税税率、规范非税费用三条。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涂缦缦讲师从宪法价值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法治化路径。涂缦缦讲师认为宪法价值包含两个维度,一个是历史、政治、社会方面的宏观维度,该维度主要涉及国家整合所有资源建立稳定、统一秩序的行为;另一个维度是公民个人方面的微观维度,该维度主要涉及对公民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保护。结合了十九大报告中“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涂缦缦讲师提出了“规范事权、理顺关系、保障权利”的央地财政关系改革的法治化路径。集体而言,就是具象化宪法以规范财政事权、制定财政关系法以理顺政府间的关系以及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法使区域均衡发展,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蚁佳纯博士认为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历次财税改革,都是为了建立合理均衡、行之有效的财税制度,以实现国民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税收收益权是源于宪法的权力,应当受到宪法规制。其理论基础有两个,第一个是宪法的基本法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与平等原则;第二个是民主集中制下的权责统一与权利保障。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实现路径,是完善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具体而言,即为明确税收收益权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厘清税收收益权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健全税收收益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思瑞博士提出将财政分权理论适用于地方税权。陈思瑞博士先介绍了我国财政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央地专项的“分灶吃饭”转向“分权分税、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分税改革的历史,说明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税分配制度和机制存在着殊多的缺陷。由于该改革总体上将财权上收、事权下降,例如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属于共享税的增值税,影响了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陈思瑞博士认为在地方税权的改革中,可以考虑借鉴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该理论解释了中国央地关系中分权的重要意义,并将分权视为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但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并未正视地方政府的生产性竞争行为,对政府作用的界定过于狭隘,也没有解释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效果的复杂性,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故而,陈思瑞博士认为,在接下来的税制改革中,应批判性地运用既有理论,破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阳教授对本单元五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和列举和比较,指出虽然各位发言人主题不同,但核心要旨均指向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划分、配置关系。而这一关系能否依法理顺,涉及到一国经济社会的能否良性发展、国民收入分配能否体现公平正义价值,具有关键性与重要性。在财税体制和国民收入分配机制的深层次改革的进程中,不仅仅需要直面更为深刻、广泛的问题,更加需要坚持合理、合法的改革思路。因此,应当在财税法定原则下依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将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民收入分配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财税博士黄国龙副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当前减税清费的必要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方式都是资源消耗型与粗放式的,并且主要依靠在铁路、公路、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建设等方面的投资来拉动经济。这不仅会对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产生消极影响,而且易引发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问题,是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对此,应对企业进行减税降费,降低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收入,激发企业活力,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创收增利的积极性,最终形成生产消费相互作用的经济增长良性循环。
三、律师在财税法理论探索中的积极作用
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徐立律师认为律师在实务中也需要有理论指导,这样会使律师的水平与能力得到较快的提升。在税务领域,传统观念认为律师不应涉足,而应由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财会人员来处理。事实上,在2020年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背景下,律师将在财税立法和构建和谐的国民分配关系、维护当事人财产收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税务的咨询、顾问、筹划,涉税争议的听证、复议与诉讼等。律师还可以通过税务领域的执业活动,关注财税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观察法律制度能否落到实处。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最终促进财税法理论的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吕志合律师从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作为导引,阐释当前税费改革与企业负担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国民收再分配关系,如何保障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价值,已成为当前财税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吕志合律师认为,建设现代财税制度包括优化税制结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地方税体系以及协调国际税收秩序四个方面。当前,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50%,远远高于所得税的30%,导致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需要承担较重的税负。所以,应当将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逐渐改革为以所得税为主,同时,在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保险改革,并降低社会保险税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在税制改革和税费改革两个方面共同发力,才能真正地做到量能课税,在财税及收入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佛山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魏剑鸿律师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解释方法不同,会影响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判断,进而决定了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魏剑鸿律师以(2018)浙0205行初84号、(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案件为例,具体说明了对于相关法律进行从严解释和从宽解释的不同结果。若从严解释,利害关系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时,纳税人的股东和债权人就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而从宽解释采用实际影响标准,认为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或者必将产生实际影响,把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在“利害关系”之内。因而,从宽解释时纳税人的股东和债权人就是其利害关系人。魏剑鸿律师还指出,法律对“利害关系”标准的规定、代理律师如何处理、股权收购完成后、新股东发现收购的公司存在税务问题等现实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梁敏律师赞同财税法是国之重器的观点,并认为律师亦应在财税法理论探索中发挥积极作用。梁敏律师指出,财税法领域是律师执业的新方向,与律师发展趋势吻合。虽然律师在财税法领域的理论造诣与业务能力都有所欠缺,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上升空间。律师在财税法理论探索中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律师能更深、更近地体会到财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不足,并在办案过程中能对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进行社会监督;;二是在税收征管技术不断变革的情形下,律师能够帮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与协商,也能够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与纳税人妥善确立合理可行的纳税方案。三是律师能在财税法适用的过程中敏锐捕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然后以执业行为促使财税法得到更为正确、合理地解读和适用。最终,促使财税法体系在税收征纳双方收入分配的博弈中得到修正和完善。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马晓艳律师认为律师可以通过数据调查和实务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研究财税法改革的影响,以及探索财税法的相关理论。还能够通过研究一些涉税案件的法院判决,寻找税务律师执业经验以及财税理论创新启示。例如,税务复议与税务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一个将财税法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点。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当仔细研究财税法与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实务中财税法与三大实体法之间的转化与衔接。最后,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到财税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多与人大以及政府部门接洽,为财税法治贡献力量。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李茜博士指出,律师应当注重区分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与税收法律,以免出现混淆而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律师在财税法律实务中,应积极向政府、人大等机关反映诉求,促使合理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最终成为国家意志,推动财税法治进程,促进国民收入分配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价值。李茜博士认为我国目前清税降费虽然有着为企业减负的良好初衷,但是其依据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具有暂时性和权宜性。应当大力推动财税立法,使国家的财税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进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另外,由于部门分工差异以及信息部队称,目前税务行政与司法两大环节的接合程度不够,一些法官对于税务缺乏整体、全面的了解。而律师能够通过代理涉税案件,与税务行政、司法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可以增进有关依法治税的共识,进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税收利益,充分体现征纳双方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价值。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